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内地營伍者。
交與該督楊應琚。
亦照此查明辦理。
候朕酌量簡用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應琚奏稱、現在庫貯硝磺。
不敷各營需用。
而邊外無硝磺處所。
又複咨取等語。
從前軍需硝磺。
俱取之庫車等處。
并不專籍内地。
即如從前準噶爾之人。
亦有槍炮。
其所用火藥。
不過本地所産。
豈有取之内地之理乎。
着傳谕楊應琚。
嗣後火藥。
各宜查訪出産硝磺之區。
采辦使用。
不必取之内地。
即間有一二不産硝磺處所。
亦宜由附近地方取用。
庶可省内地挽運之力。
将此通谕各處遵行
○以甘肅慶陽協副将馬彪、為四川川北鎮總兵
○乙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達善審拟豫省收受蘆鹽公費一案。
摺内尚有未能詳盡之處。
如宋邦綏前在署鹽道任内。
如實不知此項陋規。
并未收取。
則該撫将伊列入失察人員。
是為過刻。
伊非各道之上司也。
若彼時曾經染指。
是雖任事日淺。
其罪即與鄧錫禮。
朱若東等、不過少為區别可耳。
安得随圖勒炳阿。
胡寶瑔等之末。
一例開參失察乎。
又張任莘既為此案罪首。
其貪黩科派。
亦應俟到案确訊。
方可定案。
乃單内既未錄供。
摺内又未定罪。
而取信于他人一面之詞。
又何以得全案前後确情耶。
再蘇壽甯。
因聞護道禀出。
始将所得公費退還。
其事已經敗露。
更不待言。
此與知人欲告而首之例。
相去何啻霄壤。
該撫既準不枉法贓論罪。
又何必曲為牽引。
多此一番斡旋。
昨因此案無端科派。
事不近情。
恐前此河東辦運時。
或原有相沿陋規。
亦未可定。
已傳谕該撫令其詳悉查明。
有無此等情節。
分别情罪。
秉公辦理。
想吳達善具奏時。
尚未奉到。
朕于辦理此等案件。
從無成見。
惟期毋枉毋縱。
務得實情。
一歸平允。
着傳谕吳達善、将此一并詳悉研究。
如僅系相沿陋規。
則河東長蘆。
不過異名同實。
尚可稍從末減。
若竟系伊等憑空科派。
有意侵牟。
自當俟各犯到案。
質訊明确。
按律重治其罪。
以示炯戒。
吳達善固不可因原參已重。
意在稍存回護。
更不可以業經升任。
視同五日京兆。
急圖草率完案。
以釋怨解紛。
則非大臣所為。
大不是矣。
亦豈朕所望于該撫者。
此摺案犯供看不全。
未成信谳。
難以交部。
仍着發回。
并詳谕該撫知之。
尋奏、查務省鹽商。
舊有規禮。
雍正四年。
經田文鏡奏請歸公。
至乾隆五年。
前撫臣雅爾圖、複查出未盡陋規。
概行歸公。
現在各商照舊緻送。
至乾隆二十年。
因河東缺鹽。
奏準于長蘆存鹽内、通融撥借。
晉商赴天津運鹽。
從未緻送規禮。
嗣因天津買運維艱。
就近在衛廠蘆商餘鹽内借運。
衛輝通判張任莘。
索取蘆商公費銀。
每包一錢一分。
張任莘又向蘆商等、議給鹽道、衛輝府、汲縣、各衙門。
每包二錢。
此并非舊有之陋規。
實因改食蘆鹽新派。
得旨、覽。
又奏、前因宋邦綏曾署鹽道事。
是以列入失察内。
現查伊并未染指。
定案時毋庸開參。
又批。
如此則汝因升任。
而諸凡草率之處。
更不問而益明矣
○又谕、前據方觀承奏、乾隆二十四年。
永清縣應徵香燈地租銀兩。
因永定河漫水被淹。
題請蠲免。
所有應行撥補之項。
即于司庫耗羨銀内解交等語。
此項租銀。
雖屬每歲備給香燈之用。
但所用有赢有缺。
俱可聽内務府自為存貯支撥。
何必泥于定額。
遇有蠲項。
複就司庫動撥。
嗣後該地方官。
但将徵取租銀實數。
盡收盡解。
知會内務府查收。
不必沿習陋套。
輾轉撥解符額。
以省案牍
○以詹事宗室良誠。
為通政使
○以兵科給事中實麟。
為光祿寺卿
○丙寅。
谕、此次平定準噶爾回部官兵。
均各奮勉。
今大功告蒇。
理宜加恩給與世職。
将軍等、朕已加特恩。
其格外奮勉。
曾得功牌大臣官兵内。
未經賞給官職者。
應如何給予之處。
着軍機大臣等、會同該部。
察核辦理具奏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墉奏、沛縣監生閻大镛。
抗糧拒差。
誣官逃走。
旋經拏獲未結一案。
因其情形異常桀骜。
随查出該犯詩稿二紙。
并伊祖閻爾梅。
伊伯閻圻。
稿本。
及閻爾梅犯罪時文移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