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則不過與沖繁台站相等。
酌派官兵管理足矣。
至哈喇沙爾、地亦狹小。
不必駐劄辦事大臣。
惟近有安插之多倫回人。
亦需照管。
應于舒山、和其衷、二人内。
酌派一人駐劄。
一人前往阿克蘇、協同舒赫德辦事。
則烏噜木齊、伊犁、阿克蘇、三處。
勢如犄角。
而哈密、巴裡坤、已成内地。
布置聯絡。
聲息相通。
着傳谕舒赫德等、詳悉籌議具奏。
再吳達善奏稱、甘省留養之厄魯特、共一百七十餘名。
請送往熱河安插等語。
殊不知此等厄魯特、與達什達瓦之人不同。
若分派烏噜木齊、阿克蘇、葉爾羌、伊犁、等處安插。
令其牧放馬匹。
尚可得力。
已谕吳達善、仍行養贍。
舒赫德亦酌量如何分派各城安插。
一面定議具奏。
即行文甘肅調取。
至差遣厄魯特等。
或有厭惡任情。
諸事刻薄。
不加體恤者。
或有慮其逃走。
優柔籠絡。
緻令驕縱者。
皆未合理。
惟在誠心教導。
賞罰嚴明。
不為姑息。
亦不事操切。
伊等亦人耳。
自必共知勸懲。
奮勉行走。
并着加意辦理。
○又谕、據五吉等奏、将定長送馬一百二十餘匹。
交齊大勇等牧放。
俟秋季烏噜木齊送馬數多。
再請旨設立牧廠等語。
從前定長奏送此項馬匹時。
經軍機大臣議、以馬匹甚少。
暫歸巴裡坤舊有馬廠内牧養。
俟秋季馬多。
另議添設。
今烏噜木齊、既移駐大員。
則秋季所得哈薩克馬匹。
亦不必送至巴裡坤。
即于本處酌量設廠。
現有安泰帶回之索倫、察哈爾兵。
可令牧放。
其已送巴裡坤馬匹。
即于台站豫備應用。
并傳谕永瑞等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霸州民武起妻杜氏。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舒赫德奏、從前徹回官兵。
所交駝四百隻。
騾三十頭。
由哈密送往巴裡坤牧養。
已經半載有餘。
若挑選膘壯駝騾。
于七月内送至阿克蘇。
即将茶葉煙草等、馱帶前來。
尤為省便等語。
伊犁屯田。
陸續遣發。
自應豫備馱載。
着交五吉等、即照舒赫德所奏。
挑選駝騾、解送聽用。
五吉近日送馬方回。
沿途水草。
皆所熟悉。
着即親身解往。
并傳谕舒赫德知之。
○參贊大臣舒赫德奏、準副都統豐讷亨咨稱。
五月初八日。
送馬至海努克。
即日趱赴阿桂軍營。
留知府銜富尼漢、同翼領立柱、照管海努克兵丁回人。
臣思屯田伊始。
兵丁回人。
必須大員統束。
阿桂、豐讷亨、伊柱、俱往搜瑪哈沁。
歸期未定。
查阿克蘇有副都統伊勒圖、即令領兵五十名。
前往海努克。
暫行駐劄。
俟豐讷亨等、與阿桂會商。
定議何人回駐。
伊勒圖再回阿克蘇。
報聞。
○山西按察使索琳奏、查歸化城歸綏道、審轉命盜各案。
如兇盜屍親事主、均系民人。
由七協通判承審。
經同知、歸綏道、覆審。
招解臬司。
申請撫臣題結。
其有蒙古與蒙古交涉命盜案件。
由外藩各紮薩克、派員來城。
會同通判審解同知。
轉解都統、歸綏道、會審咨部。
若系蒙古與民人交涉命盜案件。
通判驗報。
行文外藩該紮薩克、申請都統、各委員來城會審。
仍經同知轉解歸綏道、會同都統覆審。
移解臬司。
轉解撫臣。
會同将軍都統題結。
凡此案件。
例以紮薩克委員到齊之日起限。
有屢次訂期不至。
案犯經年久羁。
其幹連待質之犯。
省釋無期。
更有牽涉二三旗分。
或一旗委員未到。
又另訂期。
勢不能依限完結。
查原定紮薩克委員會審之例。
原因蒙古不知法律。
恐其疑有屈抑。
故令會審、以服其心。
現今各紮薩克、無不深曉立法平允。
即委員會審之時。
亦從無異議。
是會審之例。
徒緻案牍久懸。
犯證拖累。
請嗣後歸化城七協廳。
蒙古與蒙古命盜各案。
由通判驗訊、申請都統、就近派委土默特參佐領會審咨部。
其蒙古與民人交涉之案。
亦請都統委參佐領會審。
由撫臣會題。
所有各紮薩克委員會審之例停止。
結案後、仍将審拟定罪之處。
由歸綏道行文紮薩克知照。
得旨、所奏甚是。
如所議行。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桐柏縣民徐學志妻曹氏。
○甲申。
谕、八旗滿洲、蒙古、各有姓氏。
祇因年久。
竟有将本姓棄置、而習于漢話。
如鈕钴祿姓、竟呼為郎姓者。
姓氏乃旗人根本。
甚關緊要。
今若不整頓。
必緻各忘本姓而不知。
着交八旗、各省、嗣後凡有引見人等、姓氏俱于綠頭牌繕寫。
予限一年。
如逾限經朕問及、不能回奏者。
定将該管大臣。
一并治罪。
再選看秀女。
亦照此将姓氏于綠頭牌繕寫。
将此通行曉谕知之。
○又谕、上年江浙二省。
所有蠲緩漕糧。
其應行減歇船隻運丁。
例支一半月糧。
但念貧丁糊口。
未免拮據。
着加恩于應支一半月糧之外。
再行賞給一分。
以示體恤。
該部即遵谕行。
○吏部以革職太常寺卿黃登賢遺缺請簡。
得旨、黃登賢前因班後憩坐。
交部議處。
自有應得處分。
即使部議革職。
原可從寬留任。
其罪不至竟行罷斥。
如果情罪重大。
無可輕恕者。
即降旨革職拏問。
何所不可。
而黃登賢所謂儀節之過。
非大罪也。
乃今日閱看吏部本内。
有太常寺卿開缺請簡一本。
究問其故。
始知前此部議革職進本時。
奏事太監、錯誤遺漏。
初未呈覽。
現已查明重懲。
黃登賢着職從寬仍留原任。
以示朕不遂非。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奏、守卡之護軍校竈君保、近病瘋狂。
因醫治不痊。
束縛看守。
給與兵丁口糧養贍等語。
所辦非是。
凡特旨差往。
或有罪遣發。
及身臨戰陣、忽稱患病者。
自當查核虛實。
不可遽令遣回。
竈君保、不過以侍衛銜、派往守卡。
患病若實。
自可辦送來京。
何必留于軍營看守。
竈君保、着即派員送京。
現在軍務告竣。
北路一帶。
盡成内地。
亦不必每處駐一侍衛。
所有應行裁徹員數。
及各員應得分例、移撥伊犁等處應用各事宜。
着軍機大臣等、詳悉查明議奏。
尋議、北路自奈曼明安、至津濟裡克、三十三卡。
每卡侍衛一員。
又查看水草侍衛、共十二員。
計四十五員。
今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