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錢之價。
絜長較短。
亦所謂不揣其本而齊其末矣。
所有該處辦事一切官兵等現在作何支放。
及所存七萬糧石。
實在足敷幾年供支。
此外倘有不敷。
又将作何接濟。
俾将來無事再籌運糧之處。
摺内并未通盤籌畫。
着将此傳谕該督。
令其悉心确核妥議具奏
○以故湖北慈利縣麻寮所櫻桃隘世襲把總鄧永爵孫長明。
靖安隘世襲把總向慶力嗣子祚華。
襲職
○庚申。
工部議覆、原任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疏稱、豐。
蕭。
砀廳屬黃河南岸王家莊地方。
因兩年伏秋大汛。
黃流南趨。
對岸長出灘嘴。
逼溜直射該處。
緻外灘刷盡。
水齧堤根。
急宜估計興工。
下埽鑲壓。
應如所請。
從之
○哈喇沙爾辦事大臣按察使銜納世通奏、上年十月初二日。
玉古爾。
多倫回人。
将總管阿奇木伯克阿布都赉。
勒索伊等緞疋牲隻。
列款呈告。
因阿布都赉。
前往伊犁未回。
臣與庫車大臣等會商。
俟該伯克回日。
派員押送。
并率同吐魯番公素赉璊。
審訊具奏。
此時先令素赉璊署理玉古爾等處阿奇木事務。
報聞
○辛酉。
谕曰、五福。
不必兼管光祿寺事務。
着福隆安管理
○谕軍機大臣等、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核定發遣巴裡坤條例。
奏請通行。
已降旨依議。
此等發遣人犯。
本屬去死一間之匪類。
以之投畀遠方。
既不緻漸染腹地民俗。
而現在新疆屯墾處所。
在在豐收。
該犯等到彼。
又可力耕自給。
實為一舉兩得。
前降谕旨甚明。
第各省督撫、遣送此等罪犯。
亦須随宜調度。
經理盡善。
如每次起解人數太少。
簽派差役。
既恐滋繁。
若彙積過多。
又恐沿途食用頓宿。
不免壅滞。
均屬未協。
各督撫等、應量其人數。
或十餘名。
至二十名内外。
分作一起。
節次轉送。
乃為合宜。
至甘肅為遣犯總彙之地。
而西安尤其切近上遊。
該撫等于各省遣犯解到時。
相其多寡緩急。
為之酌劑通融。
零星者頓蓄之。
叢集者疏導之。
兩省巡撫。
既彼此先後知會。
而該督又為之統轄照應。
至既到遣所之後。
該處辦事大臣。
更當嚴加約束。
俾得盡力耕作。
勿令遊手滋事。
則辦理不緻失當。
斯真能奉行良法者。
着将此詳悉傳谕各省督。
撫、将軍。
并駐劄巴裡坤。
烏噜木齊。
辟展等處。
辦事大臣知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雲南永善縣民王啟文妻趙氏
○壬戌。
軍機大臣等議覆、都統多爾濟奏稱、西甯邊外多巴等處。
系民人貿易之所。
向例自棟科爾。
至尼蘭錫蘭山以内。
許客民來往。
山外系青海地方。
禁止越山貿易。
今準夷蕩平。
回部向化。
請令内地商人。
各随所願。
裹帶茶葉布疋等項。
前往青海貿易。
使柴達木等遠處貧困蒙古。
得以牲隻售換。
于邊疆生計。
大有裨益。
但恐不肖奸民。
借端出口。
與蒙古等結伴偷竊。
應如所奏、嗣後令商人呈報地方官。
由西甯駐劄大臣。
給蒙古漢字印照。
填寫名數。
守邊官兵。
嚴加稽查。
驗照放行。
其微末商人。
仍照例禁止。
如官兵疏于查察。
緻無執照。
或帶禁物出口者。
獲時。
交地方官治罪外。
并将守邊官兵議處。
仍饬衆紮薩克等、與商人公平貿易事竣。
即令入口。
倘蒙古内有掯留商人者。
查出。
将該紮薩克等、一并交部治罪。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新陽縣民褚玉成女褚氏
○癸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福建巡撫吳士功奏、水師提督馬龍圖。
揭參提标參将姚應夢。
勒索洋船陋規。
該參将任所赀财。
業經委員查封。
并解犯到省審究。
得旨、彼罪尚未定。
而亟亟于查封赀财。
所見小矣。
又批。
馬龍圖揭參人。
而已又被人參。
其中必更有别故。
應詳悉嚴查定案。
毋縱毋枉可也。
仍宜速奏
○以湖北施南協副将路峨、為四川建昌鎮總兵
○賜恤因公淹溺之哈爾噶裡克坐台委署筆帖式格哷勒圖。
如例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交直隸餧養馬匹。
尚多膘壯。
近來膘分。
較前漸減。
此或因領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