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官兵内挑選。
綠旗兵。
由陝甘各标營派出。
但現屆更換之期。
請暫調阿克蘇滿洲綠旗兵前往。
來年更換官兵。
應于班期前三月到台。
學習行走。
其哈密至回部各台站官兵。
定為二年更換。
仍回該處操防。
又各處駐劄大臣、有字識差遣等兵。
亦請二年一換。
照例于甘肅。
涼州。
等處選派于班期之前學習。
其換回各兵。
行文本處。
量加獎賞。
得旨。
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軍營所設台站。
酌量繁簡。
随時增減移徹。
則更換之期。
未便定以年限。
如繁劇之地。
或一年。
或半年。
更換一次。
俱屬可行。
現在伊犁。
及回部各城。
滿洲綠旗甚多。
台站差務。
乃伊等奮勉之路。
令其更換行走。
本屬近便。
或有在軍前年久。
應行更換者。
亦可随時奏報。
将京師滿洲。
及陝甘綠旗兵。
再行選派。
以均勞逸。
所有涼州。
莊浪。
滿兵。
及陝甘綠旗兵丁。
分年派出之處。
應毋庸議。
其換回官兵。
議叙升用。
或量加獎賞等事。
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以翰林院侍講蔣檙。
充日講起居注官
○議叙擊剿和卓木霍集占得功之一等散秩大臣鄂齊爾等六十四員。
二等委署前鋒參領官明等七員。
三等前鋒參領委署翼長那進泰等八員。
分别給予功牌有差
○是日、駐跸台麓寺行宮
○甲午。
谕、刑部審訊制造庫被竊金兩一案。
将看庫披甲德義等、拟以杖徒完結。
所辦甚屬錯誤。
庫金被竊。
所關綦重。
非将正犯務獲治罪。
無以示儆。
披甲德義等、身司典守。
本難辭責。
且安知其非即偷盜之人。
自應悉心根究。
不得徑援不能覺盜之律。
減等發落。
況律條所載。
亦必其已獲正犯。
審明治罪。
始可将值更者。
以不覺盜減罪三等。
今正賊并未得實。
亦應将玩誤之人。
圈禁追诘。
仍一面根緝正犯。
方為允協。
乃僅以并不知情一語。
草率完結。
而緊要案件。
轉籍通緝卸責。
可乎。
向來偷盜重案。
多緻懸擱莫結。
未必不因此等辦理因循釀成也。
着将德義等、嚴行監禁。
不時設法訊問。
并移行步軍統領、及五城、順天府、各衙門嚴加躧緝。
俟獲有正賊。
再将伊等按律治罪。
刑部堂官。
着傳旨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勒圖等奏稱、解送伊犁屯田馬牛駝隻。
令都司觀德。
守備王成學。
加意牧放。
乃所送五百四十九隻。
倒斃二百有奇。
其餘亦多疲乏。
請将觀德。
王成學。
交部嚴加議處。
并将臣等一并議處。
仍着落賠補等語。
損傷牲隻過多。
乃該解員等、牧放水草。
不得其宜之所緻。
與伊勒圖等無涉。
至阿桂據觀德所報。
即撥給馬匹接濟。
更屬辦理妥協。
着将觀德、王成學、交部嚴加議處。
餘俱不必處分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肅州威魯堡安插吐魯番回人。
現有二百五十戶。
一千五十餘名口。
承種熟地一萬五千三百六十餘畝。
戶口日增。
地畝有限。
伊等聞爪州回人。
遷回故土其年老者。
亦有思歸之意。
臣前晤額敏和卓。
亦雲願接濟口糧。
帶回安插。
拟即于本年秋收後。
令該千戶珈如拉等帶領。
仍委員照看起程。
送至哈密。
并先期知會吐魯番公素赉璊。
前來接濟。
其所遺地畝。
招募承種。
于内地民生。
亦有裨益。
得旨、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
肅州所住回人。
自雍正四年内附世宗憲皇帝賞給安插。
不徵賦稅。
至乾隆二年。
生齒日繁。
又賞可耕荒地。
減半給耔種農具。
但所有戶口。
較初附時。
已增一倍。
自當籌畫久長。
今西域蕩平。
吐魯番已成樂土。
且可耕之地尚多。
應照爪州回人例。
準回故裡。
但所奏知會額敏和卓之子素赉璊之處。
臣等愚見。
該千戶珈如拉之祖托克托瑪木特。
與厄闵和卓。
俱被準夷淩虐。
先後來歸。
今既遷回。
應交該督等、酌量附近辟展之吐魯番。
可以耕牧之地。
于今年秋收後遷往。
并即于千戶珈如拉、百戶厄闵和卓、二人内、揀選一員。
授為伯克。
以一員副之。
将來賦稅。
即由辟展大臣徵收。
至沿途照料。
交該督妥辦。
從之
○是日。
駐跸菩薩頂行宮。
至丁酉皆如之
○乙未。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賜扈從王公大臣、并直隸、山西、官員等食
○谕、朕恭奉皇太後巡幸五台。
一切供頓。
俱頒自内府。
絲毫不以累及闾閻。
而除道清塵。
未免有需民力。
所有山西省經過及駐跸地方。
本年應徵額賦。
前已降旨蠲免十分之三。
更念五台一縣。
治當台地。
恩施宜渥。
着将乾隆二十四年該縣未完民借緩徵常、社、義、三倉谷一千四百餘石。
乾隆二十五年民借常、社、義、三倉谷四千三百餘石。
通行豁免。
其各屬二十四年夏秋偏災之石樓。
陽曲等、州縣緩徵各年舊欠銀三千一百餘兩。
糧五萬一千八百餘石。
谷八百餘石。
亦悉予加恩豁免。
至夏秋偏災案内蠲剩應分年帶徵二十四年分銀。
一十九萬四千四百餘兩。
并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
該撫鄂弼。
查明出示曉谕嚴饬屬員。
妥協經理。
務俾小民均沾實惠用示朕愛養黎元。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丙申。
孝昭仁皇後忌辰遣官祭景陵
○丁酉。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會試士子。
由舉人而拔為進士。
衡鑒之司。
較鄉闱倍宜慎重。
适閱該部請派同考官一本。
所列率多考鄉試主考時。
列在三等未用。
及向不知名。
聊且充數之員。
雖例載點過試差。
及曾充房考者。
俱不開列。
似屬公道。
而不知其實為典校者一大弊端也。
蓋鄉試簡差。
皆回避本省。
其在藉子弟親屬。
仍可入場邀中。
若禮闱房官。
定例子弟均應回避。
其托故扣除者。
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