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保障
○賜扈從王公大臣。
并蒙古王公台吉兵等食
○谕、大學士來保等奏覆。
副都禦史窦光鼐。
與刑部秋審兩議之陳布統等二案。
詳核原稿。
折衷各犯情罪。
實為允協。
如陳布統雖以防竊起釁。
而一聞黃父亦。
放火燒村之語。
有意連戳斃命。
實屬故殺。
其應情實何疑。
至陳父悔之加毆鄧亞弄骨折。
其傷雖重。
要非有心緻死。
即令改入情實。
朕亦不即予勾。
刑部所議、原未免過當。
乃窦光鼐因欲争一緩決。
辄援别省已入緩決之羅阿扛、亦欲改入情實。
甚至輾轉自生支節。
并欲将故殺之陳布統而概緩之。
則是以會谳大典。
不肯平心商搉。
徒用筆舌相攻。
任氣謾罵。
不特有乖政體。
而分門樹幟之弊。
尤不可不防其漸。
前降谕旨已明。
此事在刑部集議時。
或執成見以排衆論。
緻窦光鼐不能心服。
然其過未彰。
而窦光鼐則簽駁紛呶。
龂龂不已。
且自奏摺内。
将憤詈言語。
盡行抹煞。
而羅阿扛定入緩決。
窦光鼐已經畫題。
何以複議改情實。
其故殺之陳布統、又何以議改緩決。
而彼奏摺中又未詳晰聲叙。
是窦光鼐忿争失體。
既不可為訓。
及陳奏時。
自知于理不勝。
因取長略短。
巧為掩飾。
以上情節。
着窦光鼐據實明白回奏
○谕軍機大臣等、熊學鵬奏、請鄰省收成、互相知會一摺。
所見亦是。
地方年豐谷賤之時。
鄰封倘需籴買濟用。
商民等自無不訪探營運。
但各督撫等、于本省收成分數既定。
随時轉相知會。
以便酌量采購調劑。
于民用實為有益。
其事亦屬可行。
着将該撫原摺鈔錄。
令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悉
○調任河南巡撫常鈞奏、豫省各州縣積水。
設法疏消。
衛輝、彰德、懷慶、河南、四府屬。
及開封府屬之氾水。
荥澤、大概涸出。
惟祥符等處。
及陳州府屬。
因楊橋奪溜。
漫水尚未消退。
現當種麥之期。
地畝先涸出者。
已播種發生。
惟甫涸出之地。
不能驟乾。
難用牛力翻犁。
訪有犁镂及撒裂種二法。
犁镂之法。
兩人代牛牽镂。
一人扶镂輕搖。
種從底出。
即已入地。
撒裂種之法。
永退地涸。
裂縫必多。
握種播揚。
撒入縫隙。
二者。
專種濕地。
不用牛犁。
而生苗甚速。
現谕各屬仿照辦理。
得旨、甚好
○廣西提督王進泰奏、粵西營汛。
向例不屬鎮轄之協營。
提督三年親閱一次。
其左右江兩鎮所轄協營。
聽總兵巡閱。
提督并不親查。
請嗣後不屬鎮轄之協營。
每年親閱一次。
其左右江兩鎮所轄之協營。
地闊難遍。
請分年巡查。
得旨、如所議行
○豁免湖南運船遭風漂沒米八百四十五石有奇。
并淹斃副丁謝江勝。
水手張啟龍。
賞恤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旌德縣民江士恺聘妻呂氏
○庚戌。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欽差侍郎裘曰修奏、黃河由賈魯、惠濟、二河下灌。
倘下遊不能容納。
恐又旁決。
臣從開封府。
沿堤至歸德府之柘城、鹿邑。
及江南之亳州、太和、阜陽、複溯流而上。
從沈邱回豫。
查得賈魯河所受黃水。
下入大沙河。
達江南之阜陽颍上。
由正陽關入淮。
惠濟河所受黃水。
下入渦河淝河。
于江南之太和、亳州、一帶。
分路入淮。
下流既得所歸。
是以下緻旁潰。
再歸德屬商、虞、夏、永、前此二十二年。
挑浚各河。
皆未受楊橋漫水。
下遊江南宿州之睢河。
自不緻淤阻矣。
得旨、此所謂不幸中之幸耳
○又奏、河南彰德、衛輝、懷慶、等府。
被水之處。
業已疏消種麥。
惟開封、陳州、歸德、所屬州縣中。
濱臨賈魯、惠濟、兩河者。
現為楊橋黃水所占。
即使趕緊合龍。
亦在十月以後。
種麥逾期。
目前糧價尚平。
今冬明春。
當豫籌接濟。
豫省存倉麥。
多為撥借耔種動用。
撫恤又銀米兼放。
臣意趁此糧價尚平時。
赈項概給折色。
所有存剩倉儲。
留為春間平粜之用。
如尚不敷。
光州、固始、産米之區。
亦可及時采買存貯。
撫臣胡寶瑔、已于本月初十日到豫。
應交妥辦。
再各處城垣。
坍塌甚多。
遲早皆應辦之事。
宜急核估。
于明春興工。
彼時赈期已畢。
貧民可以借工代赈。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臣由豫至江南颍、亳、一帶、查勘黃水去路。
皆無阻格。
惟上遊缺口未塞。
則颍、亳、被淹地畝。
種麥無期。
此時糧價雖平。
冬春恐緻騰踴。
臣意亦令一概赈恤。
給與折色。
其颍屬各州縣倉貯。
留為來春粜借之用。
此數州縣糧價不增。
則河南光州、固始出米之鄉。
别無搬運。
于豫省災黎有益。
得旨、甚是。
即應如此辦理。
交地方官。
又稱、黃水至颍、亳、已無甚泥濁。
自此達泗州。
入洪澤湖。
尚有八百餘裡。
愈遠愈清。
洪澤湖可無受淤之患。
得旨、此論目前耳。
若久之必受害。
故朕督催必令速築決口者以此
○是日、駐跸依遜薩勒巴爾哈達大營。
卷之六百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