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淺。
尚屬可原。
更聞有領馬交馬時。
并不實領實交。
而彼此津貼銀兩。
私相授受者。
此等弊端。
方觀承當嚴密查察。
務使杜絕。
嗣後如仍有此弊。
别經查出。
即方觀承。
亦不能辭其咎也。
将此傳谕知之
○吏部等部議覆、四川布政使吳士端奏稱、上司之子侄親戚。
往來任所。
經過所部境内。
拜谒地方官。
張揚聲勢。
地方官有意趨承。
甚至饋送宴會。
向無處分明條。
應如所請。
上司之子侄親戚。
有官職者。
經過屬員境内。
拜候往來。
屬員趨承供應。
均照不應重私罪律。
降三級調用。
其無官職者。
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
上司未能查察。
别經發覺。
照約朿不嚴例。
降一級調用。
知而不舉照徇庇例。
降三級調用。
倘有夤緣賄囑等事。
分别革職治罪。
從之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滿洲、蒙古、取中四名。
漢軍取中二名。
直隸、取中十七名。
奉天、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十二名。
山西、取中十名。
河南、取中十名。
陝西、取中十名。
江南、取中三十四。
浙江、取中三十名。
江西、取中二十一名。
湖北、取中八名。
湖南取中五名、福建、取中九名。
廣東。
取中九名。
廣西、取中五名。
四川、取中八名。
貴州、取中七名。
雲南、取中五名
○署江西巡撫常鈞疏報、甯州、南昌、新建、進賢、靖安、萬載、吉水、萬安、廣豐、鉛山、萬年、星子、南康、定南等、十四州縣。
勸墾老荒及新生田、地、山、二十頃六十四畝有奇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如松奏、綏遠城挑選烏裡雅蘇台換班滿兵五十名。
俱照派往軍前之例。
支給馬駝鹽菜等項銀兩等語。
所辦未免過當。
伊等不過駐防更換。
非進剿可比。
應酌量賞給嗣後派往伊犁葉爾羌等處。
駐防兵丁。
将應給各項。
照進剿兵丁。
酌減賞給
○丙寅谕軍機大臣等、阿桂奏稱、内地購辦牛驢。
較之哈薩克馬價。
一牛可值馬四疋。
一驢可值馬二匹。
現在伊犁。
烏噜木齊。
貿易馬匹既多。
且耕作原屬可用。
請将内地購辦牛驢之處停止等語。
從前伊犁經畫伊始。
故從内地辦送牲隻。
今貿易馬匹甚多。
自當酌量辦理。
着傳谕楊應琚。
永甯。
五吉等、除現在購辦牲隻。
仍即解送外。
嗣後陝、甘、哈密、巴裡坤等處。
不必購辦伊犁牲隻
○吏部等部議準、陝西巡撫鐘音疏稱、葭州屬之高家堡。
請改隸神木縣管轄。
建安堡。
改隸榆林縣管轄。
榆林縣屬之下方連等村莊。
改隸葭州管轄。
從之
○戶部等部議覆、陝西巡撫鐘音疏稱、漢中府同知。
同州府通判。
韓城。
洋縣。
二縣丞。
各缺。
業經裁汰。
其漢中府各屬水利。
改歸該府通判兼管。
商茶。
歸并該府就近盤驗。
同州府各屬水利鹽法。
改歸該府同知兼辦。
韓城。
洋縣。
二縣糧務。
各歸并該縣兼管。
應如所請。
從之
○荊州将軍嵩椿奏、撫臣周琬。
談論風生。
似屬忠直。
細察其人。
言行予盾。
矯飾外貌。
小有聰慧。
往往恃才用巧。
漸染外任陋習。
一切奏報。
俱不以實。
臣仍與之外相洽比。
料理地方事務。
斷不緻有贻誤。
得旨、汝之所奏。
尚為公正。
伊昨來京。
較前亦異。
朕亦微疑。
此時伊果有行私舞弊之處。
即行參奏。
如無大故。
俟朕徐徐處置。
密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懷遠縣民吳懷西侄婦崔氏
○丁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曰、阿桂奏稱、伊犁。
烏噜木齊。
貿易哈薩克馬匹漸多。
準舒赫德咨取馬二千匹。
與其從巴裡坤解送。
不如在伊犁所得馬匹内。
除屯田足用外。
挑選一千匹。
送往阿克蘇。
其餘從烏噜木齊辦送。
至伊犁所換哈薩克骒馬。
一二年間。
即成大群。
請将巴裡坤等處馬匹。
仍于本地牧放等語。
阿桂籌辦馬匹。
甚屬妥協。
俱着照所奏辦理。
仍加恩授為内大臣。
嗣後宜益加奮勉。
以副優眷
○又谕曰。
端濟布。
前在軍營。
頗屬效力。
今患病溘逝。
着加恩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