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伊犁屯種等事。
需員料理。
懇就于烏噜木齊、所有滿員。
或同知。
或知縣。
揀派一員。
令往伊犁承辦糧饷等語。
烏噜木齊、現有發往留駐人員。
着照所請。
令安泰即行揀選。
于明春種地兵丁起身時。
一同前往。
烏噜木齊、如尚需人員。
即行文陝甘總督、照例派撥前往。
并傳谕楊應琚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山東巡撫阿爾泰覆奏、前奏濟甯州涸出地畝。
系本年六七月被淹成災。
原計一千六百二頃零。
查濟甯河西窪地。
東阻運堤。
南阻橫壩。
衆水所歸。
最易停蓄。
現經挑開橫壩。
使積水下注。
兼于湖口閘壩、伊家河、韓莊、各路引渠分洩。
漸次就涸。
河東窪地積水。
亦經開放運堤涵洞。
水勢遞減。
原報被淹地畝、自九月至今。
共涸出八百三十餘頃。
餘皆積水數寸。
尚易消涸。
谕軍機大臣等、據張師載等覆奏、本年濟甯等處。
被淹地畝一千六百餘頃。
現已涸出八百餘頃一摺。
前年興修水利。
疏浚微山湖、伊家河等處。
原因地勢窪下。
每遇雨水過多。
民田辄被淹浸。
因而鸠工大加挑挖。
俾得永資宣洩。
是以曆年涸出地畝。
據阿爾泰前後奏報、已及二萬餘頃。
今所奏本年被淹一千六百餘頃。
雖不及十分之一。
但經理大工。
甫及一二載。
何以複有随修随淹之處。
或前此各工。
審度要害關鍵。
尚有未協。
以緻難于善後耶。
着傳谕張師載、阿爾泰、據實确查。
将該地實在情形。
繪圖貼說。
詳悉具奏。
尋奏、從前興修水利。
以消微湖異漲。
年來上遊濱湖地畝。
得以有秋。
今濟甯積水。
實緣勢處下遊。
衆水彙集。
兼今秋南陽、昭陽、等湖汶、泗、各河漲發。
宣洩不及。
以緻水勢停蓄。
臣等确查要害關鍵。
濟甯積水、向入南陽、昭陽、微山、三湖。
遞掣而下。
二十二年。
開挖伊家河、又于湖口閘北、建築滾水石壩。
宣洩甚利。
但每歲冬月。
将湖口閘、及滾水壩堵閉。
以收湖水。
為濟江南邳宿之運。
滾水壩基、原定一丈二尺五寸。
二十三年建修時。
因濟甯有未涸地畝。
奏請落低二尺五寸。
窪地盡涸。
以湖水一丈為度。
今查湖水尚有一丈三尺餘。
應仍留洩放。
請嗣後總以湖水落至一丈。
始将湖口閘堵閉。
滾壩既有壩基為準。
應常久不堵。
再查積水驟難入湖。
皆由湖水收納過多。
而湖水所以多者。
總由汶水南流太盛。
請将南旺分水口以上之何家壩、落低尺餘。
遇汶水漲發時。
先已由壩滾入北運。
則南旺以南入湖之水可減。
其落低工程。
請歸入運河節省項下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奏内稱、滾水壩基落低。
以湖水一丈為度。
批、八九尺亦足矣。
可行無礙否。
爾等再議。
又稱、河家壩寬二十丈。
高河底一丈。
請落低尺餘。
又批、竟應以二尺為度。
○庚戌。
軍機大臣議奏、前議王貝勒等、郡主縣主薨逝。
停止祭文。
裁減祭物。
原專指在京郡主縣主而言。
其蒙古額驸之郡主等、并未議及。
查蒙古等世受國恩。
郡主縣主、未便與在京城者一例。
請饬理藩院、仍行照舊辦理。
從之。
○廣西巡撫鄂寶覆奏、廣西布政使葉存仁條奏馬政一摺。
内稱、廣東、福建、各标鎮協營馬匹。
向系口外購買。
乾隆十八年停。
每年赴粵西購買。
多寡無定。
委買營員、率額外夾帶漁利。
請照京城左右翼收稅例徵稅。
以便核察。
查福建、廣東、赴粵西購買營馬。
數目俱系呈報該省督提核明、豫咨臣衙門、轉饬産馬地方官、照數購辦。
本系以公辦公。
與民買不同。
況馬價系按地方給發。
各有定數。
若令輸稅。
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