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究拟。
餘更設東西南北四盤。
各有首領。
俱次第拏獲。
俟訊明按律辦理。
報聞。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楊錫绂奏稱、楊家莊系漕船由黃入運之所。
最為險要。
遇漕船失風。
該處捕魚小船。
借名救護乘機搶掠地方官因無責成。
不行嚴究。
請酌定處分等語。
應如所請。
令該管河縣丞把總。
約束稽查。
倘有乘機搶掠。
即将該縣丞把總。
照約束不嚴例。
降三級調用。
從之。
○命戶部侍郎于敏中、在軍機處行走。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庚子。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是日、駐跸濟爾哈朗圖行宮。
○辛醜。
賜扈從王公大臣、并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以甘肅按察使明德、為甘肅布政使。
調雲南按察使吳紹詩、為甘肅按察使。
以甘肅驿鹽道巴哈達為雲南按察使。
○是日、駐跸碩隆哈達大營。
○是月。
閩浙總督、楊廷璋條奏、清厘台屬邊界。
酌定章程。
一、台郡彰化縣。
沿山番界。
年來侵墾漸近内地。
生番逸出為害。
今據該鎮道勘明。
于車路旱溝之外。
各有溪溝水圳及外山山根堪以久遠劃界。
其與溪圳不相接處。
挑挖深溝。
堆築土牛為界。
至淡防廳一帶。
從前原定火焰山等界僅于生番出沒之隘口。
立石為表。
餘亦未經劃清。
今酌量地處險要。
即以山溪為界其無山溪處。
亦一律挑溝堆土。
以分界限。
一彰邑各處越墾田園。
新舊界内共二十處。
或社番自行開墾。
或贌給民人。
開墾納租。
番民均屬相安。
若安設官莊。
則地盡歸官。
番民失業。
自應遵照乾隆十一年之例。
還番耕管。
以各社通事土目為管事。
以各墾戶為佃人。
分别納租。
仍令各通事土目。
将經收每年租粟。
及完納課銀各數目。
造冊查核。
一、淡水、彰化二屬。
劃定新界之外。
其田園埔地。
盡皆退為荒埔。
還番管業。
不許漢人贌墾至如淡水廳所屬之拳頭母山等處逼近生番。
時出擾害。
業經佃逃田荒。
應徵粟米。
均應按數豁除。
其未墾埔田。
饬令各業佃勒限三年。
開墾升科。
一淡彰二處沿邊要隘。
向派番丁把守。
今定界之後。
新屬沿邊。
共應設隘藔十處。
派撥熟番二百一十七名。
淡水一帶。
共應設隘藔一十八處。
派撥熟番七百二十名。
加謹防守其番丁口糧。
彰屬即于該社番租粟内撥給。
淡屬向無租粟。
查各社番圹埔。
現在未墾者尚多。
應令查出禀墾。
以資隘丁口糧。
仍令該管巡檢。
同附近汛弁。
于定界各處嚴密巡查得旨覽奏俱悉。
○總督管甘肅巡撫吳達善奏、甘肅布政使蔣炳等奏稱、甘省乾隆二十四、五、兩年。
各屬折借耔種口糧銀四十七萬餘兩。
例應于今秋徵銀還項。
但農民粜糧。
易銀。
殊費周折。
且甘省倉貯無多。
明歲各營兵馬糧料。
約需四五十萬石。
不敷支放。
采買亦見繁難。
莫若乘此歲豐免賦之時。
将所借折色銀。
改收本色。
于九月内秋收已畢。
即照時價折徵還倉。
應如所請辦理。
但甘省每歲供支兵馬糧料。
大概以米麥豆為多。
而民間樹藝。
各相土地所宜。
就該地所出糧色。
按照時價折納。
或遠鄉納糧不便。
仍願完銀者。
亦聽其便得旨如所議行。
○四川總督開泰奏、川省民居田地。
類皆傍水依山遇山水長發溪河窄狹。
宣洩不及。
本年自夏徂秋。
據營山、渠縣、嶽池、廣安、廣元、蒼溪、鹽源等、七州縣陸續具報大雨連綿。
山溪驟漲。
沿河民居田地。
間被沖坍淹斃人口。
臣飛饬各地方官、照例分别撫恤。
再清溪縣一帶橋道。
及營山、西充廣安、等州縣城。
亦間被水沖壞俱經饬該州縣修補報聞
卷之六百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