山東海豐、利津、沾化、樂安、平度、膠州、高密、即墨、德州衛、冠縣、臨清、館陶、夏津、武城、恩縣、臨清衛等十六州縣衛、并永阜、永利、王家岡等三場、乾隆二十四年、潮災水災額賦有差。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平定回部。
禦制告成太學碑文。
請于畿輔九府六直隸州各照勒一碑。
得旨、不必如此。
保定立一碑足矣。
○又奏、請将乾隆二十年、平定準噶爾。
○禦制告成太學碑文。
一并摹勒。
得旨、是。
○又奏報、保定省城。
得雨沾足。
得旨、以手加額。
欣慰覽之。
京師較畿南為尤渥也。
○江南提督王進泰奏、崇明外海洋面。
系派崇鎮、及沿海川吳各營官兵。
自二月起、至九月止。
每月駕船巡哨。
複專委千把。
駐泊羊山所其十月至次年正月。
例不出巡。
嗣以此數月内。
遇有失事。
營鎮互相推诿。
定議崇鎮及川吳等六營、分管二十日。
第外洋冬令。
無出巡官兵。
宵小每乘間竊發。
上年商民潘紹先等。
緻有馬迹山。
被竊一案查冬月商船遄行。
巡船自無阻滞。
應令無論冬夏。
一體出巡。
惟外洋風潮原烈冬令西北風大。
未便多派官兵。
常川在洋。
請于十冬臘正四個月。
即着現定分巡六營将備。
各于分限内、派員坐駕小哨快船。
前往羊山馬迹一帶遊巡。
不拘回往日期。
并将分泊羊山之千把。
亦令照舊派往。
得旨、所奏甚是。
如所議行。
○安徽巡撫高晉奏、廬鳳道庫。
收貯錢糧。
随時出納。
前後任盤查交代。
向無定限。
請照府州縣例。
扣限兩個月。
并令藩司按限移催接任之員。
造具交代冊結。
由司轉詳咨部。
如逾限不清。
照例分别參處。
并責成藩司、于每年盤查糧驿道庫時。
将廬鳳道庫、一體委員盤查結報。
至該道兼管之鳳陽關稅務。
一應交代考核。
仍照舊例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署江西巡撫阿思哈奏、江省軍丁。
系歸縣管。
統入民戶編查。
殷實半多脫漏。
現委員設法清厘。
計查出丁二十三萬三百五十四。
其違例典賣屯田。
均許據實首出。
免其治罪。
酌照直隸分年減價回贖旗地例。
吊契核數。
責令原業主、及運丁、同族、同船人等、措價回贖。
計共贖回田地三百一十七頃。
至原撥屯田。
弓口溢額各軍自行開墾。
丘段寬餘。
并有誤作官荒報墾。
歸入民田納科等弊現已查丈改正。
計共清出田地九百二十五頃零另題升科。
再軍戶屯田。
大半給佃耕種。
折租數少。
解道分給各船。
更為有限。
其十年大造、及每年起運。
全憑丁力。
屯田竟無實濟。
請将各幫田、均按地方情形科則高下。
一概酌增餘租。
計共加餘租銀十一萬七千七百三十兩零。
除九江、吉安、建昌、贛州等衛。
原有分貼大造租費外。
其餘均無造費。
應統給餘租銀每船每造、三百兩至一千兩不等。
每年起運。
除原有租銀外。
應加給餘租銀。
每船每運一百兩至三百五十兩不等。
其多寡互異。
系就各本衛田租之數。
分别派給。
至贛衛餘租過多。
仍行撥給撫饒等衛。
得旨、此事所辦甚妥
○閩浙總督楊廷璋奏、浙省太平縣黃岩場一帶濱海地方。
向有準民認墾新舊沙塗。
多為豪猾詭托認占。
出租漁利。
并不報墾升科。
現在委員查勘。
實丈有一十萬五十畝零于适中地方立定界限。
分别号甲。
迤南近場者歸竈迤北近縣者歸民。
一切空呈冒認各戶。
均經厘剔删除。
現歸民墾田地六萬八千六百一十四畝零。
竈墾田地三萬一千四百三十六畝零。
勻給實在貧窮民竈。
不許數過百畝。
其已經試墾成熟者。
例于當年升科。
現饬縣場分别徵解。
歸入地丁鹽課應徵冊内。
其已經蓄淡、沙性堅實、易墾田地。
及甫經築塘蓄淡之民業。
仍照例分三年六年後起科。
得旨、好。
○河南巡撫胡寶瑔奏、汝甯郡治。
居汝水下遊。
北岸地低。
每憂漲泛。
或遇河流過盛。
水不歸槽。
即南岸關廂。
不免停注。
應于西門外石橋以南。
開挖引渠。
自西南門護城堤外。
計長八百餘丈。
至三裡店地方。
歸入汝河。
以面寬一丈五尺。
底寬五尺。
深六尺為率。
已酌用民力。
于正月興工。
其所挑土。
即以加培護城之堤。
得旨、覽奏俱悉。
○山東巡撫阿爾泰、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奏、東省運河。
自館陶至德州三百餘裡。
一切民埝支河各工。
現已興修完竣。
惟查節年漫溢各處。
初汕口門淺窄。
原易堵築。
緣本地淺夫。
不谙樁埽。
緻稽時日。
迨請調河兵。
口門業己刷深。
工力不無多費。
請于館陶等州縣八汛地方。
每汛撥給河工樁埽兵九名。
谙練效用一名。
伏前分赴各汛。
如遇險工。
立時應用。
倘人數不敷。
準于鄰汛調撥協濟。
白露後仍行徹回。
其各汛原有淺夫。
即令随同學習。
二三年後。
谙曉樁埽。
仍可免其派往。
得旨、甚好。
○山西巡撫鄂弼奏、各省城工。
估計在千兩以下者。
例于繁費内、以二百兩為率。
分年扣足興修。
苐扣費數年始足。
即不能先修一段。
餘俟次年接修。
倘數年中風雨不時。
每至續坍。
工料日增。
請嗣後府州縣城垣。
報有坍塌。
估計在二千兩以内者。
先将司庫公項借給興修。
其借動銀、仍于該州縣繁費内、分年扣還。
得旨、如所議行。
○兩廣總督李侍堯奏、粵東左翼鎮總兵。
自移駐虎門。
有稽查内河外海之責。
苐每年統巡。
均于中右二營遊擊輪派。
未定鎮臣何時出洋條例。
請如碣石、南澳、二鎮。
每年上班巡洋以左翼總兵為統巡。
仍酌留中右二營遊擊一員。
駐劄虎門彈壓。
其下班統巡。
原系香山協副将。
應仍照舊例。
又查香山縣屬之老萬山。
兀處大洋中。
與澳門南北對峙。
為來往商船停泊總彙。
僅撥香山、大鵬、二協營千把外委四員在彼遊巡。
既難钤束目兵。
而上年把總。
竟有帶兵私回等弊。
請于香山協左右二營都司守備中。
每年輪派一員。
前往督率巡防。
得旨、着照所請行。
○廣西巡撫鄂寶奏、據貴縣知縣禀報、縣民韋志剛。
向充五山五裡總約。
無知猺獞。
悉聽指揮。
獞人共呼為汗。
鄉民鹹稱老爺。
并私藏鐵炮三口。
鳥槍十餘杆。
收養廣東訟棍在家。
起滅詞訟。
又招引匪徒。
窩留行竊。
現在飛檄營縣。
密速搜拏。
臣即帶同臬司。
親往查辦。
得旨、嚴審究拟。
稱汗者非反而何。
不可疎縱。
卷之六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