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
該将軍即于咨内聲明。
今哈林太止稱滿洲閑散。
并無發遣字樣。
臣等複行文八旗。
将節年發遣人犯。
及撥往種地戶口檔冊。
逐一細查。
亦并無哈林太其人。
應行文該将軍、查明哈林太、或系該處滿洲。
或系發往當差種地之人。
咨覆到日請旨。
并令嗣後遇有此等人犯。
務于招冊内、将系本地滿洲。
或系犯罪發遣、及種地之人。
分别注明。
從之。
○以降調之原任内閣學士王鳴盛、為光祿寺卿。
○旌表守正捐軀之四川蒼溪縣民羅啟仁妻羅氏。
○己醜。
谕曰、定長以恩賞台站人員等事。
咨詢兵部。
該部以未經具奏請旨、不便查辦、駁回具奏。
各部院向于外來咨文。
可以奏請辦理者。
往往任意指駁。
屢經訓饬。
今恩賞台站人員。
久經降旨。
定長咨詢。
即當奏請辦理。
或謂其應先具奏。
則于奏内附參。
亦無不可。
乃徑行駁回。
必俟其咨覆到日。
始行具奏。
往返稽遲。
徒滋案牍。
此皆推诿拘泥之陋習。
兵部堂司官、着傳旨申饬。
嗣後準到各處咨文。
其應辦理者。
即行奏辦。
或當參奏。
亦即附參。
若仍前推诿拘泥。
任意指駁。
必将定藁駁行之部臣。
加以處分。
着再通谕各部院衙門、及八旗大臣等知之。
○軍機大臣議奏、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稱、阿克蘇、至葉爾羌、喀什噶爾一帶。
相距數千裡。
地方空闊。
前與舒赫德等會議。
設立文武大員。
分地駐劄。
不可無居中聯絡關通之處。
查與葉爾羌相距八九站。
有地名巴爾楚克。
傍近河流。
泉源充裕。
若多召無業回民。
保聚耕作。
則灌溉有資。
可漸成村落。
又距阿克蘇六七站。
有多蘭回民。
亦藉耕作而食。
其舊居之恒額拉克。
可墾地畝甚多。
若招散處回民。
聽其墾藝。
亦可成一大聚落。
應俟阿克蘇等處籌辦駐官後。
各酌派千總一員。
駐劄恒額拉克、及巴爾楚克。
庶可聲息相通。
其應召回民。
有貧乏不能自立者。
官為借給口糧耔種。
統于收成後。
酌量分限繳完。
查口外屯種事宜。
前據該督等議請駐兵運糧。
并添設文武大員各摺。
經臣等定議、以該處派兵屯墾。
祇可随時酌辦。
應俟阿桂今歲前往、試墾一年之後。
定有就緒。
将來即可酌量照辦。
且伊犁及回部。
非巴裡坤、哈密、内地可比。
即須駐兵屯田。
仍當以滿洲将軍大員駐守。
非鎮道綠營所能彈壓。
當即行知。
今該督等複請設立員弁。
分地駐劄。
想此時尚未接到。
至所稱巴爾楚克、恒額拉克、兩處可種之地甚多。
若招令無業回民屯墾。
俱可漸成村落。
查回部地方。
耕作迺其恒業。
此時以回民墾種回地。
本屬便宜應辦之事。
但應募而來。
貧乏無力者居多。
若如該督所請、借給耔種口糧。
則購運轉輸。
仍所不免。
或其中實有情願出力墾種。
不必全賴官為經理者。
則招集墾種。
為因利乘便之舉。
亦屬可行。
應令舒赫德等、悉心酌辦。
其恒額拉克、及巴爾楚克、各派千總一員駐劄之處。
亦統俟舒赫德等酌辦後、定有章程另議。
從之。
○又議奏、三姓副都統富僧阿奏稱、一、盛京、吉林、甯古塔、等處參場。
放票收參。
文移所關甚要。
請各按地名。
鑄給關防。
一、甯古塔等處官學教習。
須清文熟習之員。
向由官學生内挑補。
如一時不得其人。
請即于貼寫馬甲内、通融選補。
三年期滿。
教課有方。
報部以筆帖式補用。
其馬甲開缺另挑。
一、三姓地方緝捕事宜。
向于發遣人内派充。
此等皆不安本分之徒。
轉恐騷擾滋事。
請另設番役十名。
并派員專管。
遇有失察。
将該員照例議處。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卷之六百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