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則此種惡劣之徒。
所在多有。
恐尚不止一韋志剛也。
況按律重懲。
亦自有應得之咎。
盡可就案歸結。
鄂寶現同按察使前往。
當悉心據實體察。
确案情形。
秉公妥辦具奏。
不得稍存成見。
緻失平允之道。
固不可小題大做。
亦不可化有事為無事。
可将此詳悉傳谕鄂寶知之。
并令速行奏聞。
○欽差侍郎錢汝誠等奏、臣等自直隸至德州。
沿河察看北上商船。
不下數百餘隻。
所載米麥。
可及十數萬石。
沿河市鎮。
糧價有減無增。
至漕運剝船。
俱系旗丁向民和雇。
臣等複公議出示。
凡商船北販。
于卸載後。
地方官不得封捉。
查豫省糧食。
亦由衛河販入直境。
現經知會東豫上遊、一體辦理。
并知會阿爾泰、于臨清關商船。
亦随到随放。
得旨、好。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理藩院奏、杜爾伯特溫圖呼爾等、因生計窮乏。
聞伊弟安插察哈爾。
告知該紮薩克。
前往尋覓。
有違定例。
請解回原旗等語。
溫圖呼爾等、窮乏求生。
實非得已。
又經告知該管。
情尚可原。
着加恩即與伊弟、一同安插。
但該部落自投誠以來。
編設旗分佐領。
原欲伊等各安生業。
若不善為收恤。
竟至分散。
殊為可憫。
着成衮紮布、傳谕該紮薩克等。
其各加意撫綏。
俾不緻流離失所。
副朕痌瘝一體之意。
○定邊左副将軍成衮紮布等奏、額爾克沙喇等報稱、二月間在哈薩克附近之那林布噜勒等處。
收得烏梁海原任總管阿喇善逃散之屬人蘇克色格什等、宰桑果勒卓輝逃散之屬人楚噜木等。
又瑪哈沁都楞、烏拉岱、托布啟等、俱情願歸附等語。
臣等查此等降人。
向有收納之例。
請将楚噜木、都楞等、二十一戶。
交内大臣察達克兼管。
烏拉岱、托布啟等、二十二戶。
蘇克色格什等、四戶。
交散秩大臣圖布慎兼管。
得旨、如所請行。
○辦理陝甘總督事甘肅巡撫吳達善奏、哈密留牧孳生羊四萬餘隻。
經五吉查辦。
挑出瘦癞羊四千三百餘隻。
變價交内地另買。
現于甘、涼、西甯、三府屬、商販收買。
并于正羊外。
每百帶餘羊十隻。
以備補缺。
此項購辦之羊。
先交地方官、在本處暫行牧放。
俟五月間青草茂盛時。
即解往哈密。
再查孳生羊。
原議分撥哈密、巴裡坤、屯田處、一并牧放。
巴裡坤入冬寒甚。
且設廠之始。
數尚不多。
應請先于哈密設廠牧放。
報聞。
○以戶部郎中英廉、為内務府正黃旗護軍統領。
○甲申。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稱、大宛。
兩縣。
事務繁劇。
如果辦事勤練。
請照五城司坊官例、于到任日起。
扣滿三年。
會同府尹、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請旨照例升用。
其因公降革處分。
帶于新任。
如辦事中平。
不稱保題。
尚堪驅策者。
即以外縣簡缺另補。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覆、兩廣總督李侍堯奏稱、遵旨覆議按察使來朝條奏一摺。
一、民間制造鳥槍。
呈官編号。
立法已屬周密。
若令一概繳銷。
民間必緻私造私藏。
動幹禁令。
徒滋煩擾。
應毋庸議。
一、中途傷差奪犯。
律有專條。
所重究在是否糾謀。
有無聚衆。
若在家拒捕。
乃釁起一時。
因其金刃連傷二差。
遂不問聚衆與否。
将首從概拟立決。
似覺過重。
惟是此等糾結多人。
持械肆毆。
辄将就拘之犯、奪回釋放。
其情形實與中途打奪無異。
未便因在家僅科本罪。
嗣後如聚至三人以上。
均系持械共毆者。
無論殺傷。
俱照中途打奪現例、分别定拟。
以上均應如該督請。
并将所拟糾聚三人以上、持毆奪犯、照中途打奪例辦理之處。
載入例冊。
通饬各直省一體遵照。
從之。
○乙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