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頃一十四畝、廣西郁林州、沙石田、一頃八十三畝有奇額賦
○丁酉。
谕、熱河現有應辦厄魯特、及各蒙古喇嘛事務。
富當阿。
恐不能勝任。
着額勒登額補授熱河副都統。
所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員缺。
着富當阿來京調補
○軍機大臣議覆、吉林将軍恒祿奏、請派理藩院官員、前往伯都讷辦理蒙古盜賊事務等語。
查伯都讷地方。
人命盜賊事務簡少。
非庫掄。
恰克圖。
青海哈密等處可比。
況理藩院司官有限。
而各處差使甚多。
豈能按年遣往。
應請交理藩院。
由筆帖式内揀選能員。
授為額外主事。
三年一換。
若三年之内。
辦事妥協。
該将軍保奏實授主事。
如行走平常。
參奏治罪至吉林傥有重大事務。
應如所奏派理藩院司員馳驿。
會同刑司辦理。
再伯都讷有巡檢一員。
每年除經收地丁錢糧外。
并無餘事。
且滿蒙雜處之區。
令漢巡檢居住。
于地方無益應如所奏。
裁去此缺。
其地丁錢糧。
交副都統衙門承收。
照例送交将軍衙門。
将巡檢所居之屋。
即給派往官員居住。
再查由理藩院前往哈密。
瓜州。
青海。
庫掄。
恰克圖等處辦理蒙古回子事務司官等。
皆酌量道路遠近。
每日給盤費銀二兩。
一兩五錢及一兩不等。
今伯都讷地方。
以筆帖式授為額外主事遣往。
請照駐劄青海等處司官。
應給一兩五錢銀内減半。
每日給銀七錢五分。
即由地丁錢糧銀内支領。
從之
○戊戌。
谕曰、定長未到之前。
兵部右侍郎事務。
着總管内務府大臣德保署理
○是月。
倉場侍郎裘曰修。
蔣炳議覆、查薊運大河。
現在深通。
并無淤淺之處。
自可毋庸挑浚。
惟白龍港至薊州五裡橋。
計程一百四十餘裡。
河道北高于南。
每年糧船經過。
必俟五六月間。
山水長發時。
始可遄行抵次。
否則流沙壅塞。
随挑随淤。
即使大加挑浚。
亦屬終于無益。
請嗣後薊糧船隻。
定限令于三月下旬。
抵新河南口。
四月初旬。
即出北口。
二十日以前。
抵白龍港。
一俟山水長發。
即乘水挽運前進。
既抵水次。
定限于五日内開兌。
十五日内按限兌竣。
統計抵次至回空。
總不得逾二旬以外。
開兌時或兌不足數。
或米色不純。
以緻不能交兌誤限。
責令該地方官随時揭報。
如地方官有藉端勒掯遲誤定限等弊。
許領運押運各員弁揭報查參。
臣等屆期遴委妥員監收。
得旨、所奏是。
依議
○又奏、自徹去天津巡漕後。
天津以南漕務。
歸并濟甯巡漕。
濟甯距天津。
一千四百餘裡。
勢難兼顧。
請于通州漕臣甯泰。
朱續經。
二員中欽點一員。
駐劄天津。
辦理一切。
俟全漕過天津後。
仍回通州。
奉朱筆點出朱續經
○江蘇巡撫陳宏謀奏、寶蘇局鑄務。
向歸駐劄上海縣之蘇松道總理。
隔遠難以稽查。
請改委蘇州按察使就近總理。
得旨、如所議行
○江南河道總督高晉奏、查山安廳屬北岸之高家莊。
上年大水。
外灘潰塌。
現于該處工頭。
相機儹下藏頭埽一個。
以備挑水進埽之用。
将工尾兜水浮灘。
随勢挑切。
大溜逐漸開移。
并嚴谕專管廳弁。
時刻加謹防護。
務期有工不緻誤事。
無事不使生工。
得旨、二語實至當最要關鍵。
當善守力為之
○江西巡撫胡寶瑔奏、河南鹽道衙門私派公費一案。
臣毫無覺察。
罪無可逭。
請将臣革職治罪。
得旨。
汝實不為無罪。
但朕不以一過棄人長。
汝其勉之。
若複有似此之過。
則朕亦不能為汝寬矣
○山東巡撫阿爾泰奏、濟甯州之牛頭河。
納钜。
嘉。
濮。
範。
等州縣之水。
自西北而來。
由河歸湖。
為上遊尾闾。
向無堤岸。
今于東岸築堤。
遏水南流。
以入于湖。
又築橫壩。
以防倒灌。
蘭。
郯。
二縣境内。
有續挑之響水。
層河。
等溝河二十五道。
導窪地之水。
入于沂。
沭。
武。
燕。
等河。
由邳州入運。
并已工完報竣。
得旨嘉獎
○山西巡撫鄂弼奏、太原省城駐防滿營城守尉一員。
歲僅支俸銀。
一百三十兩。
米。
一百三十斛。
今春駕幸五台。
荷蒙詢及。
令酌給養廉。
今議照直隸保定城守尉例。
歲支養廉二百兩。
得旨、如所議行
○陝西巡撫鐘音奏、前因軍興。
将内地額設驿馬内。
先後撥協馬五百一十四匹。
今應如數徹回。
但各處駐劄大臣。
并有赍遞事件。
請于沿邊各站。
酌留一半。
其一半徹回。
報聞
○甘肅巡撫明德議奏、查從前遞解遣犯。
屢有脫逃。
緣甘省地廣站長。
州縣之有監獄者。
即行收禁。
其餘各站。
皆系住宿坊店。
易緻脫逃。
今請于沿途各驿。
酌添閑房二三間。
作為監房。
遣犯一到。
即行收禁。
令在驿書役。
協同看守。
其有營汛處所。
即令該員弁巡查。
如有疎虞。
照州縣例參處。
得旨、所議甚是。
依議
○又奏、查巴裡坤。
哈密。
安西。
三處。
遣犯甚多。
難以安頓。
嗣後各省遣犯。
請停止分發巴裡坤等三處。
酌發辟展。
烏噜木齊。
屯所。
到配之日。
即令分派各屯。
照例給與口食。
得旨、如所議速行
○貴州巡撫周人骥奏、查古州鹽埠。
自新增引五千九百餘道後。
約需成本萬有餘兩。
商力不給。
現有省城鑄局餘錢。
例應易銀歸款。
請将此項借資古埠商本。
報聞
○又奏、黔省白鉛。
原議每年酌撥二百萬斤。
運赴漢口。
售供各省鼓鑄之用。
自後遞加至三百四十萬斤。
現今漢局鉛觔充裕。
請将加運之一百四十萬斤停止。
仍照原議。
每年撥運二百萬斤。
或有不敷。
即于新開河道。
所辦樂助。
福集。
二廠運漢鉛内分銷。
報聞。
卷之六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