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安
○谕曰、傅景。
着前往西藏。
更換集福。
于明春起程
○谕軍機大臣等、山西省所辦本年秋審。
九卿從緩決改入情實者。
至有六起之多。
且其中如詐财害命誣良政斃挾嫌兇殺糾夥搶奪等案。
皆屬兇惡不法之徒。
無可寬貸。
何以概列緩決。
于情罪甚未允協。
此在他人。
尚不應出此。
況鄂弼曾為刑部堂官。
尤非未谙谳牍者可比。
或系初任封疆。
會鞫時。
僅系草率緻誤。
已不可為訓。
若意欲博寬厚之名。
以緻任情開脫。
則深負委任。
将來恐不能承受朕恩也。
鄂弼。
着傳旨申饬
○吏部等部議覆、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灤州地闊政繁。
該州耳目難周。
舊設州判。
與知州同城。
專司河汛。
此外并無應管事務。
請将該州判。
移駐于州南之胡家莊。
兼司巡檢。
并建衙署。
頒給灤河管河州判兼胡家莊巡檢條記等語。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奏、本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皇太後七旬萬壽。
時值齋戒期内。
請豫行慶賀禮。
得旨、着于二十二日行禮
○辛酉。
谕曰、汪騰龍。
着往葉爾羌。
與定柱更換。
額僧額。
着往英吉沙爾。
與福永更換
○谕軍機大臣等、據永甯奏稱、駐劄各處官兵。
應行補領錢糧。
經總督楊應琚。
咨會各該大臣。
以哈密無冊籍可稽。
不便據官兵等呈詞給發。
應由本處支給。
今奉饬谕。
謹将緣由回奏。
請将官兵補領之項。
令各該處造冊知會等語。
所辦亦是。
軍需關系錢糧。
若無冊籍可稽。
僅據官兵呈禀。
即行支給。
必緻冒銷滋弊。
又費催追之力。
公私俱屬不便。
嗣後各該處大臣。
凡遇官兵補領錢糧。
務即出具印照。
以備查核。
并着通行傳谕知之
○兵部等部議。
廣東崖州營外海哨船遭風漂沒。
應免賠補。
淹沒步兵李奇芳。
照例恤賞。
從之
○壬戌。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接駕進獻詩冊之馬占鳌。
陳顧<氵聯>。
葉藩。
俱着賞緞一匹
○軍機大臣等奏、回部歸誠。
伯克等輪班來京。
已成年例。
若每次官給牲隻。
轉覺勞費。
請嗣後每年入觐之回人。
若系賞物。
行裝牲隻不敷。
派員代辦。
至自帶什物。
則皆以原來馬駝馱載。
毋庸官為辦理。
從之
○兵部議覆、青州将軍宗室額爾德蒙額等奏稱、革職協領寄車布。
犯事原案。
罪非貪婪。
現派印房效力。
實心辦理。
請援廢員挑取披甲。
改過奮勉。
于應升處列名之例。
以骁騎校錄用等語。
查奇車布。
于參革将軍色克慎等貪婪徇庇案内。
侵用馬價。
并指稱部費。
攢銀入己。
是所犯已非公罪。
再例載革退兵丁。
準其挑甲。
如果改過奮勉。
于應升處列名。
系專指革退兵丁。
撥員不得援以為例。
得旨、部駁是。
依議。
奇車布從前犯事。
如果因公獲罪。
尚可援例聲請。
量為錄用。
今經該部查明原案。
系侵用馬價。
複指稱部費。
攢銀入己。
既非因公挂誤。
且與複經挑用兵丁應升列名之例不符。
何得複以罪非貪婪。
以骁騎校朦混保奏。
甚屬不合。
額爾德蒙額等、俱着交部察議
○癸亥。
谕曰、良卿曆任道員。
辦理一切差務。
頗屬谙練奮勉。
久欲簡擢臬司。
因熱河道缺緊要。
未經升用。
着加恩賞給按察使銜。
仍管熱河道事
○谕軍機大臣等、口外熱河地方。
人煙輻辏。
日用浩繁。
比來柴薪一項。
采購既多。
市直頗貴。
聞附近山場。
多有産煤之處。
而地方有司。
向慮聚衆滋事。
甯持封禁之議。
未免因噎廢食。
不知興利防弊。
惟在董事者經理得宜。
自足以資彈壓。
如京師西山一帶。
煤廠甚多。
何未見生事耶。
着交總督方觀承。
令其查勘明确。
酌定規條。
試行開采。
以裨生計。
所有應行責成地方官。
及一切經理事宜。
悉心妥議具奏
○又谕曰、劉統勳等奏、開放引河。
形勢已成。
勢甚通暢等因一摺。
辦理皆中機宜。
已于摺内批谕。
看來此次劉統勳等所辦楊橋工程。
較之從前張家馬路漫工。
竣事更為迅速。
可見大工之集。
全在董理得人。
則事半功倍。
非必帑費工多。
始堪奏效也。
昨者高晉摺奏、南河善後工程。
概議增高培厚。
甚至估需銀四十餘萬。
非獨不知辦工竣急次第。
且于事理全無體會。
必如高晉所奏、因一處漫口。
全河并須興作。
則現在自楊橋而下。
綿亘數千裡。
直至雲梯關入海。
其将何所措手。
若以尋常修防。
動費帑金數十萬。
勢又安可為繼。
與其以此妄費于下遊無事之處。
更何如用濟楊橋急工之為得乎。
想劉統勳等亦必聞其言而非笑之。
前寄尹繼善谕旨。
已極明悉。
可一并鈔寄劉統勳等閱看。
令其面詢高晉、伊将何以自解。
着于奏事之便。
附摺奏聞
○甲子。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乙醜。
上奉皇太後自避暑山莊回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軍機大臣等譏覆。
參贊大臣阿桂奏稱、塔爾巴哈台。
與俄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