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将賊人言詞虛妄。
曉示回衆。
但拏獲傳書之人。
此事原由。
即可明晰。
至阿裡衮現在已經辦理。
亦未可定。
俟得确信。
即行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舒赫德奏、搶掠台站賊人情形。
所見甚是。
但賊人既倡言煽惑。
且業經搶掠台站。
深可痛恨。
自應酌量領兵辦理。
在造謀起事之人。
固不可疎縱。
其情尚可原者。
亦當安撫。
惟存之于心。
不可使衆人窺測。
反生僥幸。
至阿布都喇伊木、從前率先歸附。
此次呈出逆書。
絕無瞻顧。
殊屬可嘉。
舒赫德即查核情由。
應如何酌量加恩之處。
奏聞請旨。
○辛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視皇三子疾。
○刑部議覆、江蘇按察使蘇爾德奏稱、竊盜再犯。
計贓除五十兩以上、及滿貫。
仍照律分别徒流絞候。
其再犯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
加枷号兩個月。
三十兩以下至十兩以上者一個半月。
不及十兩者。
一個月。
但竊盜原系計贓定罪。
則枷号亦宜計贓遞加。
應請将竊犯計贓應杖六十者。
加枷二十日。
七十者、加枷二十五日。
餘以次遞加。
再查旗犯應坐徒罪者。
例得折枷完結。
每一等遞加五日。
今竊盜再犯例應杖責者。
各加枷号。
則旗人再犯竊盜罪應拟徒折枷者。
統于應加枷号四十日外、再加一等。
應如所請。
從之。
○移山西鎮羌堡把總駐豐鎮廳。
殺虎協把總駐甯遠廳從巡撫鄂弼請也。
○壬子。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雍和宮行禮。
○幸圓明園。
○戶部議準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楓、衢、二營兵。
應領江山縣額徵楓、衢、二營兵米。
折色不敷買食。
請于辛巳年為始。
照舊徵收本色支放。
從之。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海明奏、豐安擒獲搶台賊匪邁瑪第敏等。
據供、阿裡衮擊敗賊衆。
喀什噶爾安靜無事。
又英吉沙爾阿奇木伯克色提巴勒氐呈稱、阿裡衮聞邁喇木伯克等倡亂。
随回喀什噶爾安撫。
并領兵往牌租阿巴特查拏等語。
新疆回人。
敢行倡亂。
必當痛加懲創。
着舒赫德等、将首惡及其家口、全行正法。
逆黨亦皆正法。
其妻子分賞官兵。
不必送京。
即已起程在途。
俱令解回辦理。
阿裡衮奉到回京谕旨。
不候新柱到彼。
即行起程。
雖搶台一事。
非可豫料。
而回人等、素不安靜情形。
豈毫無體察。
是其意見不到處。
但聞信即回。
尚屬黾勉料理。
所有善後事宜。
務須加意。
并傳谕海明、額敏和卓、知之。
○禮部議覆、湖南巡撫馮钤議奏、前任學政鄭虎文、請設永綏廳學。
查辰州府屬之乾州、鳳凰、永綏、三廳。
皆系新辟苗疆。
乾、鳳、二廳。
已于雍正十年間設學。
惟永綏廳、建治稍後。
未經設學。
該處苗民、現在義學肄業。
堪應試者、有二百餘人。
請照乾、鳳、二廳例。
一體設學。
應如所請。
從之。
○荊州将軍嵩椿等議覆、左翼副都統德奇保奏稱、荊州滿洲蒙古佐領。
共五十有六。
請于每佐領下、擇人品端方。
通曉清文清語者。
設教習一人。
副教習一人。
其滿洲蒙古十旗。
于領催前鋒内、擇才足管轄者。
每旗設總教習一人。
賞九品頂帶。
仍食本身錢糧。
令教閑散幼丁清書、清語、騎射。
該協領佐領等官。
不時稽查。
如果三年俱屬奮勉。
佐領教習。
遇領催前鋒缺出。
一旗總教習領催前鋒等。
遇官缺出。
俱置名前列揀選。
若訓誨不勤。
革去教習。
遇應升之缺。
不準開列。
應如所奏辦理。
至協領佐領等官。
稽查教習勤惰。
尤其專責。
如遇考試時。
仍有不能清文清語者。
教習等、照所奏辦理外。
該管協領佐領等、參奏議處。
報聞。
○以洗馬史贻谟、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禦史李绶、為副考官。
編修秦黉、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圖鞳布、為副考官。
編修蔣檙、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德保、為副考官。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等奏稱、土謝圖汗部落盟長達什丕勒、副将軍桑寨多爾濟等。
屢次呈請。
近日巴圖魯王等帶去之兵。
及各項應賠牲蓄換班等差。
伊部落紮薩克等、力窘不能應辦。
經成衮紮布等、指示駁回等語。
喀爾喀等、受恩日久。
往年遇事。
皆輸誠奮勉。
并無似此推诿惡習。
計目下差務。
較往日十分中減去五六。
并無增加。
朕即位以來。
徹回兩路大兵。
伊等已息肩十有餘年。
近雖稍有軍務。
亦不過數年可了。
即雲偶遇偏災。
朕複加赈恤。
疊沛恩膏。
何至窘困至于此極。
且凡遇差務。
該紮薩克等、果誠心倡率。
屬下自必奮勉。
若先存推诿之心。
屬下焉有勇往當差之理。
桑寨多爾濟、系受朕重恩之人。
喀爾喀等、有此惡習。
理宜匡正。
乃反蹈此習。
咨行将軍大臣等。
殊屬非是。
現在軍務已竣。
車布登紮布帶往之兵。
亦已停止。
喀爾喀等、尚有何掣肘之處。
即伊等換班之差。
附近遊牧。
與家中供差無異。
而桑寨多爾濟、亦以為難。
申報将軍等、尤屬非是。
再桑寨多爾濟、現任副将軍。
非無奏事之責。
伊等屬下果有不得已情形。
伊豈不可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