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宜實心盡力。
若與阿桂和衷共濟。
伊之出力。
仍當在阿桂之上。
其或意存沮抑。
亦不能逃朕洞鑒也。
至所奏烏噜木齊牧放哈薩克馬匹。
于來年送往屯田備用後。
仍多為市易。
送至阿克蘇等語。
所見甚是。
馬匹就近撥往。
較之巴裡坤辦解為便。
朕以屯田一事。
委之舒赫德。
其加意勉之。
○又谕曰、舒赫德奏、搜捕藏匿瑪哈沁一事。
拟咨商阿桂、于抵伊犁時。
候馬匹送到。
即領兵赴伊犁上遊。
渡特克斯、向崆吉斯、哈什、搜捕。
安泰領兵、往領林哈畢爾噶等處。
越博羅布爾噶蘇嶺。
至洪郭爾鄂博、和爾郭斯、齊齊罕、車濟、搜捕。
再循伊犁河之阿布蘭山。
與阿桂會合等語。
着将原奏錄寄阿桂等閱看。
伊等如馬力有餘。
即照此行走。
或稍有不足。
亦不必勉強。
仍将作何辦理情形具奏。
○戊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舒赫德奏稱、伯克薩裡等六人。
辦馬一百三十匹。
解至阿克蘇。
已照采買回人馬匹例。
每匹給價十二兩。
并賞給緞疋氊料等語。
薩裡等捐解馬匹。
殊屬可嘉。
雖經給價。
仍着酌量加賞緞疋。
以示獎勵。
○是日起。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同德奏稱、北路蒙古等、以牲隻來巴裡坤、哈密辟展貿易者。
俱由烏裡雅蘇台。
該處将軍、給與執照。
其由張家口、歸化城、前往之商民。
及内地紮薩克蒙古等。
亦須折至烏裡雅蘇台領照。
未免纡回。
是以來者甚少等語。
新疆駐兵屯田。
商販流通。
所關最要。
着傳谕直隸山西督撫、及駐劄将軍紮薩克等、旗民願往新疆等處貿易。
除在烏裡雅蘇台行走之人。
仍照前辦理外。
其張家口、歸化城、等處。
由鄂爾多斯、阿拉善出口。
或由推河、阿濟、行走。
着各該地方官、及紮薩克等、按其道裡。
給與印照。
較之轉向烏裡雅蘇台領照。
程站可省四十餘日。
商販自必雲集。
更于新疆有益。
該部即遵谕行。
○庚辰。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曰、薩哈岱所奏、河東乾隆二十四五兩年餘引餘課。
于二十七年起限。
分作八年帶銷帶徵一摺。
經戶部照例議駁。
但念河東鹾務。
當積歉之餘。
商力未免拮據。
着格外加恩。
準照該鹽政所請。
分年帶銷帶徵。
以纾商力。
○江南提督王進泰奏、崇明洋面。
每年二月至九月。
派弁兵出巡。
十月至正月停止。
近日商民潘紹先、在馬迹山被劫一案。
即系上年十一月之事。
海洋重地。
似應無論冬夏。
一律出巡。
得旨、所奏甚是。
如所議行。
○辛巳。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以内務府護軍統領雲保、為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寶奏、貴縣獞民韋志剛、私藏軍器。
目無法紀。
現在帶領臬司、親往查辦。
并請将知縣石崇先革職看守等語。
朕初閱鄂寶奏摺。
韋志剛迹涉謀為不軌。
自當嚴行究辦。
不可疏縱。
已于摺内批示。
至覽該縣原禀、革役捐監、侵占民田、包攬詞訟、諸款。
又不過鄉裡土豪之所為。
且此原系該縣石崇先查出通禀。
而該撫鄂寶、并未于原禀外。
别有訪聞。
其中案情。
殊未明晰。
設使韋志剛果有潛蹤峝箐、造械聚糧、謀為不軌實迹、如馬朝柱、李開花等案。
雖黨羽未集。
亦應密速嚴辦。
以正國典。
為縣令者。
如尚心存掩護消弭。
為避重就輕之計。
是不但題參革職。
并當重治其罪。
若系獠猺土總。
武斷滋事。
僅止如原禀所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