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禦紫光閣。
賜蒙古王公台吉。
回部郡王霍集斯。
葉爾羌諸回城伯克阿布都哩野木等宴
○谕、向來打牲烏拉采珠人等。
間有淹斃。
并無恩賞。
嗣後着照恩賞兵丁白事例。
加一倍賞給
○禮部奏、此次南巡。
先經臣部奏請。
緻祭山、川、先聖、先師。
并請将乾隆十六年。
二十二年。
緻祭過先儒名臣等祠墓。
照例遣官緻祭。
伏思先儒名臣。
究非嶽鎮海渎。
先聖先師可比。
今酌議。
先儒名臣等祠墓二十七處。
此次毋庸讀文緻祭。
屆期。
臣部奏派扈從大臣一員。
拈香奠酒。
至兩江總督尹繼善。
續報銅山縣河神廟。
系二十二年敕建。
亦應照祭山川之例。
遣大臣讀文緻祭。
報可
○閩浙總督楊廷璋奏、浙省乍浦營。
原建軍器局一所。
以軍裝器械。
與火藥同貯。
防範未為嚴密。
應令别建藥局。
谕部知之
○山東巡撫阿爾泰奏、東省各屬現在谷價。
每石。
自八錢至一兩二三錢不等。
雖未甚昂。
但向前青黃不接。
應豫為調劑。
請将平粜谷價。
每石九錢至一兩者。
減銀五分。
一兩以上。
至一兩二錢者。
減銀一錢。
至一兩三四錢者減銀二錢。
如九錢以下。
則價值尚平。
無庸減粜。
至春耕之時。
貸給耔種口糧。
應将存倉商社麥谷。
先行出借。
其常平所貯。
隆不耐久之高梁麥豆。
酌量借粜兼行。
報聞
○癸卯。
上詣大高殿行禮
○甲辰。
上召大學士。
及内廷翰林等茶宴。
以玉盤聯句
○乙巳。
立春。
順天府進士牛春山寶座
○軍機大臣等議奏、新設察哈爾都統副都統等應辦事宜一各省将軍都統。
均給填名敕書。
凡應行應管事件。
繕入遵行。
察哈爾初設都統。
應交内閣。
編纂填名敕書頒給。
又前奉旨。
命太同。
宣化。
總兵。
聽察哈爾都統節制。
并入敕書奉行。
仍交該部頒給令箭。
勘合。
火牌。
滿洲蒙古條例。
各一分。
再旗纛應用何色。
請旨頒給。
一、都統。
副都統。
俱有關防。
應添設随印筆帖式四員。
以在京八旗滿。
蒙。
候補筆帖式。
補用。
六年照例更換。
都統衙門。
仍設左右司。
給關防。
分辦事件。
其掌關防。
及幫辦各官。
俟嵩椿到任後。
于察哈爾旗及張家口官員内。
揀選具奏。
往來行文傳事。
亦派官兵。
設台站辦理。
一、張家口理事同知一員。
照各省駐防例。
屬都統管轄。
遇滿蒙。
民人交涉事件。
會同左司官員審辦。
大計年分。
都統會同總督辦理。
一、張家口距京甚近都統每年年終。
奏請陛見。
候旨遵行。
副都統每年輪流一人來京。
總管。
三年來京一次。
應來京時。
都統報部。
再總管既有統轄分轄。
仍不準奏事。
惟至京。
準照别城城守尉例。
奏請聖安。
一、補放官員。
總管将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