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五年。
庚辰。
十月。
丁亥。
月食。
○上禦行殿。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河南絞犯一人。
山東斬犯五人。
絞犯二人。
餘七十七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覆、莊有恭具題參革已故句容令周應宿、應追代賠盜劫庫銀、無力請豁一本。
原題内代賠字樣。
殊屬錯謬。
庫貯系縣令專責。
既經被劫。
該員方有疎防之罪。
其所失銀兩。
自屬分内應賠。
所謂代賠者、原指屬員無力完款。
各該上司代為分繳而言。
若以盜劫而謂之代賠。
将代盜賠乎。
向來應追款項。
如實系無力。
原有時格外加恩。
量予豁免。
至此案銀兩。
所謂典守者不得辭其責。
非尋常欠項可比。
地方官取具甘結。
詳請題豁。
竟稱代賠。
雖系外吏相沿故套。
然似為之抱屈矣。
此事未可遽信。
已有旨不準寬免。
并将此傳谕莊有恭、令其确查據實奏聞。
○又谕曰、張師載奏、查勘微山湖水摺内。
有濟甯州沿湖民田、共涸出三四百頃等語。
所奏殊不明晰。
今歲江南高寶一帶、間有被水處所。
而濟甯等處、并未聞被淹。
該督所奏涸出地畝。
系前此疏浚微山湖、伊家河、等處河道時、消涸未盡之地耶。
抑系今歲新淹之地耶。
從前興修水利後。
阿爾泰、陸續奏涸出二三千頃。
如此時又續有涸出。
固伊等宣洩得宜之明效。
實可嘉矣。
若系今歲新淹地畝。
則該督撫何以并未豫行奏聞。
且現今所涸。
祇有此數。
則未涸者必尚多。
究竟被淹處所。
共有若幹。
成災與否。
摺内亦未奏及。
此等事為地方民生所系。
豈得不早為詳悉入告耶。
着傳谕張師載、阿爾泰、令其将此項地畝。
究系何時被淹。
共有若幹之處。
作速查明據實具奏。
○戶部議覆、禦史朱嵇奏、漕糧浮收改斛等斃。
向俱定有科條。
但日久法弛。
州縣官複蹈故習。
自應嚴禁。
請行令漕督、并該督撫等查察。
有情斃者指參。
未經查出之該管道府、參處。
不行參奏、别經發覺。
将該督撫等嚴加議處。
從之。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州縣常平倉、以備借粜赈恤。
大興、宛平、二京縣。
向未設倉。
原因京城平粜煮赈。
取足天庾。
無資縣倉酌劑。
惟是該二縣幅隕廣闊。
遇京師平粜。
數十裡者猶可赴城。
遠鄉殊多未便。
兼借給倉谷。
每苦無出。
往往于附近州縣量撥。
請将大宛二縣。
添設常平倉。
大興倉應建于南路同知所駐之黃村。
宛平倉應建于西路同知所駐之拱極城。
各貯榖二萬石。
令廳員稽查。
并責成該廳司獄兼管。
至開倉收放。
仍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