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六年。
辛巳。
六月。
戊辰朔。
吏部議準、陝甘總督楊應琚疏稱、裁汰赤金衛守備衙署。
請改為新設玉門縣衙署。
衛千總衙署。
改為典史衙署。
靖逆衛千總衙署。
作為訓導衙署。
從之
○己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昨閱陳宏謀。
将荊溪縣知縣紀澄中。
違例題請實授一本。
吏部祇将該縣議駁。
不準實授。
而于率行題請之該撫。
并不奏請議處。
因令檢查成例。
而該部僅引違例題請升調之案。
枝梧覆奏。
朕以升調實授。
情形迥不相同。
憶前此曾經降旨。
随谕再行詳查。
始将原旨錄奏。
複以原旨内。
似專為年限未滿者言。
而于現有參處之員。
竟未畫一辦理。
此非特膠柱鼓瑟之見。
直司員等故為強生分别。
而該堂官竟為所朦混而不知耳。
直省以不合例之員。
題請升調者。
原為要地需人起見。
若署事之員。
現屬在任。
其人複何所需。
既有參處。
自不妨少待。
是實授之員。
絕非升調者可比。
而處分之與年限未滿。
其為不合例則均。
此理宜人人共曉。
乃該部奉旨以後。
含糊辦理十數年。
直待朕憶及原降谕旨。
始行查出。
其一例兩辦。
或出自拘泥。
情尚可寬。
至逡巡不即查奏。
既經指出。
又支離遷就其說。
則不謂之有心回護而何。
朕日理萬幾。
且成命久頒。
而必欲于此等事件。
待朕一一條分縷析。
豫防過計。
有是理乎。
着将奉旨後。
所有率覆各案。
及首先專辦各司員。
查明分别嚴加議處。
其曆任未經察出之堂官。
亦着一并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弼奏、河東召募新商。
本人現俱出外。
因該鹽政差押家屬赴運。
以緻殷戶等辄生畏避等語。
該省鹽法。
現在定議增價展限。
自可漸次通融調劑。
所有新募各商。
原非堕銷欠課之人。
該鹽政祇須剀切曉谕。
俾知赴公趨事足矣。
況商人之責。
惟在出名認辦。
若領運行銷等事。
亦不能不用商夥。
薩哈岱竟将伊等的屬差押。
誠屬孟浪。
無可置喙。
但既有此情節。
鄂弼不妨據理喻止。
止而不從。
亦不妨據實參奏。
至于辦理鹽務。
若地方官與鹽政。
各存畛域。
在鹽政既恐無從措手。
及鹽法不能盡善。
而撫臣又能不先任其咎乎。
試思朕之任鄂弼。
與任薩哈岱。
孰重孰輕。
今該商等、甫當應募觀望之時。
正當各秉虛公從長計議。
若鹽政有任情過當之處。
朕固不能為薩哈岱寬。
倘巡撫意見未化。
緻薩哈岱辦運贻誤朕又能為鄂弼解乎。
着傳谕鄂弼。
令其彼此實心籌畫。
會商妥辦。
不得稍存成見。
緻妨公事。
并令薩哈岱知之
○庚午。
谕、前經降旨。
令旗丁餘米。
準其在通變賣。
以資日用。
今年米價甚平。
所有抵通漕艘。
于正供兌足後。
旗丁多餘米石。
聽伊等酌留食用。
如有情願出售者。
仍照前例。
即準其就通粜賣。
于旗丁等既屬便益。
而地方糧石。
亦愈得流通充裕。
該部即遵谕行
○刑部議覆、湖北布政使亢保條奏、一。
妻妾過失殺夫。
及家長者。
不許轉嫁。
閨帏幽隐。
暧昧莫測。
若不明定禁例。
弊端不可究诘。
應如所奏。
嗣後妻妾過失殺夫。
及家長。
依例決杖贖流外。
禁令不許改嫁。
其實無親屬可依。
不能自存。
準族保呈報。
當官嫁配。
一、兩家互毆。
各斃一命。
例得免死減軍之犯。
請一體追給埋葬銀。
查應償人命罪囚遇赦者。
例追銀二十兩。
給與被殺家屬。
至兩家各斃一命之減軍人犯。
以均系屍屬。
亦同屬苦主。
是以并無此例。
但一家之内。
雖屬至親。
有并非同居者。
名為一家。
實則各戶。
凡遇喪葬。
各自經營。
如此等類。
既因親屬同傷殺人。
緻囚不償命。
又令死者之家。
自備營葬。
未為平允。
亦應如所奏。
嗣後除兩家實系同居。
無庸議追埋葬銀外。
其一家而兇手及被殺之人。
實系各居者。
均于免死減軍該犯名下。
照定例追銀二十兩。
從之
○辛未。
谕、據恒祿等奏稱、松花江下遊。
伯都讷所屬地方。
旗民驿站人夫。
口外蒙古等、設網打魚。
率多争競。
請分定邊界。
計網徵稅。
以杜訟端等語。
吉林。
伯都讷等處。
滿洲蒙古民人。
多藉漁獵為生。
越界捕魚。
事所不免。
着派貝子瑚圖靈阿。
馳驿前往。
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