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送往阿克蘇。
着傳谕舒赫德、将阿克蘇所有之厄魯特。
通行體察。
其頑梗叵測者。
仍留原處。
若擕有妻子。
無可疑情節。
來年即發往伊犁。
交阿桂等、酌于屯田牧馬差遣。
仍善為撫綏約束。
○是日、駐跸達顔達巴罕昂阿東大營。
○甲寅。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賜扈從王公大臣、并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兵部議覆、兩江總督尹繼善奏準、查各省駐防八旗寡婦等項。
近已停止進京。
江南共設各項沙、宣、等船、三百餘隻。
江西共設各項号、座、等船、二百五十餘隻。
冗設過多。
不特閑泊河幹。
坐糜工食。
且遇大小修造。
需費更繁。
應量裁。
已饬令兩省司道查議酌減。
恐各省亦有似此應裁之處。
請敕各該督撫、一并查議。
茲據各督撫議奏。
除湖北、湖南、福建、四川、廣西、浙江、等省。
船數并無冗設。
照舊存留外。
廣東、裁船十八隻。
江南裁船一百三十二隻。
江西、裁船四十一隻。
共裁船一百九十一隻。
設遇緊要差務。
額船不敷。
仍懇動項另雇。
應如所請。
從之。
○命兵部左侍郎兼管順天府尹熊學鵬、知武舉。
以吏部左侍郎董邦達、為武會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學士張若澄、為副考官。
○是日、駐跸鄂爾楚克哈達大營。
翼日如之。
○乙卯。
上行圍。
○吏部議準、山西巡撫鄂弼奏稱、晉省歸化城地方。
前經改七協理通判。
各給條記但協理通判。
既系虛銜。
并無升轉之路。
又例不入計典舉劾。
亦無以示激勸。
查大、朔、二府所屬豐鎮甯遠、兩廳。
原系口外衛所。
今改設通判。
給與關防。
與内地通判無異。
請将歸化城七協理通判。
照豐鎮、甯遠例。
改為通判。
頒給關防。
其員缺補放。
亦照豐甯之例辦理。
再歸化城地雖廣闊。
究與内地稍殊。
分設七廳。
亦覺太冗。
其善岱、昆都侖、二協。
地非緊要。
應請裁并五廳管轄。
從之。
○刑部議覆、廣西按察使申夢玺奏稱、粵西僻處邊陲。
苗獞雜處。
凡漢奸勾引苗人。
教誘犯法。
地方官自行據實究出。
不論年月遠近。
俱免議處。
若别經發覺者。
失察之地方官。
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
倘有隐諱故縱。
察出照溺職例、革職。
應如所請。
從之。
○理藩院等衙門議覆、車臣汗部落紮薩克貝子旺沁紮布、不能約束屬下。
緻副管旗章京塔巴海、醉後持刀傷斃人命。
複将逃回盜犯哈布塔噶、翁圖、隐匿不報。
除将塔巴海、拟絞監候。
哈布塔噶、翁圖、解送黑龍江。
即行正法外。
請将旺沁紮布之紮薩克、及貝子、一并裭革。
得旨、塔巴海、依拟絞監候。
秋後處決。
哈布塔噶翁圖、解到時即行正法。
旺沁紮布、着革去紮薩克。
令應襲之人承襲。
其貝子着降為鎮國公。
加恩仍留于伊本身。
○豁免直隸蔚州、萬全縣、水沖荒地、一百四十五頃二十九畝額賦。
○丙辰。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谕曰、恒祿、着來京陛見。
綏遠城将軍印務。
着舒明暫行署理。
○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疏報、秋汛水勢情形一摺。
得旨、據奏秋汛水勢已過。
黃沁兩河工程。
俱各平穩。
朕心深為嘉悅。
張師載着交部議叙。
○是日、駐跸英圖昂阿西大營。
卷之六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