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駐防兵一千名。
内兵丁塔青阿、行次哈喇沙爾未回。
貴柱、張俊、複以患病逗遛鹽池。
請将營總特克慎、黑翰等、交部分别嚴加議處等語。
特克慎等、系領兵行走之員。
漫無稽查約束。
以緻遺失兵丁。
又不報明駐劄大臣官員查緝。
私行尋覓無獲。
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駐防兵丁徹回。
應有領隊大員。
松阿哩何以不行參處。
着明白回奏。
仍逐一查取職名續參。
再塔青阿等、随從大隊行走。
何至迷失。
或系乘間潛逃。
亦未可定。
着交哈喇沙爾、巴裡坤、駐劄大臣。
及甘肅巡撫、嚴行查拏。
兵丁善福、系貴柱之婿。
跟役張顯、系張俊之弟。
委令照管。
乃于半途先返。
殊屬藐法。
着拏送來京。
交部審明治罪。
○又谕、昨因通州地方、蝻子生發。
且有飛蝗來自别處者。
已派禦前侍衛等、前往會同該督。
令其搜訪撲滅。
毋任稍有留遺。
今雖據該督奏、蝻子現在力捕。
并分遣官弁追緝飛蝗所由。
但方觀承此番辦理。
多聽地方官飾詞。
以搜捕所到。
不免蹂躏傷禾。
遂意存姑息。
朕甚不取。
試思蝗未蔓延。
其所集之地。
多不過數裡。
少或數十畝。
就此一方而論。
似覺地畝甚多。
而以通省計之。
僅萬分之一。
及時撲滅。
即稍有傷損。
而根株可以盡絕。
其所全者甚多。
且即此搜捕之地。
早稼不無踐踏。
而補莳晚種荞麥之類。
為時盡屬從容。
此不待審度而後知者。
若恐蹂躏禾稼。
遂聽其日繁以夥。
羽翼長成。
東西充斥。
此豈地方大吏、為民捍災禦患之道乎。
若謂人力不務。
轉聽村夫鄉妪之言。
謂跪拜祠神。
可以卻禳。
此在牧令有司。
以之自圖诿卸。
尚屬不可。
況身任總督者、而可出此乎。
今歲仰荷上天仁愛。
雨旸時若。
秋成可望。
若因捕蝗不淨。
以婦寺之仁。
害及歲事民生。
責将誰歸。
上年朕幸熱河。
近京地方、即有飛蝗。
該督曾以螞蚱不食田禾為解。
今年之萌動。
即系上年因循所緻也。
惟念該督平日辦理諸事。
尚能妥協。
姑不加深罪。
若再執前見。
贻累地方。
斷不能為該督寬矣。
試思直隸豈少一方觀承作總督耶。
朕亦惟視其自取何如耳。
方觀承着傳旨嚴行申饬。
若再徇庇屬員、不嚴行參處。
或姑參一二與已不合者了事。
則更自贻伊戚矣。
○壬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赫德奏、路經穆素爾嶺。
地多冰石相雜。
每日派回人十名。
錾鑿磴道等語。
穆素爾嶺、系往來要路。
冰堅難鑿。
恐十人之力不敷。
應多派回人。
專責以修治道塗冰雪之役。
行走人多。
地氣漸就和暖。
則凝冱自易消融。
将此傳谕舒赫德知之。
○又谕曰、舒赫德奏、台站所有綠旗兵丁。
每台酌留五名。
其餘遣回本營。
至管台六品頂帶回人。
從前未支養贍。
請照千總例、給與鹽菜銀兩等語。
近因定長請徹綠旗兵丁。
經軍機大臣議、入于辟展屯田兵内。
不必遣回。
仍着遵照辦理。
其台站效力回人。
照千總例、給與鹽菜銀兩。
着照所請行。
○又谕、昨據伊柱奏到、帶領回人三百。
抵伊犁海努克地方。
辦理屯田。
已興耕作。
朕即降旨、命伊柱加意鼓勵。
并令将收獲情形。
合計收成分數。
詳悉奏聞。
以便豫籌下年添撥回人屯田人數、酌定派往。
若必俟秋收後始行奏及。
則次年添撥事宜。
未免措辦不及。
伊犁新墾。
駐設兵丁。
事事皆關緊要。
将此傳谕阿桂、即将本年伊犁屯田。
于七月初旬、看其秀實。
約計可收分數若幹。
先行奏來。
○是月。
浙江巡撫莊有恭奏、據海甯縣報稱、胡家兠迤東海塘外。
于三月初至四月。
漲沙漸盛。
自胡家兠至南門外。
計長十八裡。
南北寬一千二百丈。
其勢長狹。
向東亦約有九百餘丈、五六十丈不等。
臣于五月、親往查勘。
較之四月漲沙。
丈尺更有加增。
水底之沙。
亦俱凝實。
東塘一帶塘腳。
得有外沙擁護。
自可長資鞏固。
得旨、此實佳兆也。
應虔誠往觀潮樓海神祠緻祭。
并繪圖奏來。
○福建巡撫吳士功奏、準刑部來咨、湖南新甯縣遣犯許鳳、吳梅梅、在獄脫逃。
該犯籍隸福建。
應一體嚴密查拏。
茲據古田縣知縣趙起杲報稱、三月二十七日。
在客店内。
捕獲吳梅梅。
又于五月初五日。
在縣境荒山。
捕獲許鳳。
現在訊供定拟報部。
得旨、趙起杲甚屬可嘉。
平日居官如何。
據實奏來。
卷之六百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