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簽進呈。
并查該犯家内。
無伊詩稿存留。
揆其情理。
必系悖逆之詞。
曾經銷毀等語。
閻大镛以監生抗糧拒差。
情屬可惡。
治以應得罪名。
已無可寬貸。
至查出稿本各條。
以朕觀之。
不過愚賤無知。
尚無悖逆之語。
若牽引伊祖伯等詩文。
遽以悖逆定谳。
而先置本案為輕罪。
又不切究其燒毀滅迹之由。
是既不足以服本犯之心。
而議者或轉疑為刻核。
非朕用法平允。
務得實情之意。
且銷毀之語。
亦屬揣度之詞。
該犯平日。
果系居心悖謬。
形之筆墨。
即使本人豫事銷毀。
而天理不容。
斷不令其毫無蹤影。
脫然漏網之理。
非有一二銷滅不盡。
即有留遺他處。
使之旁出敗露者。
此正案中吃緊關鍵。
該督撫果肯實心詳悉研鞫。
自無不明之理。
若實有悖逆本朝形迹。
即應嚴處。
以肅刑章而懲匪類。
着将原摺鈔錄。
并粘簽稿本。
交與高晉、陳宏謀。
令其确切嚴訊。
并悉心躧訪。
及該犯悖謬詩文。
有無留遺在外之處。
秉公推勘。
按律定拟具奏。
尋高晉奏、據藩臬兩司訊報。
閻大镛曾刻有俣俣集詩文。
内有沛縣志記一篇。
因該犯之母。
少寡守志。
未經列入節孝。
文内譏剌不公。
為人呈首。
經修志之原任知縣李棠。
拘訊。
将書闆追繳。
及已印詩集。
一并追毀。
并無别項悖謬詩文等語。
但揆之情理。
殊難憑信。
現饬司道府縣。
再行确切嚴訊。
務得實情。
得旨、是。
陳宏謀奏、查該犯所刻之俣俣集。
業經銷毀。
其中恐有悖逆之處。
必須追取原書。
方可憑信。
現饬府縣搜查躧訪。
務将該犯前刻。
及續作詩文。
盡行追出。
以憑察驗。
得旨、覽。
汝不為此足矣。
汝肯從嚴辦理此等人乎
○又谕曰、阿桂奏稱、搜捕瑪哈沁之參将蘇尼勒圖、侍衛烏魯木等、至巴柴河之素噜圖伯勒齊爾、拏獲瑪哈沁博卓壘等十三人。
據供、在阿勒坦特布什。
随頭目色布騰居住。
查色布騰若果系戕害德舒之賊。
甚關緊要。
即令伊柱。
領兵一百三十名。
前往搜捕。
至博卓壘并未拒捕。
且系烏魯木舊屬。
請免其正法酌量歸并安插等語。
阿桂聞色布騰藏匿處所。
即派兵往捕。
所辦甚是。
烏魯木亦屬奮勉。
着加恩授為頭等侍衛。
仍傳谕阿桂、若能擒獲色布騰。
即嚴拏解京。
博卓壘等、俱照例安插
○參贊大臣舒赫德奏、臣等風聞布拉呢敦。
逃入巴達克山時。
曾将幼子三人攜往。
今據素勒坦和卓贖回之葉爾羌回人台裡布和卓、密告臣額敏和卓雲。
布拉呢敦三子。
一名和卓阿什木。
一名阿布都哈裡克。
一名和卓巴哈敦。
現在巴達克山居住。
所有照管養育之人。
俱甚窮苦。
且慮傷害。
臣等詳議。
若向素勒坦沙索取。
恐伊藉端居奇。
正在籌議間。
适奉到養育薩木薩克之恩旨。
臣額敏和卓。
即密傳台裡布和卓。
詢得實情。
随饬親信屬人什丕。
同葉爾羌伯德爾格回人數名前往。
因貿易之便。
通知養育布拉呢敦三子之回人等。
宣示聖恩。
令其帶領來投。
再經過霍罕部落之要隘。
亦行文該處阿哈拉克齊密爾莽蘇爾。
令其照管前來。
一切俱以臣額敏和卓之意為詞。
其台裡布和卓等、俱酌加獎許。
令其相機辦理。
報聞
○贈故戶部尚書李元亮太子太保銜。
并入祀賢良祠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高晉。
江蘇巡撫陳宏謀奏、揚州府屬之高、寶、興、泰、等州縣。
下河地方。
積年被淹。
緣天妃閘迤南之丁溪、小海、迤北之上岡、北草堰陳家沖等五閘。
數年以來。
漫成平陸。
竟閉而不用。
查各閘之下遊。
有王家港。
水深丈餘。
寬十四五丈。
又有射陽湖。
寬深更甚。
若将丁溪。
小海。
二閘河疏浚。
另開一引河。
灌入王家港歸海。
再将上岡。
草堰。
陳家沖。
三閘河疏浚。
亦開一引河。
彙入射陽湖歸海。
以防倒灌。
得旨、甚應行之事。
妥協辦理可也
○甘肅巡撫明德議奏、阿拉善郡王羅布藏多爾濟。
前于邊外之占茂山。
建立喇嘛廟宇。
查該處雖在民界之内。
業蒙賞賜廟名。
未便複令拆移。
請嗣後不許添建。
并令地方官分定界址。
埋石立界。
廟界以内。
禁止民人砍伐樹木。
界外不許喇嘛越界砍伐。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六百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