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甫經到任時。
即将木無可采。
請繳原領部票。
尤情理所必無者。
看來其中非系監督自圖中飽。
豫為先聲動人。
即系胥吏等有心侵隐。
慫恿期成額為此咨報。
均未可定。
着傳谕鄂弼。
令其密訪嚴查。
并将該監督期成格各項木稅底簿。
調齊确核。
一有弊端。
即行據實覆奏。
尋奏、詳核底簿。
诘訊胥吏。
實因山木砍盡。
積年相沿。
以戶稅赢餘。
抵解工部木稅。
并無徵多報少情弊。
但前任監督。
按季抵解。
期成額于前三季并未申解。
經部嚴催。
始将四季木稅。
于二十六年八月任滿時。
支戶關盈餘解部。
至其呈繳部票。
因到任之初。
适前任監督福勒寶。
以山木已盡。
将原領部票呈繳請銷。
節經部駁。
仍行發領。
期成額見部票無人肯領。
稅額必緻懸缺。
是以于到任後。
呈部請示。
系承前任達部之案繳票。
報聞
○軍機大臣等議覆、左都禦史永貴奏稱、回部蕩平。
所設阿奇木等伯克。
請照各邊省土司之例。
給與印記等語。
查回部葉爾羌等城。
辦事大臣。
俱已鑄給印信。
其阿奇木等伯克。
自應一律鑄給圖記。
但圖記式樣。
宜加酌定以别等威。
查回部設立阿奇木、共三十一城。
計其大小。
酌為三等。
葉爾羌、喀什噶爾、阿克蘇、和阗為四大城。
烏什、英吉沙爾、庫車、辟展為四中城。
沙雅爾、賽哩木、拜、庫爾勒、玉古爾、牌租阿巴特、塔什巴裡克、哈喇哈什、克勒底雅、玉隴哈什、齊爾拉、塔克、阿斯騰阿喇圖什、阿喇古、玉斯騰阿喇圖什、英額奇盤、巴爾楚克、沙爾呼勒、魯克察克、托克三、喀喇和卓、洋赫、克勒品、為二十三小城。
俱給與阿奇木伯克圖記。
其大城圖記分寸。
視内地佐領。
中小等城。
以次遞減。
從之
○己卯。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
○上詣皇太後行宮行禮
○禦澹泊敬誠殿。
扈從王公大臣官員及蒙古王公台吉等、行慶賀禮
○庚辰谕軍機大臣等、尹繼善等奏高郵。
甘泉漫工堵閉将竣一摺。
因未将前旨詢問今年水勢。
較去年輕重若何。
據實覆奏。
已于摺内批示。
及閱所奏查辦各處被災分數摺内。
則稱各屬被水。
較上年受傷實輕。
而前摺内并未先将另摺專奏之處。
分晰聲明。
此于事理。
雖屬無礙。
而該督等行文未能明晰。
不可不知。
至江南現在黃河水勢。
因豫省楊橋奪溜。
是以徐城一帶。
消落甚速。
但經此番上遊漫溢。
一路停淤必多。
将來南河桃伏大汛。
一切堤岸工程。
亟應豫為籌畫。
是江南應行先事綢缪之計。
不在今年而在明年。
尤當加意周防也。
着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高晉覆奏江省黃河水勢。
摺内稱曹縣北岸漫工。
前已奏明派委弁兵馳往聽用。
拟俟高郵。
甘泉漫工一竣。
即親往協助等語。
現在東省漫口。
張師載等先後摺奏。
漸已消減。
尚易從事。
惟河南楊橋奪溜。
實為全河第一關鍵。
急宜及早堵築。
先已降旨令高晉酌量情形。
如自揣可以分身。
即星赴河南勷理大工。
俾及時告竣。
實為緊要。
今高晉既稱南河工畢。
可以前往東省。
則與其協助已經消減之處。
又何如速往楊橋。
協力共濟。
使大溜刻期歸槽之為得也。
高晉此時想可奉到前旨。
着即遵照速辦。
以纾朕懷
○又谕、覽尹繼善等所奏各摺。
并有旨詳谕矣。
此時高郵。
甘泉。
一帶被水之處。
不過因秋初風暴所緻。
與豫省漫口大工不同。
所有現辦工程。
亦将次第就緒。
然度量地方辦工辦赈情形。
于明年南巡差務。
實在有無妨礙。
即确查據實奏聞。
不得稍存粉飾之見
○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覆奏、山東曹縣十四堡堤工。
前于七月十九日漫溢。
城武縣。
适當下遊。
地本低窪。
相距又隻百裡。
二十日戌到。
因沖及該縣城北門。
至二十一、二、兩日。
水始漸消。
得旨、覽奏俱悉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肅州威魯堡回民。
遷移辟展。
有餘存麥谷六百餘石。
帶往彼處。
路遠費繁。
請就近交貯肅州倉。
俟伊等到辟展時。
即于該處餘糧内。
按數給還。
再該回民遷移到彼。
諸事創始。
請借給明春口糧耔種二千石。
分年交還。
得旨、好
○貴州巡撫周人骥疏報、都勻、鎮甯、黃平、威甯、正安、安南、餘慶、甕安、婺川、玉屏、青溪、綏陽等、十二府州縣。
乾隆二十五年分。
開墾田土坡地三百八十五畝有奇
○辛巳。
谕、河南黃衛等河。
因秋初雨水過稠。
堤工多有漫溢之處。
瀕河各屬。
被災較重。
已命大臣會同巡撫等星速查勘。
加意撫綏。
更念本年該省起運漕糧。
當此田禾間段被淹。
即不被災地方。
徵辦亦未免拮據。
而将來一切赈借平粜。
需米正多。
着加恩将該省本年應運漕糧。
悉行停運。
所有成災州縣分數輕重不同。
其中有應蠲應緩之項。
着該撫等一面查明分别具奏請旨。
現在均着暫行一體緩徵。
副朕轸念災黎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常鈞奏、豫省赈恤事宜一摺。
已交部速議。
内有援引乾隆二十二年折價一節。
則于事理未協。
蓋是年因河南積年成災未報。
闾閻困苦已極。
是以特旨加恩增給。
初非成例應爾。
今年漫口情形。
乃系倉猝被水。
但得及時搶築。
将來異漲一過。
春麥仍有可收且豫省屢年豐收。
民間不緻無蓋藏。
是今昔情形各異。
此時速查優恤。
經理已為周備。
即有不敷。
亦當候朕酌量降旨。
該撫乃将此條叙入摺内。
将使無知小民。
視同定則。
轉啟非分之望。
于民可使由不可使知之道。
全無體會至常鈞現在調補江西巡撫。
所有豫省緊工。
仍當實力肩任。
妥速籌辦。
不得因五日京兆。
稍生觀望。
昨已有旨詳谕。
并于摺内批示。
可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侍郎五吉奏稱、巴裡坤有屯田綠旗兵一千名。
雖經墾種。
而地寒霜早。
僅收青稞。
該屯兵仍須給鹽菜銀。
及粟麥。
所費頗多。
安西兵三千餘名。
計日遷移。
止折給糧價。
不需支食青稞。
是此項屯田兵。
竟可徹回。
将安西兵派出屯田。
以節冗食等語。
又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稱、巴裡坤原設之屯田兵徹回。
派安西兵五百名。
及巴裡坤遣犯四百八十餘名。
給與口糧。
同往屯田。
盡足敷用該處地氣雖寒。
試種豌豆。
亦皆成熟加以人力糞治。
并可種麥等語。
臣等酌議。
巴裡坤屯田。
所收青稞。
不敷官兵等支食。
今安西兵又移往該處。
所支銀米尤多。
即雲試種豌豆有收。
亦未必常年如是。
查烏噜木齊。
現設有駐防兵。
該處屯田收獲。
極為豐稔。
且相距不遠。
若于巴裡坤留兵千餘人。
餘俱移駐烏噜木齊。
情形尤便。
應行建屋整裝各事宜。
請交楊應琚。
五吉等、會商妥議具奏。
其巴裡坤酌留安西兵。
及遣犯屯田之處。
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以廣西按察使富明安。
為江西布政使。
調陝西按察使柏琨。
為廣西按察使。
貴州按察使同德。
為陝西按察使。
直隸按察使趙孫英。
為貴州按察使。
安徽按察使王檢。
為直隸按察使。
以江南驿鹽道程壽。
為安徽按察使
○以貴州布政使徐垣。
湖北布政使亢保。
對調。
卷之六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