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五年。
庚辰。
十一月。
丙辰。
上以冬至節。
詣壽康宮。
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禦太和殿、受賀。
○谕曰、大學士來保、史贻直、年俱八旬。
嗣後凡遇祀典。
不必随班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等覆奏、清查江蘇藩庫歸款摺内、有應行議處各職名。
另摺具奏請旨之語。
乃檢閱并無另摺。
當即指從前審案會奏時請參原摺言之。
果爾、則應用先行具摺字樣。
何得有另摺雲雲耶。
雖屬行文語病。
亦不可不檢。
着将此傳谕該督等知之。
○又谕曰、高晉奏、宿州申家窪等三處、民人開挑工程、請歸官辦一摺。
所見非是。
事關民生利病。
在國家原不惜重帑修築。
以資蓄洩。
若原系民間自行修理之工。
必其附近田舍。
于義本無可辭。
且統較官工。
為數亦屬無幾。
理應實力從事。
勿令自開诿卸之端。
如所奏三處工程。
果應官為經理。
則當原勘之初。
即不應定入民修數内。
乃勘定曾不逾時。
複議改歸官辦。
則此外民圩民埝。
應修工程尚多。
能一一援例乎。
是徒使無知愚民。
觀望廢弛。
既不知自籌生計。
而又以一切勞費。
自有官為任之。
尚能如自辦者之保護愛惜耶。
此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
非所以為官。
尤非所以為民也。
即雲工程浩繁。
民力一時不集。
勢需通融籌畫。
則當明谕居民。
使知大義。
一面核實确估。
按數暫借官帑。
為之鸠工。
仍酌分年限扣還。
于事理方為允協。
着傳谕高晉等、令其酌量實在情形。
妥議具奏請旨。
尋奏、申家窪等處工程。
原系大工案内、勘明拟勸民修。
實未便改歸官辦。
但從前工程。
俱系按照每年水勢大小。
以定開挖丈尺。
雇遠近人夫赴工。
估需土方。
每方、例給銀一錢。
今仍令附近有地人民修辦。
應請酌借口食。
查從前下江勸民修築圩堰。
每土一方。
借銀二分。
作三年扣還。
今宿州等處災歉之後。
民力未裕。
請将應修工程。
按照原估土方數目。
每方、借銀六分。
并制備畚锸器具。
責成地方官督辦。
所借銀、寬期五年扣還。
得旨、如所議行。
○又谕、據陳宏謀摺奏、新舊錢糧。
有屆限不完者。
現行地方官、擕帶串票欠冊下鄉。
許民就近完納。
所奏自屬近理可行。
至稱州縣事繁。
不能遍曆。
遴委佐貳赴鄉徵收。
交縣彙解一節。
則其事易啟弊端。
不可不防其漸。
論民間積欠。
為數零星。
鄉愚以離城路遠。
或代納被侵。
或催比賄捺。
皆所不免。
但須地方印官、親身下鄉料理。
則尚知自顧考成。
冀可收勸課便民之效。
若佐貳微員、其去胥吏一間耳。
況勢屬代庖。
不但闾閻滋累。
且從中沉擱延捱。
救弊更恐滋弊。
曾不思州縣事務雖繁。
而周曆鄉村。
尤親民職任所重。
至其餘應理事件。
何妨酌量分委各員代辦。
此正封疆大吏所應随宜調劑者。
再該撫既稱現在饬行查辦。
其從前民人積欠。
完納若何。
吏胥侵蝕厘剔若何。
并嗣後作何妥議立法盡善之處。
着傳谕陳宏謀、逐一詳悉具奏。
尋奏、江省從前民欠。
上年委員逐戶清查。
鄉民俱就近投納。
吏胥等侵蝕者。
亦皆敗露争完。
實清理民欠良策。
惟佐雜微員、下鄉徵收。
誠不免擾累滋弊。
請嗣後每年奏銷前、遇有負欠。
令州縣官赴鄉。
于适中地方、曉谕赴納。
其倉庫錢糧。
暫交丞簿典史稽查。
倘沖劇繁難州縣。
不能分身者。
許其自選可信佐貳。
詳明上司、專委代徵。
如無可信。
詳請于鄰邑中批委。
并責成道府就近查察。
得旨、覽奏俱悉。
○丁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戊午。
吏部議覆、陝西布政使方世俊奏稱、教職六年俸滿。
才能出衆。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