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祿。
傅良。
及該盟長等、秉公查勘。
分定地界。
嚴禁越境捕魚。
以杜訟端。
以資伊等生計
○壬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原任延榆綏道王镗。
業已病故。
伊名下應還官項。
除節次恩免外。
現在尚有未完借帑本息銀。
共二十二萬二千兩。
前據該撫查奏、伊鹽窩房地衣飾等項。
約有三十六萬餘兩等語。
王镗效力年久。
并無過愆。
令已物故。
若将前項銀兩。
責令伊子一時按數清還。
則所估雖屬有餘。
而一經變售。
所存無幾。
将來或緻難以資生。
深為不忍。
着傳谕鄂弼。
轉饬地方官。
善為曉谕伊子。
将所有鹽窩内。
加恩仍令其照舊妥協營運。
酌量每年撙節。
足支用度外。
約可得交官銀若幹。
通盤計算。
分定限期。
逐年完繳。
俾帑項既可漸次清完。
而于伊子家計。
亦不緻拮據。
該撫其留心籌度辦理。
無庸抑勒從事。
以副朕格外矜全至意
○又谕曰、阿桂奏、範時绶。
由烏噜木齊。
送羊一萬三千隻。
全抵伊犁。
辦理妥協。
又懇于辦送回空駝隻後。
仍來伊犁效力等語。
範時绶前因解送阿克蘇羊隻妥協。
曾賞給參領職銜。
此次更屬奮勉着加恩授為頭等侍衛。
烏噜木齊、亦有應辦事務。
仍在原處行走。
不必又往伊犁。
其在事官員。
着交部議叙。
兵丁等、賞給錢糧一月
○癸酉。
谕、國子監将教習期滿之沈若木。
帶領引見。
摺内既引吏部原議。
或以知縣。
或以教職。
候欽定等語。
乃又将該員系進士。
曾經有旨歸班。
以知縣選用之處聲叙。
明系有心取巧。
令該員必得知縣耳。
進士歸班铨選知縣。
不過相沿舊例。
至得缺之日。
必須九卿驗看。
核其衰庸。
或人材無能。
不堪膺民社之任者。
以教職改補。
亦有于引見時。
經朕特旨改教者。
是沈若木之應得知縣與否。
尚在未定。
而該監堂官隐躍其辭。
竟坐實以知縣選用。
若以為不當複以教職用者然。
如此用巧。
必由陸宗楷。
與沈若木。
同系江浙科目。
其為曲意瞻徇。
情迹顯然。
觀保。
全魁。
庸懦無能。
為其所愚而不覺。
夫士子躁進網利之心。
為司铎者。
尚宜抑而斥之。
今且朋比為奸。
其何以正人心。
國子監堂官。
着交部嚴加議處
○吏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薊運河之白龍港江窪口。
并有汛員管轄。
惟自江窪口。
至北塘海口。
計水程三百三十裡。
又北塘海口。
至大沽口新河。
計三十裡。
均系甯河縣所屬。
并無專員管轄。
查有該縣蘆台巡檢。
附近河幹。
便于照察。
請改為兼河之缺。
令其管理新河。
仍兼地方事務。
從之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所布奏、骁騎校博達勒等、護送哈薩克使人。
行抵邊境。
見上年在特穆爾綽爾郭等處過冬之哈薩克等。
俱遠移遊牧。
殊屬恭順。
歸途遇哈薩克等告稱、前有二十人打牲。
至和博克等處。
被賊戕害等語。
近經烏噜木齊大臣等奏、哈薩克貿易人等告稱、伊等二十餘人被害。
恐系内地逃人所為。
朕即降旨。
将來貿易人等。
若再行言及。
即告以内地。
并無逃人。
明系厄魯特瑪哈沁、其言語衣服。
與内地大不相同。
嗣後爾等若再與相遇。
即行剿殺。
果系。
内地逃人。
亦即擒拏。
但不得驚動往來商旅。
可将此遍行傳谕知之
○浙江巡撫莊有恭奏、林洛受賄一案。
現已饬提說合過付之何兆守。
程宏嗣等嚴訊。
據供。
實系與林洛之子林輔國說合。
随提訊林輔國。
極口招承。
朦蔽伊父。
私行納賄。
然究難憑信。
俟提到林洛後。
臣與督臣秉公诘訊。
務得實情。
不使稍有漏網屈抑。
得旨、甚是。
又稱、總之林洛之罪。
在于聽情納賄。
據呈捏報。
又批。
此言更公當之極
○乙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莊有恭摺奏、訊過林洛之子林輔國等供。
俟提到林洛。
會同督臣秉公诘訊。
據實定拟。
不使稍有漏網屈抑等語。
所見公當處。
已于摺内批谕。
惟所稱林輔國。
極口招承朦蔽伊父一節。
則不可不加意體勘。
以杜避重就輕之弊。
林洛以總兵大員。
納賄屬實。
即罪在難逭。
至伊子不過一監生耳。
若以求索受财。
一切诿諸林輔國。
則林洛之咎。
止于聽情失察。
而伊子又以身非職官。
得從輕典。
且于人子不失孝道。
其為一舉數便。
誰不知之。
殊不思國家設立刑章。
當以肅官箴。
懲漏網為正。
若陳編所載。
缇萦請代父罪。
隻可為文詞稱诩之具。
其有執法之任者。
又安得徇私情。
廢公義耶。
着傳谕楊廷璋等、令将林洛實在案情。
悉心詳鞫。
務得确據。
慎勿稍存因循之見。
急圖遷就完結。
緻乖明允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犍為縣民彭永應女彭氏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索倫副總管尼布齊喀。
曾于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