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立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六百四十四
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六年。
辛巳。
九月。
丙申朔。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等奏稱、貝子品級公額爾克沙喇等、選牛三千隻。
前往伊犁。
中途因時疫。
倒斃一百五十八隻。
應着喀爾喀四部落賠補等語。
解送牛隻倒斃例應賠補。
但此次因時疫所緻。
并非牧養疎忽。
着加恩将伊等應賠牛隻。
減半賞給價銀
○是日。
駐跸呼魯蘇台昂阿大營
○丁酉。
上行圍
○谕、朕前降旨。
于乾隆二十六年。
恭奉聖母皇太後南巡。
适江省各屬。
去秋偶被偏災。
因展期于二十七年。
今秋高、寶、數邑。
入秋遇有風暴。
窪下田禾。
不無傷損。
恐地方有司。
查赈辦差。
難以兼顧。
傳谕該督尹繼善、令其查奏。
毋得稍事粉飾。
今據該督撫等奏稱、江省今歲秋收。
大勢豐稔。
高、寶等處。
早稻已有收獲。
被水亦較去年為輕。
應赈恤者。
不過數州縣。
盡可從容辦理。
而差務一切事宜。
早經豫備。
恭逢聖母七旬萬壽之後。
行慶施惠。
望幸彌殷等語。
所有明春南巡典禮。
着照例舉行
○又谕、今年秋審情實各犯。
着停止勾決
○又谕、昨刑部奏、九卿會審。
将廣西省陳布統案内之陳父悔。
改入情實。
而窦光鼐立意兩議之處。
具摺奏聞。
已有旨。
傳谕該堂官等、令其虛心持正定議。
不必彼此徒事争執。
今複據奏稱、窦光鼐将本案故殺之陳布統。
并欲改入緩決。
并将貴州省羅阿扛一案。
牽引比拟。
并鈔錄原簽附摺具奏。
會谳大典。
理應虛公核定。
果有拟議未協。
不妨平心商搉。
務歸明允。
即使意見不能強同。
原可兩議具請。
候朕酌奪。
今觀窦光鼐議帖。
因已見參差。
竟至以筆舌忿争。
哓哓不已。
此等習氣。
在前明弊政時。
視為固然。
以緻各立門戶。
大壞朝政。
今當綱紀肅清之日。
一切案牍。
朕無不折衷裁處。
窦光鼐豈得逞臆。
侈騰口說。
緻乖政體。
但簽内稱刑部删去黃父防赴村探聽一節。
則系本案是否竊賊要據。
招冊何以不入。
又羅阿扛一案。
何以定議緩決。
與前案輕重不符。
以竊賊殺人而議緩。
何以服守禾殺賊而改實者。
朕觀窦光鼐雖不無氣質用事。
口舌紛争之失。
而刑部先後兩奏。
迹似豫為張本。
其中情節曲直。
亦或有不足服窦光鼐之心者。
着将各摺交與大學士來保。
史贻直。
協辦大學士梁詩正。
将兩案審拟各原稿。
詳悉确核。
秉公定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奏、豫省黃河漫水。
現入颍郡渦淝等河一摺。
已于摺内批谕。
江南颍、壽、等屬。
毗連豫省。
今漫水既入渦淝等河。
自将由淮河彙入洪澤湖。
朕前批閱河圖。
早慮及此。
惟奏内所稱湖水加長。
必由山盱五滾壩減洩。
仍入高、寶、諸湖等語。
則下河各屬。
及淮揚運河。
勢必均受其害。
此大不可者。
閱高晉所奏。
亦大略相同。
朕意洪湖水勢既盛。
惟有大開清口東西二壩。
俾湖水暢流。
庶為急則治标之要策。
況清口兩壩之設。
原以蓄清敵黃。
今上遊黃已入清。
正當就清口擴其去路。
而黃河斷流之處。
容納尤有餘地。
看來必應如此辦理若聽其由五滾壩宣洩。
則不獨洪澤湖已受黃淤。
而高。
寶諸湖及下河一帶。
豈不慮及在在淤墊耶。
着傳谕尹繼善、高晉、令其會同商搉。
速行妥辦。
仍将清口東西二壩開放出水情形。
迅即馳奏。
尋尹繼善奏、高晉已赴豫省。
近日洪澤湖。
水勢大落。
作清色。
黃水漫入湖者無多。
颍屬渦淝等河。
及下遊淮河。
水亦漸消。
清口東西二壩。
前已留寬口門。
暢洩湖水。
此時可無庸再展得旨、自應如此。
又稱、黃水消長無定。
設将來水長。
即當大開東西二壩。
俾湖水暢流。
免其由山盱五壩洩入高。
寶。
諸湖。
得旨、甚是
○又谕、據觀音保摺奏、景州北界。
水勢汪洋。
平地深一二三尺至丈餘不等。
因即前往東省德州四裡屯工所查勘。
現在漫口。
尚有十八九丈未經堵閉等語。
景州等屬。
毗連東省。
漫水自德州而下。
經由三百餘裡、至天津青縣、方可洩入運河。
如該處漫口一日不閉。
則景州之水。
一日不能消涸。
今既據稱未堵工程。
止餘十八九丈。
施工已易為力。
一切堵禦事宜。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