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拉、庫克烏蘇居住。
又懇朕加恩。
将來準哈薩克人等。
至伊犁遊牧等語。
塔爾巴哈台等處。
向屬準噶爾遊牧。
朕以大兵平定。
爾哈薩克、及布噜特、塔什幹、安集延、巴達克山、俱輸誠内附。
爾哈薩克遊牧。
頗屬寬廣。
理宜守其舊界。
不可妄思踰越。
爾等若謂為朕臣仆。
便可越境遊牧。
則布噜特等、亦皆朕臣仆。
各以遊牧為請。
豈有大兵平定之地。
而分給衆人之理。
現在伊犁等處。
内地官兵。
陸續移往屯駐。
故爾阿布赉、前曾懇請于塔爾巴哈台等處遊牧。
朕未允行。
今豈得遽行專擅。
且從前準噶爾恃強争奪。
爾等尚不敢近其邊界。
朕平定伊犁。
始得各安生業。
尚可不知足耶。
至伊犁将軍大臣等。
于此等邊地。
不時遣兵巡察。
若見爾等屬人栖止。
或行驅逐。
或竟行俘獲。
則反緻失其生業。
非朕撫恤爾等之初心也。
爾等内附有年。
諸凡恭順。
或爾所屬無知之人。
私往遊牧。
即當明白曉谕。
令其移回故地。
方足以昭誠悃。
又來使等所奏、布噜特等、搶掠爾部情節。
其意蓋欲請兵報複。
朕為天下共主。
外藩諸部。
一視同仁。
倘不遵法紀。
緻幹罪戾者。
必遣兵往讨。
若彼此小有争鬥盜竊。
自當準情酌理。
務得其平。
豈可偏聽一面之詞。
遽興師旅。
昨巴達克山素勒坦沙、曾擒斬逆回自效。
因請兵往剿鄰部。
朕未嘗允行。
爾等應亦聞知。
且朕若發兵助爾等。
而布噜特複來請兵。
亦将與之否乎。
夫盜竊之事。
邊界時有。
能彼此教戒屬人。
勿貪小利而傷和好。
斯為安生之善策耳。
将來布噜特有使至。
朕亦以此谕之。
再從前爾等部落貿易之人。
有謂内地商人。
貨物不佳。
價複昂貴。
未行交易者。
夫烏噜木齊貿易之舉。
特念爾部難得内地之物。
故招募商販。
遠行交易。
期有益爾等日用耳。
或商貨不能精好全備。
谕令善為購辦。
尚屬可行。
若價值則在交易之人。
因物計算。
貴賤随時。
未便官為減損。
其或彼此不願。
亦難以相強也。
至去年爾部巴魯克巴圖魯等、搶掠烏梁海。
爾霍集伯爾根之侄、托科洛被獲。
詢系随母往探親戚。
非同來搶掠之人。
因令使人等領回。
即交與伊叔。
仍以格外加恩之意曉示。
至巴魯克巴圖魯、罪應緻讨。
北路将軍大臣。
即欲發兵。
朕以爾等恭順有年。
不欲以一人而驚擾全部。
因遣侍衛納旺、赍敕往谕。
爾等應使巴魯克巴圖魯服罪。
将從前掠獲。
逐一查還。
尚可曲為矜宥。
此時自必遵旨辦理。
俾納旺複命矣。
爾等果能懷仁向化。
惟約束所部。
各守疆域。
以安生理。
庶可仰承朕恩。
常享無窮之福。
○大學士等議奏、前發下黑龍江将軍題報玉粒告成一本。
奉旨、此等無關緊要本章。
應查明裁減。
臣等詳加酌定。
查有部本四件。
一、八旗放官。
一、改授庶吉士。
一、盛京莊頭糧石數目。
一、口内莊頭糧石數目。
通本十件。
一、玉粒告成。
一、鄉飲酒糧。
一、恭繳郵符。
一、各省耕耤日期。
一、各省将軍副都統提鎮奉到敕谕恩诏。
一、各省副都統提鎮加級紀錄謝恩。
一、各省三年有無成效事件。
一、各省并無匪類在營假冒食糧。
一、督撫代藩臬謝恩。
一、在籍翰林等官病故。
均無關緊要。
應請裁。
從之。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哈薩克使人瑚圖拜、阿塔赉等、奏稱、厄魯特之地。
現俱間曠。
我哈薩克人等。
有在塔爾巴哈台、庫克烏蘇、綽爾渾、巴爾魯克、阿勒坦額默勒、等處駐牧者。
我等皆天朝臣仆。
懇恩準至伊犁遊牧等語。
從前阿布赉、請于塔爾巴哈台等處遊牧。
曾經降旨曉谕。
今據來使所奏。
則伊等已漸次闌入。
自當驅逐。
現在頒給敕谕。
不允所請。
着傳谕阿桂等、暫停搜捕瑪哈沁。
以巡察邊界為由。
領兵四五百名。
前往塔爾巴哈台等處。
遇有哈薩克人等、在彼駐牧者。
即明切曉示雲、此天朝平定之地。
爾頭目等、從前奏請遊牧。
大皇帝并未允行。
何得擅行栖止。
因念爾等既經歸附。
姑寬治罪。
可即速遵谕遷徙。
伊等如果及時移出則已。
或有意推诿遲延。
即應懾以軍威。
但不得遽行縱兵俘獲。
阿桂一切可相機妥協辦理。
此行兵數不宜太少。
倘不敷用。
即合之安泰所領兵、又得四五百名。
可以号稱二千。
其如何與安泰寄信會兵、并約計休息馬匹二十日、一同起程之處。
俱着酌議奏聞。
○又谕、據松阿哩奏稱、由阿克蘇、烏什、徹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