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自京随來水手網戶。
着各賞一個月錢糧。
江南水手頭目等、各賞一兩重銀锞二錠。
水手等、各賞一兩重銀锞一錠。
其河兵一千名。
各賞一個月錢糧。
駕駛渡江槳船兵二十八名。
着加倍各賞兩個月錢糧
○甘肅巡撫明德奏、安西五衛、及肅、高、二州縣。
捐監糧額。
經前撫吳達善、奏請酌減。
部議準行。
并令将每年收過數目。
有無較前多寡成效。
歲終奏聞。
今查安西府屬淵泉、敦煌、玉門、三縣。
肅州、并所屬高台縣。
乾隆二十六年分。
共收京鬥監糧一萬四千九百二十八石有奇。
較二十四、五、兩年。
每年僅收數千石。
已有成效。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當塗縣民劉起進妻陳氏
○是日、駐跸金山行宮
○乙卯。
谕直隸保定等處駐防兵丁。
本年夏秋冬三季兵米。
例應給發折色。
但念各該地方。
上年俱有被水之處。
米價未免稍昂。
兵丁買食維艱。
去歲截留東省漕糧。
五萬三千餘石。
今除赈粜之外。
尚存米一萬七千餘石。
着加恩将保定、雄縣、及東安、采育、霸州、良鄉、順義、七處駐防兵丁。
應領乾隆二十七年夏秋冬三季兵米。
一萬四千二百餘石。
即于此項餘剩粟米内。
全數動撥。
在兵丁可以不與闾閻争籴。
市集糧價。
亦可不緻翔湧。
于民食兵糈。
均有禆益。
該部遵谕速行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永定河南北兩岸。
石景山、三角澱、西澱等處。
乾隆二十六年夏秋冬三季、及本年春季兵饷。
例于霸州、文安等州縣。
二十六年地糧銀内派解。
該州縣上年水災。
錢糧蠲緩。
請将未解兵饷。
于二十五年地糧銀内改撥。
開徵抵還。
從之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直屬浚築各工。
如文安、大城等縣之千裡長堤。
霸州之六郎堤。
天津西沽等處之疊道南運堤埝。
并牤牛、中亭、豬龍、宣惠、滹滏會流、清、羊各河。
工程較大。
災地難以勸用民力。
請照興工代赈例。
每土一方。
給米一升。
鹽菜錢八文。
令貧氓于停赈後。
赴工就食。
查續撥通倉漕米二十萬石。
赈粜外尚有赢餘。
應饬司照約估土方數目分撥。
得旨、如所議行
○是日、駐跸龍潭行宮
○丙辰谕軍機大臣等、着傳谕兩江總督尹繼善、凡各馬頭地方。
隻許鋪棕毯。
不許鋪紅黃等氈
○又谕曰、馮钤奏、兵部書吏撞騙滋事一案。
研審明确後。
将該犯等解京治罪等語。
現在案内人犯。
多在楚省。
其應行質訊者。
亦就各處陸續解楚。
交與該督撫會同嚴審定拟。
京城更無牽連待質之人。
該督等但于審案既定。
分别各犯情罪。
将應行正法者。
具本題請。
即于該省正法示衆。
不必複行遠道解京。
轉恐中途防範疎虞。
徒滋佥派員役之累。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昨經降旨額勒登額。
由俄羅斯領取逃人。
将為首之端多克等、派員即行送京。
其餘人等、續解交部。
但此項逃人。
為數過多。
若全行解京。
不但行走繁費。
且審明治罪之處。
烏梁海亦無由知。
着寄信額勒登額。
如端多克為首各犯、仍遵前旨先行解京外。
其次情罪難逭者。
多查數名。
由彼押送烏裡雅蘇台軍營正法。
即傳首烏梁海。
俾知所警畏。
不敢恣意脫逃。
其餘罪不至死。
應遣人犯。
仍嚴行解京交部。
審明定拟發遣
○吏部議準、山西布政使宋邦綏奏稱、歸綏道。
遠駐歸化城外。
綏遠同知庫。
在綏遠城内。
察核難周。
今綏遠副都統裁汰一員。
應将所存衙署。
改為道署。
令道員移駐。
同知經管倉庫。
兌收支放。
均令該道親臨監看。
事畢。
用印封封固。
仍責成察查。
其靖遠、歸化、二營領回兵饷。
照舊歸道庫寄貯。
按月監散。
原設盈甯庫大使。
近在同城。
可兼顧彈兌。
看庫兵。
應于歸化營就近派撥。
将原撥靖遠營兵。
發回差操。
再新設歸化營都司。
未建和署。
應即以歸綏道所遺舊署。
改為都司署。
外群房。
作為兵房。
如尚不敷。
酌量添建。
其新改道署。
所需庫藏。
及吏書科房。
照舊署式增設。
從之
○吏部等部議。
失察水手生事之江蘇布政使安甯等各官。
俱照例罰俸。
得旨、安甯系地方大員。
失察自雇水手生事于本省。
自有應得處分。
着依議罰俸六個月。
至常恒。
穆昇額。
陸燿。
乃系自京随行扈從。
船本不由自雇。
水手何從約束。
其情節迥非地方官可比。
俱着免其罰俸
○兵部等部議準。
兩廣總督蘇昌疏稱、海陽縣長美橋。
自揭陽。
至普甯縣百裡橋。
水程一百三十裡。
為閩廣通衢。
從前未設塘汛。
緻有奸匪剽掠。
請于鲎門山。
及方坑。
楓口。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