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谕楊應琚、即查照上年之例。
速行妥辦。
派員送往。
○蠲緩江蘇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鹽城、高郵、泰州、江都、甘泉、興化、寶應、銅山、豐縣、沛縣、蕭縣、砀山、邳州、宿遷、睢甯、海州、沭陽、淮安、大河、徐州等、二十五州縣衛。
本年被水災民額賦有差。
○予故廣東提督胡貴、祭葬如例。
谥勤悫。
○甲辰。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禮部議覆、雲南學政李中簡奏稱、滇省黑、白、琅、三井。
并普洱、鎮沅、恩樂、等府縣學取進文生。
乾隆十三年。
部準設立廪增。
以考列優等者充補。
俟十二年後起貢。
現已屆期。
請照昭通、東川、二府屬出貢例辦理。
查該省昭通東川府屬鎮雄州、永善縣、每學設廪生八名。
于乾隆二十三年。
題準四年一貢。
今黑、白、琅、三井。
普洱、鎮沅、恩樂、等學。
廪數相符。
其貢期、應如該學政所請。
從之。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徐垣奏、副将以下武弁、丁憂在任、請停食俸一摺。
此等人員、遇升轉時。
既不算俸。
況自有馬乾等銀資用。
即不給俸銀。
事亦可行。
但以向例支給之項。
概議裁革。
無知者或轉以為節省錢糧起見。
殊非政體。
現已令軍機大臣查例。
倘各省内原有不給之例。
徐垣摺自可交部畫一議行。
若他省皆系給俸。
則在黔省既未便獨裁。
而一經交部核議。
論說轉多。
且非教孝之義。
此摺竟可無庸置議矣。
将此先谕徐垣知之。
尋軍機大臣查奏、武弁丁憂。
不離本任。
惟給假回籍數月。
例不支俸。
其在任時。
仍照常支給。
各省并無不畫一之處。
徐垣摺應無庸交議。
報聞。
○又谕、新柱等奏稱、準舒赫德等、咨取喀什噶爾搶台逆犯家屬九十二口。
分賞兵丁。
随派外委把總董昌、趙廷士、李信、及兵丁二十九名解送。
讵董昌等、因内多老弱廢疾之人。
不便行走。
除病故九口外。
将六十七口、賣給沿途來往回人。
得錢二百二十一騰格有奇。
殊幹法紀。
将董昌拟斬立決。
趙廷士等、革職枷責。
令當苦差效力。
兵丁等、各拟棍責等語。
所辦尚未妥協。
此等逆回家口。
果系老弱廢疾。
則海明即不應交付。
董昌等又豈肯收領。
乃既經接受。
何以三日僅行五十裡。
縱使實不能行。
亦當就近禀知海明。
即英吉沙爾、亦有駐劄大員可禀。
乃遽行售賣。
深屬可疑。
且起程未遠。
何以沿途收買者。
聞信若此之速。
況垂死無用之人。
收買者何所利而為之。
朕意逆回家口内。
必有喀什噶爾回人姻戚。
不願往葉爾羌。
遂賄通董昌等、将人扣留。
直以空名往報。
又或潛約于第一站、私行出錢領回。
董昌貪其厚利。
捏稱不能行走。
徑行賣放。
如果有此情節。
不但董昌罪無可逭。
即趙廷士等、皆應一體正法。
兵丁等亦當從重治罪。
若實系不能行走。
因而冒昧售賣。
其罪尚不至斬決。
當改為監候。
可傳谕新柱、額敏和卓等、會同海明、将此等官兵。
親加嚴訊。
倘舞弊情實。
即将董昌等正法示衆。
并傳谕海明知之。
○丙午。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錢汝誠奏、請将高寶甘泉西鄉一帶低窪地畝。
豁免田糧。
改輸蘆課一摺。
似不為無見。
該處上承洪湖之水。
一遇盛漲入運。
去路稍遲。
即被淹浸。
是以低窪田地。
屢被水災。
而赈恤亦幾無虛歲。
計自十九年起至今。
所赈銀米。
費已不赀。
在國家物力正當全盛。
且鄰近各省、俱幸豐收。
撫恤災黎。
度支原所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