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府州。
分隸蘇州藩司管轄。
其安徽布政使。
移駐安慶專辦上江事務等語。
着照所請。
蘇州布政使事務。
現有蘇崇阿管理。
江甯布政使員缺。
即着托庸調補。
安徽布政使員缺。
着許松佶調補。
其應行添設衙署養廉官吏經費各事宜。
并着該督撫等詳悉定議具奏。
○又谕、協辦大學士劉統勳、刑部侍郎常鈞、差往江南。
有查辦事件。
着馳驿前往。
○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等奏、蘇崇阿具禀、江蘇藩庫。
存貯耗羨存公二項銀兩内。
共缺少七十餘萬兩一摺。
殊深駭異。
已于摺内批谕矣。
經管錢糧。
固屬藩司專責。
而督撫平日稽查出納。
更宜察核周詳。
稍有絲毫不清。
即當嚴行查究。
以杜窳弊。
何至侵虧如許之多。
尚漫無覺察。
則所謂盤庫交代出結者何事。
該督撫等、乃愦愦若此。
至蠹吏顧涵、業已供認。
自屬此案要犯。
蘇崇阿在藩司中。
尚屬能事之人。
此案尤非尋常侵蝕可比。
何以不将該犯亟行監禁。
而任其散處科房。
畏罪自盡。
臬司蘇爾德、既經該撫派委會同藩司清理。
亦何以聽其自戕。
而略不經意耶。
且侵蝕至數十萬之多。
豈有不早露風聲之理。
亦斷非一人所能為也。
其中必有别故。
此案發覺已閱月餘。
尚未确有頭緒。
看來非該督撫等所能專辦。
已令協辦大學士劉統勳、刑部侍郎常鈞、馳驿前往。
可傳谕該督撫等、先将案内各犯。
逐一拘齊根究。
一得實情。
即速行奏聞。
俟劉統勳等到日。
會同審訊。
尋尹繼善、陳宏謀、奏覆。
臣等于八月二十外。
先後到蘇。
臬司蘇爾德、已先赴台莊料理滿兵事務。
據藩司蘇崇阿、鈔送各年耗羨存公庫貯奏報。
并司書程士雄等、供首呈禀。
據程士雄等堅供、各年耗羨存公。
并未缺少。
俱有印案可查。
從前本官将奏報與庫存比較。
銀數多寡不符。
一切款項。
不許抵兌歸還。
凡不對者。
俱算侵蝕。
嚴刑勒認。
着令首報。
祇得畏刑妄認等語。
臣等查蘇崇阿所送之冊。
祇以各年庫貯收除銀數。
與奏報收除銀數較對。
多寡互異。
即指為侵蝕既未将朱簿實存銀數滾算确切。
又未将各年收放案據。
比較明晰。
而訊問書吏各供。
複未得其實據。
是以從前混認。
此時翻供。
臣等逐款核對。
據蘇崇阿原禀、虧缺耗羨銀九萬餘兩。
清查并無分毫缺少。
其原禀虧缺存公銀六十七萬餘兩。
現在祇有二萬餘兩之節年案據。
尚需細查。
其餘六十餘萬。
已經查清。
節年動用之數。
與現存之數。
實在款款相符。
并無情弊。
得旨、覽奏俱悉。
另有旨谕。
○又谕、據開泰奏、川省奸民宋朝倫、沈在伯、羅文秀等、邪教惑衆。
并造作狂悖字帖。
肆行流傳。
現在嚴行查辦等語。
該省僻處偏隅。
一切邪說惑人之事。
最易流播。
況該犯宋朝倫等、所造字帖。
尤為狂悖。
其所稱岸前琉瓶等字樣。
必皆隐有所指。
所當逐一根究。
嚴加懲治。
以儆奸頑。
向來外省習氣。
具奏此等案件。
未有不稱從重辦理。
及至審拟定案非草率完結。
即姑息從寬。
則奸宄何自而懲。
愚民亦何自而知所儆耶。
着傳谕該督、務将此案根查淨盡。
從重辦理。
以示懲創。
嚴加刑訊。
務得實在主謀者。
以靖根株。
勿得稍有輕縱。
尋奏、将先經拏獲各犯隔别研審宋朝倫等、以已故匪犯張保太為道岸。
其行教為首者稱岸前。
此案初系羅文仕稱岸前。
繼以孫學海為教主。
即指孫學海為岸前。
而宋朝倫則自稱為代岸前。
至字帖内琉瓶等項字樣。
皆屬隐語。
訊之各犯。
琉瓶系取流平同音。
川省惟成都一帶平坦。
即暗指成都。
其餘隐語甚多。
不能細解。
臣督同司道等、徹底根追。
此案主謀煽惑。
實系宋朝倫。
自應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