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則不但責令分賠。
且當明治其罪。
此中情事迥殊。
未可概以追賠完局也。
且據該員辯稱、此工非伊一人專辦等語。
其言亦并無可據。
着傳谕高晉、令其将此案前後始末。
逐一确查。
是否該總河委令承辦。
抑或該員自行詳請興工。
并因何核參令其賠補。
及案内同辦更有幾人之處。
即行詳悉奏聞。
尋奏、查佟世表。
在江南宿虹任内。
經前任淮徐道姚廷棟等、詳請委辦朱家閘引河。
估銀四千九百二十二兩九錢。
嗣緣流勢變遷。
未能開成。
經白鐘山。
于報銷冊内。
将此項聲明。
尋準部駁。
以閱久尚未開放成河。
糜費錢糧。
即令着落原辦之佟世表名下追賠。
查當時并未另委别員同辦。
雖非該員詳請興工。
而河未成工。
例應承辦之員賠補。
得旨、覽奏俱悉
○又谕曰、高晉奏、現在提解閻大镛。
俟人犯到齊會訊一摺。
内有該犯因母未入節孝。
作沛縣志記。
譏刺不公。
曾刻俣俣集内。
乃原任知縣李棠。
既據書吏呈送。
僅将該犯拘喚訓谕。
并将書闆。
及已印詩集追繳銷毀了事。
李棠身令一縣。
遇此等藐法劣監。
正當嚴行究治。
何得曲意調停如和事老人之為者。
況即譏刺縣記一文。
該犯自幹橫議。
其情已屬可惡。
李棠不惟置之不論。
且将伊全集盡行追毀。
欲使惡迹消滅無遺。
其代為掩覆。
非與于逆惡之甚者乎。
若就此一節。
徹底根究。
則全案關鍵。
未必不勢如破竹也。
李棠現在革職回籍。
着傳谕高晉、令其速即提到嚴訊。
務俾水落石出。
毋任稍為遊移隐匿。
将此并谕該督等知之
○又谕、工部議駁。
常鈞請停代赈城工一本。
内稱、安省乾隆二十四年。
被災案内。
請以工代赈之潛、山、太湖、二縣城工。
何以不即興舉。
接濟饑民。
及遲至二十六年。
始行請帑興修。
應令該撫據實查參等語。
已降旨依議矣。
以工代赈。
原屬地方偶爾被災。
随宜調劑之一法。
常鈞所言。
固未免因噎廢食。
但如原摺所指安省舊案。
則事理實不可解。
試思被災之年。
既經題準。
自應及早興修。
以資災民口食。
即雲勘估請帑需時。
亦不過旬月間耳。
何以遲至三年。
始議舉行。
且其年正值豐收。
何名代赈。
尤足令人失笑。
高晉前任安撫。
素屬曉事。
何以竟不自覺耶。
着傳谕該督。
令将前後辦理緣由。
明白回奏。
尋奏、查潛山。
太湖。
二縣城垣。
于乾隆二十四年。
因該二處秋禾被災案内。
附請興修。
嗣因該二縣城垣。
原估之後。
續有坍塌。
詳請一并估修。
當即勘估。
需銀二十餘萬兩。
較原估錢糧數倍。
恐有浮冒情弊。
駁饬藩司。
另委妥員确估。
臣去冬奉召入都。
尚未詳到。
是以不及辦理。
此等實情。
未經呈奏。
咎實難辭。
請将臣嚴加議處。
得旨。
該部察議具奏
○以。
内閣侍讀學士溫敏。
為詹事府詹事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奏、據護送哈薩克使人之喀爾喀兵朋楚克告稱、哈薩克使人卓勒巴喇斯。
已回遊牧。
我等歸途。
于五月十二日。
在薩哩山陰之铿格爾烏裡雅蘇圖。
遇五十餘賊。
槍傷官兵梅楞達什敦多布。
巴圖。
緻斃。
惟我一人脫出等語。
昨阿桂奏、伊柱于四月初八日。
在巴柴拏獲瑪哈沁數口。
據供。
同行之色布騰。
被大兵擊敗。
欲入俄羅斯。
今又移向阿勒坦特布什。
伊柱即領兵往剿。
或此次賊人。
即色布騰黨類。
亦未可定。
成衮紮布。
已派兵三百。
令車木楚克紮布等、前往搜捕。
并着傳谕阿桂。
轉饬伊柱。
加意奮勉。
一經拏獲。
即将朋楚克所告情節。
詳加查詢。
再朋楚克等告稱、因駝隻疲瘦。
向哈薩克換取肥者。
并未給與等語。
伊等系微小部落。
原欲沾我餘潤。
轉向彼希圖便益。
甚屬見小。
嗣後護送哈薩克使人等。
當擇能知大體者派往。
再于乾清門行走之察哈爾侍衛等、派出二三員。
令其照看。
着軍機大臣。
即查辦具奏
○軍機大臣議覆、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稱、安西提标官兵移駐案内。
議撥靖逆兵二百名。
瓜州兵三百名。
移駐哈密。
但瓜州營兵饷。
原定折價、每石二兩二錢。
靖逆協。
一兩八錢。
今兩處合駐一營。
折價未便參差。
查布隆吉營折價、亦系二兩二錢。
請改撥布隆吉額兵二百名。
同瓜州兵移駐哈密等語。
應如所奏。
至稱布隆吉撥缺之數。
即将原議之靖逆兵二百名歸補。
并以靖逆兵一兩八錢之折價。
合之布隆吉二兩二錢之數攤算。
每石統計價銀二兩零四分。
一體折給等語。
查本年四月内、該督原奏、安西提标五營。
悉照每京石二兩二錢之例。
改給折色。
并未聲明内有多寡不齊之處。
所奏前後不符。
應令詳悉确查具奏。
從之。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
帝實錄卷之六百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