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将阿爾泰、崔應階等、及在事文武各員弁。
交部一并查明分别議叙。
以示鼓勵
○又谕曰、熊學鵬題參。
平樂府知府松柏。
違例妄縱。
平樂縣知縣姜國城。
擅離職守。
俱請革職一本。
所辦不分曲直。
甚屬錯謬。
知府松柏。
縱容家人辱詈職官。
該縣情理難堪。
赴省訴之撫臣。
安得謂之擅離職守。
此而不問是非。
與知府一并劾參。
則劣員之逢迎上官。
數數入省。
奔競幹谒者。
何不見以擅離職守被參耶。
熊學鵬所奏、頗存意見。
于事理大為颠倒。
甚不知朕辦理一切。
惟期公正之意。
着交部察議。
至内閣于此等情節。
理應夾簽聲明請旨。
似此依樣畫諾。
誰則不能。
着傳旨申饬。
此案松柏着革職。
其違例妄縱情由。
及本内有名人犯。
該撫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該縣姜國城。
仍着留任。
所有從前保舉松柏卓異之該上司。
并着該部查明照例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刑部先後具奏、副都禦史窦光鼐會審兩議一事。
已降旨交大學士來保等、令其将各案詳悉确核。
秉公定議。
今窦光鼐奏到兩案情節。
與前此該部附奏簽商原摺。
大略相同。
而去其憤詈之語。
着交與大學士來保等、一并詳悉核定具奏
○又谕、刑部具題緩決人犯本内。
有雲南省絞犯盤石。
毆嫂鄒氏身死一案。
該犯因侄女摘豆争角。
母護其女。
自系常情。
乃緻擰折鄒氏腕骨。
又複毆跌斃命。
以細故起釁。
辄肆兇毆。
且嫂叔究關長幼名分。
與常人鬥毆有間。
若照該撫定拟緩決。
殊未得情法之平。
着傳谕刑部堂官。
于明年秋審時。
将盤石一犯。
入于情實。
以昭平允
○戶部等部議準、吉林将軍恒祿等疏稱、甯古塔地方。
城外有草蓋倉廒五間。
年久朽爛。
請拆移城内建造。
改用磚瓦。
從之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哈密附近之蔡把什湖。
有地一萬三千餘畝。
除一萬畝。
給回民種獲外。
其三千畝。
曩撥哈密防兵耕種。
今哈密防兵陸續徹回。
該協移駐兵少。
難再分屯。
應于安西提标步兵内。
酌撥一百名。
歸入哈密協。
令往蔡把什湖屯種。
仍于哈密協兵内每年輪流更換。
如再不敷。
即于哈密遣犯内。
酌撥年力精壯者。
令随耕作。
得旨如所議行
○豁除浙江海甯。
仁和。
錢塘。
平湖等。
四縣。
坍沒沙地。
及營兵義冢田地。
一百六頃三十四畝有奇額賦
○甲辰。
上行圍
○賜扈從王公大臣。
并蒙古王公台吉兵等食
○駐劄烏噜木齊副都統安泰等奏、烏噜木齊五村。
屯田。
大小麥收成。
約四萬五千九百石有奇。
又厄魯特等、報知昌吉産硝。
特讷格爾産磺。
随饬配造火藥。
尚屬可用。
報聞
○以浙江鹽驿道張逢堯。
為雲南按察使。
○是日。
駐跸紮克丹鄂佛羅大營
○乙巳。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謝溶生奏、泰和縣逆犯李雍和。
投遞狂悖呈詞一案。
着将原摺鈔錄。
并搜出各單。
交與署撫湯聘。
令其将該犯因何前後造作逆詞。
并此外有無别項悖逆事迹。
逐一徹底嚴行根究定拟具奏。
至該犯李雍和。
即赴學政衙門潛遞逆詞。
又自書平日曾在各省衙門投控。
有收有不收之語。
豈于江西地方官。
轉有不行赴控者。
湯聘久任藩司。
新署撫篆。
斷無見聞不及之理。
或彼時僅以為迹類瘋狂。
遂爾屏斥不問耶。
然此罪猶小。
今逆迹已露。
若該署撫、因謝溶生未經會審合參。
遂欲含混了局。
或以該犯曾經具控。
未曾奏出。
今欲自行回護。
則取戾不可問矣。
着湯聘一面嚴細審拟。
務将曆來不行奏出實情。
一面據實速奏。
尋奏、臣任内未據具控。
實無聞見。
其餘一切情形。
現在徹底根究。
報聞
○又谕曰、謝溶生奏、泰和縣逆犯李雍和。
潛遞呈詞一摺。
謝溶生身膺學政。
遇此等狂悖之徒。
自應奏聞嚴究。
以正刑章。
但地方有此重案。
亦當知會撫臣提訊會奏。
倘告之撫臣。
伊或别存意見。
即将撫臣一并摺參。
何不可者。
乃汲汲據為己有。
若欲自行表見。
且辄用限行五百裡馳奏。
如此居心行事。
欲地方官與之和衷共濟。
能乎不能乎。
李雍和一犯。
已有旨交署撫湯聘。
嚴審定拟。
謝溶生。
着傳旨申饬
○又谕曰、學政謝溶生摺奏、江西泰和縣逆犯李雍和。
前名李必亨。
潛遞狂悖呈詞。
搜出家中各單。
該犯于乾隆十九年。
由四川遞解回籍。
其所開控過各衙門有湖北省開大人字樣。
雖自稱所控各處有收有不收之語。
但既經該犯具控。
當時豈有竟不省視之理。
此在他人或可。
開泰其可乎。
或彼時僅以其迹類瘋狂。
遂屏斥不顧耶。
此系向來地方官消彌锢習。
實足釀成重案。
為害不小。
着傳谕開泰。
令其将該犯從前如何投告。
及該督因何不行查辦緣由。
詳悉查明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回護。
尋奏、逆犯李雍和。
并未遞過呈詞。
報聞
○山西巡撫鄂弼疏報、繁峙縣。
乾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