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
蓋風檐寸晷中。
一日技藝。
即在學問優通者。
亦不能必無疵颣。
要不足為全璧之玷也。
為考官者。
倘意在求免吏議。
因而吹求擯棄。
轉謂平庸膚淺之文。
似是而非。
無可指摘。
遂至燕石冒玉。
魚目混珠。
則所雲救弊适以滋弊。
殊非慎重磨勘本意。
況定例疵蒙謬颣一條。
與不谙禁例等款逈别。
是以所得處分。
在舉子不過停科。
在考官不過罰俸。
使懲羹吹虀。
而于文體真僞所系。
概置弗論。
又何以杜弋獲而示正鹄耶。
嗣後鄉會典試諸臣。
務擇清真雅正、文義兼優之作。
為多士準繩。
不得因磨勘周詳。
反以庸才塞責。
更不得因有此旨。
遂藉口瑕瑜不掩。
以緻怠忽從事。
負朕崇實黜浮至意。
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辛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參贊大臣阿桂等奏、伊犁耕牧城守各事宜。
一、增派回人屯田。
查伊犁收獲。
可敷屯田回人一千戶之食。
本年現有屯田回人三百名。
近經舒赫德增派五百名。
已照例整裝。
于來年春起程。
仍有應派回人二百名。
請俟伊犁麥熟後遣發。
一、增派官兵駐防屯田。
查伊犁收獲。
通來年增派回人五百名計之。
可敷官兵二千五百人之食。
現有駐防滿洲、索倫、察哈爾、兵八百餘名。
應增兵六百餘名。
屯田綠旗兵一百名。
應增九百名。
以上增兵一千五百名。
應陸續遣發一增派官兵。
請随時酌量定數。
查屯田回人一千。
計其收獲。
則壬午年即敷官兵三千人之食。
加以綠旗兵一千。
則所收又倍。
應酌量定額。
以多駐馬兵。
于邊防有益。
如駐兵五千。
則馬三步二。
駐兵四千。
則減步兵一千。
一次第建置城邑。
查伊犁要地。
河北則固勒紮。
河南則海努克。
其地土肥饒之處。
則察罕烏蘇。
應于海努克築城。
以回人三百名屯田。
用兵數百名駐防。
西通哈薩克、布噜特、及回地諸路。
察罕烏蘇築城。
以綠旗兵一千名屯田。
并駐防伊犁河北一路。
固勒紮須築大城。
凡駐劄大臣公署倉庫鹹在。
以為總彙。
其馬兵、于草青時。
分路巡查。
霜降後、各回汛地。
拟于壬午年夏季。
派綠旗兵一千名辦理。
令回人協助。
一年内竣事。
一、豫備屯田兵馬駝。
現議增派綠旗屯田兵一千。
必須馬匹。
查烏噜木齊所易哈薩克馬六百匹。
尚不敷用。
應将陸續市易之馬。
令安泰等、辦理千餘匹。
及查明哈密、巴裡坤、有無馬匹應用。
其行裝駝隻。
查烏噜木齊尚有七百。
應揀選五百解送。
即于伊犁牧放。
從容往來轉運。
得旨、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伊犁屯田。
原屬次第辦理。
除現在回人三百名外。
舒赫德又派回人五百名。
于來春起程。
其續派之二百名。
仍令酌量。
若能一起前往甚善。
如不能、則竟于秋收後。
發往。
庶回人不緻竭蹷。
而伊犁糧石。
亦可節省。
至本年所收糧石。
既足官兵一千人之食。
則來年增墾。
可以類推。
應如阿桂所奏。
此項官兵、于春秋二季。
分起調往。
其官兵額數酌以四五千名為率。
但必随時出派。
始不煩内地之力。
應俟來年秋收後。
再行酌定。
其駐防年限照從前成議更換。
又所奏、建置城邑實為邊防長久。
不獨地當沖要。
亦當相其形勢物産。
查固勒紮地居曠野。
薪炭無資。
應于烏哈爾裡克。
察罕烏蘇哈什崆吉斯、伯勒、齊爾等木植多處。
或近山産煤之地。
築城駐兵。
仍令阿桂等、再行勘定。
其海努克、察罕烏蘇二城俱應如所奏辦理。
但另派綠旗兵一千築城。
未免張大其事。
且多浮費。
應令屯田綠旗兵。
于農隙次第興築。
不必定以年限。
又所奏、屯田馬駝。
查所易哈薩克馬匹。
現議陸續解送。
烏噜木齊有駝七百隻。
即可選出五百。
俾運送一千人屯田器具。
至兵丁糧饷。
春初照初次遣兵例。
從阿克蘇辦給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