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卓異官。
共一百四十員。
分别升賞如例
○癸卯。
禮部議準、山東布政使崔應階奏稱、每科殿試題名。
系坊間市賣。
籍貫名次。
傳寫多訛。
恐滋别項弊端。
請于殿試後。
将全榜知照各省藩司。
留為案據。
至新進士引見錄用之後。
吏部将用過幾員。
歸班候選幾員。
亦按照省分。
開列名單。
咨行各省藩司立案。
再順天鄉試中試舉人。
除北貝外。
南北中皿貢監生中式者。
各省藩司無可案據。
嗣後請于順天鄉試榜後。
行令順天府尹。
将各省中式舉人、副榜、按照省分。
開明籍貫名次。
通行直省藩司立案。
再拔貢朝考後等第名次。
知照各學政外。
亦請行知直省督撫存案。
從之
○甲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鄂弼奏、介休縣土棍郝士雄等、聚衆械鬥一案。
該縣陳之铨。
即帶領壯捕。
拏獲首從各犯。
現在審訊得實等語。
匪棍聚衆逞兇。
最為風俗之害。
有司遇此等案件。
果能及時力捕。
則重犯不緻遠揚。
而地方自然怗息。
乃庸懦無識者。
因循畏縮。
反緻釀成事端。
其視陳之铨。
相去不已遠乎。
陳之铨。
着該部行文。
調取來京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大陳山洋面。
匪船掠竊。
将兵丁水手載逃一案。
前已屢降谕旨。
令該督設法拏究。
并令林洛密速根追。
乃至今未據查獲奏聞。
豈訪緝已經數月。
尚無蹤迹耶。
此案匪徒在洋。
玩法橫行。
若不及早緝獲懲治。
何以儆兇惡而靖海疆。
着再傳谕楊廷璋等、嚴饬弁員。
速即實力根拏。
究拟具奏。
毋得任其延緩
○乙巳。
谕、前據楊廷璋奏、大陳山洋面匪船掠竊。
将兵丁等駕逃無蹤一案。
曾令該督。
嚴行緝究。
今據奏稱、總兵林洛。
得受網戶錢文。
派兵代為守網。
以緻淹沒兵民。
并非因追拏匪船被掠等語。
林洛着解任。
交與該督、會同巡撫莊有恭、秉公審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前楊廷璋奏、大陳山洋面匪船掠竊一案。
曾令該督。
并總兵林洛。
密速查拏。
嗣因提督王無黨摺奏、該鎮不亟為推求。
似有歸過林洛之意。
複經降旨。
令楊廷璋确查具奏。
已據查奏、林洛尚無他故。
今楊廷璋續參林洛受網戶錢文。
撥兵代為看守。
以緻滋事。
淹沒兵民。
并非因追拏匪船被掠。
現将該犯等、解交浙省藩臬兩司嚴究。
并請将林洛解任質審等語。
海疆關系緊要。
林洛身任總兵大員。
如果納賄派兵滋事于前。
又複捏報支飾于後。
自當重治其罪。
以儆綠營惡習。
但前此王無黨既經具摺诿過林洛。
而此案重犯。
又日久未獲。
安知非地方文武。
因現在不能緝兇完案。
轉借王無黨原奏為由。
附會巡兵生釁。
計圖了事耶。
此案如僅交兩司審拟。
恐不無承奉上官。
從中觀望之意。
朕辦理案件。
必須徹底根究。
不使稍有漏網。
亦不使稍有屈抑。
已有旨令林洛解任。
令楊廷璋。
莊有恭。
會審。
該督未到浙省之先。
莊有恭可将此案緣起實情。
一面密速體訪。
一面即将解到人犯。
先行研訊奏聞。
仍俟楊廷璋到浙後。
會同秉公審拟具奏。
将此傳谕該撫、原摺并鈔寄閱看。
并傳谕該督抵浙時。
會同莊有恭。
悉心秉公确審。
務在研究實情。
毋得稍存成見
○丙午。
旌表守正被戕之福建武平縣民林華慶妻範氏
○丁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劉統勳、為大學士。
兼管禮部事務。
兵部尚書梁詩正、為吏部尚書。
協辦大學士。
都察院左都禦史劉綸、為兵部尚書。
禮部左侍郎金德瑛。
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以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梁詩正、兼管翰林院掌院學士
○以修撰蔡以台、充日講起居注官
○戊申。
谕、刑部侍郎員缺。
着安泰補授。
安泰未到京之前。
着阿永阿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奏稱、哈喇沙爾。
派出屯田回人。
系總管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