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死。
由于被奸。
故特寬本夫之罪。
而以奸夫拟抵也。
至捉奸時、适有親屬聞聲勸助。
黑暗之中。
或轉身之際。
本夫及例得捉奸等、誤認為奸夫。
以緻登時斃命。
奸夫乘隙脫逃。
在本夫因捉奸之故。
誤殺旁人。
自應照例定拟。
而首禍之奸夫。
既卸旁人于非命。
複陷本夫于重罪。
乃止科奸罪完結。
情法尚未平允。
應如所請。
将脫逃之奸夫。
照本夫登時殺死奸婦、将奸夫拟絞例。
減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裡。
但查殺奸義忿。
定例祇許本夫。
其有服親屬。
但準捉奸。
而不準殺奸。
其有誤殺。
恐有挾私情弊。
未便照本夫一體問拟。
仍照各定例科斷。
從之。
○以編修張裕荦、錢載、充日講起居注官。
○辛未。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還宮。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查下河一帶窪地。
上遊來水日增。
兼閘外海潮頂阻。
易至停蓄流緩。
應作何設法疏滌之處。
俟水勢消退後。
細勘情形。
如有淤阻。
應行疏浚。
另請辦理。
得旨、此語不通。
既雲海水潮長相抵。
則非江口淤阻之故可知矣。
且海潮果長。
則賴此淤阻為之限制。
不猶愈乎。
但恐海潮相抵之語不實。
而江口淤阻所緻耳。
不可回護。
一一明白奏來。
若實因海潮。
則天地自然之數。
何必費帑複為疏浚。
而轉引海水入江耶。
更恐疏浚亦有其名而無其實矣。
尋奏、查洩水各河。
俱于前歲水利案内挑浚深通。
其歸江之路。
實無淤阻處。
緣興鹽泰州等處。
範堤各閘外。
向有歸海之引河十餘道。
系宣洩下河諸水之要路。
恐其間或有停止處。
是以拟俟水落後察勘情形如果應行疏浚。
另請辦理。
若可不須疏滌。
斷不敢輕費帑項。
得旨、覽奏俱悉。
○浙江按察使李治運奏、臣前以解犯與差役連鎖一事。
冒昧陳奏。
部議降調。
蒙恩從寬罰俸。
具摺謝恩。
得旨、因過于嚴而得罪。
莫又矯枉過正。
一味過寬沽名但一有心必無實政切戒。
○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河南巡撫胡寶瑔、奏覆。
臣等遵谕挑浚各河。
相機籌辦。
查各河皆過水之道。
凡由支達幹處。
不無浮沙停淤。
應即鏟削平坦。
其河灣潆洄搖漾。
對岸必有沖刷。
惟徹底削平。
則水勢益順。
再各河有堤處所。
或因盛漲沖刷陡立。
宜即時加鑲。
随勢整治。
或鏟去陡堤。
令作坦坡。
以漸加高。
或應加築裡戗。
以培護于後。
或再建涵洞。
以時啟閉。
逐細測量。
相其緩急酌辦。
得旨、甚妥甚詳永久實力行之。
利民不淺。
○山東巡撫阿爾泰奏、東省本年雨澤普遍。
高下俱慶有年。
惟蘭郯、濟甯三屬。
于夏杪秋初。
連日風雨大作。
積窪田禾。
不無傷損。
現委員确勘。
如果歉收。
即親赴妥。
辦不敢因通省之豐收。
略此偏隅之歉薄。
得旨、甚是。
應撫恤者妥協辦理。
俾沾實惠。
○山西巡撫鄂弼奏、據助馬路參将實爾們等禀報、六月二十四、五、等日。
有螞蚱從西北飛入甯遠廳屬。
随即帶領兵夫。
奮力撲捕。
禾苗雖有損傷。
尚未殘毀。
臣前往助馬口外察看。
因取閱所捕飛蝗。
頭翅雖近蝗蟲。
然身不甚大。
農人皆呼為螞蚱。
但業已高舉遠揚。
即系飛蝗。
撲捕尚易。
不至飛騰蔓延。
得旨、慎莫為此言所誤。
方觀承去歲即坐此病。
總之蝗蝻如草賊。
惟有極力翦滅之而已。
無别法也。
切莫姑息諱飾。
○四川總督開泰奏、川省華銀山地方。
毗連巴州等處。
奸匪易藏。
乾隆十四年。
經前撫臣題準、将順慶府通判。
移駐大溪口。
重慶鎮标守備。
分駐大庵。
川北鎮标外委。
分駐木闆凳。
文武會同查緝。
原議五年之内。
地方甯谧無事。
咨部議叙。
近據藩臬兩司詳請。
現任移駐大溪口通判永慶、分駐木闆凳把總曹聖、各以五年期滿。
呈請議叙。
查華銀山一帶。
數年甯谧。
實由各地方官合力辦理所緻。
該通判等、雖亦照例巡緝。
并無實在案件可紀。
除将通判等呈請駁饬外。
請嗣後各員弁、若值期滿。
必實有功績可紀者。
咨部量予議叙。
其尋常供職。
不得以五年之例濫請。
得旨、公當之極。
○雲貴總督愛必達等奏、南掌國今屆貢期。
來使人役較多。
一切賞号。
查照上屆冊案。
應增應減。
确核撙節辦理。
得旨、用之于外夷。
不可言撙節。
但不可令不肖屬員。
冒銷侵沒。
而外夷仍不得實惠。
則汝之咎矣。
卷之六百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