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本境。
即行轉回
○辛酉。
軍機大臣等議覆、黑龍江将軍綽勒多疏稱、據黑龍江副都統傅玉、墨爾根城副都統鄂博什、呼倫貝爾副都統銜總管卓哩雅等、查報由副都統溫布等各隊、徹回官兵。
原領各項軍器。
半因打仗損傷。
應如所請。
呼倫貝爾、打牲烏拉、二處官兵損壞軍器。
應行補造之箭镞、槍頭、腰刀、鳥槍、旗纛畫角、綿甲、弓、撒袋等件。
交武備院、工部、内務府、照例制造。
移咨該将軍、派員領取用過價銀。
即着落該官兵等、限三年清賠。
其黑龍江、齊齊哈爾、墨爾根、三城兵丁等損壞軍器。
伊等遇便來京。
盡可制辦。
亦着落該兵丁等、限二年照數制辦歸款。
得旨、此項應賠軍器。
自應坐扣伊等俸饷制造。
但索倫等行軍數年。
甚屬奮勉。
着施恩應賠軍器。
從寬免其扣饷。
均動官項備造。
此系朕格外殊恩。
不得援以為例
○又議準。
黑龍江将軍綽勒多奏稱、西北二路徹回兵。
倒斃馬匹甚多。
應照原給額數。
于伊等俸饷内、坐扣賠補。
其陣亡病故各兵。
應賠馬、三百七十餘匹。
無可着追。
請豁免。
從之
○壬戌。
谕、據步軍統領衙門奏稱、審訊護軍德春、蒙固住、同将民人李容、喚往家内毆打。
李容并不輸口。
自行捶打。
脫衣聽毆一案。
請将德春等發遣。
李容充軍。
其往救李容互毆之曾文舒。
枷責完結等語。
曩時民間有似此不肖之徒。
早經嚴禁。
乃德春。
蒙固住、均系滿洲。
染此惡習。
情殊可惡。
而李容一聞德春等呼喚。
即行随往。
脫衣聽毆。
并不輸口。
且自行毆打。
以為好漢。
情亦可惡。
德春蒙固住。
李容。
俱着永遠重枷。
遊示各門。
以為衆戒。
曾文舒因伊表兄李容被毆入救。
互相毆打。
猶與光棍有間。
應如所奏完結。
至滿洲等、素性醇樸。
當差勤慎。
居家節儉。
且護軍尤系查拏惡棍之人。
今漸荒廢騎射清語。
惟以飲酒奢侈為事。
已屬不堪。
且複仿效光棍。
蹈染惡習。
此皆該管大臣等、不加約束教導之所緻。
着将該管大臣官員等、俱交部嚴查議奏、将此通饬八旗。
并于各門堆撥及進班之處。
偏行曉谕。
俾衆知之
○吉林将軍恒祿等奏、吉林所屬兵。
遇緊急差務。
因官項不敷支借。
往往貸諸鋪戶。
認息二三分不等。
請嗣後遇差而用度不敷者。
準于庫貯該年錢糧。
及地丁雜稅内、豫行支借仍令本旗本佐領、出具保結。
按應得錢糧酌借。
年終核算抵銷再吉林各官。
向惟白事。
支借四個月俸。
請嗣後遇紅事、亦準豫借三個月俸。
得旨、着照所奏行
○癸亥。
谕曰、永貴現在出差。
傅森、着署理左都禦史
○以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官保、為刑部右侍郎
○甲子。
谕曰、禦史呂光亨奏、請京員于察典之外。
照外省督撫、分别屬員賢否例。
令該堂官各行密陳一摺。
所奏自屬近理。
三年舉行京察。
在部院大臣。
自無不和衷商确。
詳慎甄别。
其是否允當。
亦俱在朕洞鑒之中。
惟是該司員等、在署服官。
有目共見。
其賢否衆着者。
雖有私心愛憎。
斷不能不為公論所屈。
若其意見參差。
又不必強同。
今令于循例考察外。
俾得各抒所見。
以備參考。
不獨可以校核人材。
即大臣之衡鑒公私。
了然可睹。
于辟門達聰之道。
不無裨益。
但摺内所稱每歲入告。
未免太繁。
應定于京察前一年、舉行一次。
又部院官屬衆多。
主事、筆帖式等以下。
尚在造就儲才之列。
可毋庸列入。
嗣後具摺密陳。
自郎中、員外。
以上。
始着為例其如何酌定章程。
該部悉心詳議具奏。
尋議。
各部院郎中。
員外。
以上。
俱令各堂官。
詳加察看。
填注切實考語。
分一、二、三等。
遵旨于京察前一年十月内、具摺密奏。
不得會商附和。
至内閣侍讀、與員外一體較俸升轉。
雖秩止六品。
應由内閣具奏。
科、道、由都察院密奏。
宗人府副理事官以上、由宗人府密奏。
編修、檢讨以上。
由掌院密奏。
贊善以上、由詹事府密奏其坐補原部。
及在部辦事候補人員。
應一體列入。
使知懲勸。
盛京各部、及内務府、陵寝等衙門。
凡有員外以上等官者。
悉照此辦理再京察時。
到任未及半年者。
例不填注考語然既在署辦事。
賢否已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