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等語。
前據鄂弼兩次奏明。
派員查訪。
今豫省既經查明。
晉省何以尚未覆奏。
現在查辦若何。
着傳谕該撫。
即将實在有無陋規情弊。
速行奏聞毋再延緩。
尋奏、查河東鹽商運銷池鹽。
本重利微。
除正耗及火耗外。
并無規禮。
核之底赈。
訪之輿論。
如出一口。
後因池鹽缺産。
奏準于衛輝等廠買鹽。
蘆商給與鹽票。
領回銷賣。
并不知豫省衙門。
有何規禮。
至晉省從前本無陋規。
現在借運蘆鹽。
運腳更重。
更無餘力使費。
報聞
○又谕曰、蘇昌奏、拏究石門縣奸徒投遞捏造逆單一摺。
于事理殊未明晰。
所辦不免張皇過當。
地方果有逆匪重案。
一經發覺。
自應嚴拏速究。
毋令稍有漏網。
但此案既稱陳九友自認捏造字單。
圖害唐覺思等。
而該州縣複經查明。
唐覺思實系土着。
并無為匪匿藏悖逆字迹情形。
是仇陷已有确據。
其中果有别情。
自應另行查究。
陳九友若果有代認消案之意。
不妨再拏其餘。
若情節不過挾仇。
即應治陳九友誣害之罪而已。
不必波及無辜也。
乃今單内首列之唐覺思。
已無蹤迹可疑。
而複将全單羅列各姓名。
一一關行兩省。
輾轉搜拏。
縱令到案審明。
即予昭雪。
其為株累。
不已甚乎。
在奸徒設計誣捏。
原以希圖陷害為快。
今乃根拏擾累。
反堕其術中。
此等措置失宜。
直所為過猶不及者。
若不善會朕指。
而遇真正逆案。
或稍存顧慮。
則又膠柱鼓瑟。
無怪乎曉人難得矣。
着傳谕該督等。
令其将投文之張老二。
捏造逆單之陳九友等、各正犯。
徹底根究實情。
從重定拟。
即速完案。
毋得牽累無辜。
緻乖明允。
并令周琬。
馮钤。
知之
○戶部條奏、銅運事宜。
一、滇銅每年正加四運。
每運委派同知。
通判。
知州。
知縣等二員。
均分起運。
不必委用佐雜為協運。
仍遵奏準起程日期。
先後開船依限抵通。
一、裝銅上船時。
請饬該省督撫。
即設木牌。
填注銅觔數目。
船身入水尺寸。
并令沿途督撫。
嚴饬地方官。
查照木牌填注數目。
實力稽察。
以杜減載多裝。
夾帶貨物等弊。
并照催漕之例。
不許停泊。
其有守風守水之處。
總以三五日為準。
不得過期。
一、各廠積存銅渣。
令爐頭随時淘洗。
所得銅觔。
于每年年底奏明。
即于次年附卯添鑄錢文。
解部搭放兵饷。
無庸積存各廠。
一、運員自滇黔運京。
途遠費多。
起程時。
該撫祇将水腳雜費。
及一半養廉銀核給。
不敷所用。
雖有餘剩銅鉛。
除交崇文門稅課外。
所剩無多。
向例銅鉛船。
沿途所過各關。
該監督查明船身丈尺。
銅鉛觔數。
填注蓋印。
給運員收執。
到京後。
所有沿途經過各關應徵稅項。
一并赴崇文門交納。
以緻歸途無資。
謮嗣後各員餘剩銅鉛。
除交崇文門本關稅課外。
其應讷沿途各關稅銀。
俟運員差旋。
在于藩庫應領一半養廉銀項下。
照數扣存。
彙搭解部。
免緻運員拮據。
一、搭放兵饷。
宜令戶工二局爐頭分放。
查戶部寶泉局鑄錢。
原以搭放兵饷。
工部寶源局鑄錢。
則專為給發工價。
嗣因工部錢給工價外。
尚餘二十萬串。
奏交戶部搭放兵饷。
令寶泉局爐頭。
往工部代放。
以一局兼兩局饷錢。
往往顧此失彼。
請嗣後八旗兵饷。
除戶部應收數目。
金銀庫票傳寶泉局爐頭解放外。
其工部應放錢。
令其自領金銀庫票。
傳寶源局爐頭。
赴節慎庫自行放給。
從之
○刑部議覆、江西布政使湯聘奏、查律載同謀共毆人緻死者。
以緻命傷為重。
下手者絞。
餘人杖一百。
又同謀共毆殺人者。
當究明何傷緻死。
以傷重者抵。
竊思兩人共毆。
傷皆緻命。
一至抵償。
一止杖責。
輕重懸殊。
而向來州縣。
祇以拟抵一犯解勘。
餘人取保。
以緻輾轉朦混。
不得實情等語。
應如所奏。
嗣後同謀共毆之餘人。
除無緻命傷者。
仍照例辦理外。
如驗明傷皆緻命身死者。
無論當時過後。
将先後下手之犯。
一并收禁解審。
俟巡撫審定後。
發回該地方取保。
從之
○庚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梁詩正。
充經筵講官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周煌。
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以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富當阿。
山海關副都統舒泰。
對調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原任知州佟世表。
前在宿虹同知任内。
有承挑朱家閘引河未成。
應賠銀四千九百餘兩。
而該旗以無案可稽。
遷延移覆。
現經工部參奏。
但此項工程緣起。
究應查明原案。
分别辦理。
從來引河工程。
原以分洩水勢。
以免頂沖。
于河防原屬有益。
其承辦之員。
有因奉派照例開挑。
其後或因經理未善。
以緻流淤道改。
不能收效。
着落賠項者。
其人尚屬公過。
不過令其完帑而止。
若系奸滑之徒。
朦禀上司。
計圖開工侵冒。
以緻糜費誤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