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
惟州縣起解饷銀。
向未定有派撥護送之條。
請嗣後凡遇起解時。
除胥吏家人外、應量其所解銀數。
一萬兩以下者。
撥兵一名。
民壯二名。
一萬兩以上者撥兵二名。
民壯四名。
如至二萬兩以上者。
按數添撥。
該州縣豫行關會前途。
由大路解運倘起解州縣。
不豫行知會。
任解役潛行小路。
或接遞州縣已準移文不照數撥護除饷鞘被失、照例分别參處外。
即僥幸無事。
亦應将該員等照違令律處分其潛行小路之解役。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至州縣起解錢糧。
固須沿途接護。
而佥差之責尤重。
如起解時豫行知會而前途州縣。
亦已撥兵護送。
倘有疎失。
應令起解之州縣。
認賠六分。
失事之州縣認賠四分。
如起解州縣。
不豫行知會。
以緻失事。
應令一人獨賠。
至接遞州縣。
不照數撥護者。
其贻誤固在失事之州縣。
而起解之佥差不慎。
咎亦難辭。
應令各半分賠。
均應如所請從之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翼日如之。
○戊戌上奉皇太後自避暑山莊啟銮、幸木蘭。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達善奏、甘省靈州之橫城堡、河岸沖決現在詳勘修築但如簽樁下埽以及修做木龍等事南河弁兵最為熟練。
懇饬江南河臣。
選取素谙河工把總一員。
河兵四名迅速來甘等語。
着傳谕白鐘山即于南河兵弁内、熟悉河務者。
如數挑選饬令先赴橫城将應修堤岸會同地方官确估妥辦仍留該省教習沿河營汛其把總即留甘酌補。
兵丁暫行頂食馬糧。
俟二三年後教習有成。
仍咨回本省。
量加拔補以示獎勵。
○又谕曰、海明等奏、審訊搶掠台站賊犯奈那克和卓等、分别正法俱着照所請行。
海達瑪特等三人毆死台站官兵着嚴拏務獲正法。
以彰國憲。
台站把總趙義、身為職官。
見賊人搶掠即當奮往擒拏。
乃被其執縛。
毆傷殒命非陣亡可比。
可不必議恤仍傳谕軍營官兵等知之。
○刑部議覆、四川按察使永泰奏稱、各省遇熱審減刑。
除尋常一切輕罪。
照例援免外凡鬥毆殺人之案律應拟笞者。
雖遇熱審。
不準寬免。
照例發落。
又秋審女犯應拟斬絞監候。
情罪顯然。
無庸改拟者。
一次後、即停解審。
應行解送者。
令佥解有司及經過州縣。
選擇老成妥役管解。
仍派官媒婆伴送。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江西道禦史吳鵬南奏、請督饬司牧修舉山林之政一摺。
經大學士九卿會議。
令該督撫各就地方情形。
妥議具題。
茲據先後題覆除福建、浙江、廣西、三省巡撫等聲稱、所屬境内栽種無遺。
無事再為勸墾。
貴州巡撫奏明。
現在試種桑麻。
俟有成效。
再行酌辦外。
至直隸等一十五省各該督撫疏稱、立法各自不同。
應令各省凡官山官地。
民間情願認種者。
官給印照。
聽其樹藝。
長成後、旁枝準其砍伐。
十年後照則升科。
至官種之法。
應令各該督撫、轉饬地方官有能自出已資。
在官地栽種。
三年後培植長成。
該督撫委員查驗。
照栽柳之例分别議叙至紳士商賈。
捐資栽種。
先将成活數目。
呈報地方官。
三年後亦咨部分别議叙。
如數目有限。
不及議叙之例者。
酌給花紅扁額應如所請從之。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己亥。
谕、江蘇錢谷殷繁。
安徽布政使遠駐江甯。
所辦專系上江事務。
莫若于江蘇添設藩司。
分職管理。
方為有益。
前曾降旨該督撫等、令其酌議。
将安徽布政使、仍回駐安慶。
而于江蘇增設藩司一員。
駐劄江甯。
分隸管轄。
一切政務。
庶可從容就理。
今據尹繼善等奏到、請将江、淮、揚、徐、海、通六府州。
分隸江甯藩司管轄。
蘇、松、常、鎮、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