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等處。
各添一汛。
又竹橋下之藍兜一汛。
兵房坍塌。
應修複。
除藍兜汛原有派兵外。
新添四汛。
每汛應派快船一隻。
兵八名。
以四名防守。
四名配船巡徼。
查潮州城守營之烏石。
轉水。
二塘。
饒平營之銀溪、鄭均、二塘。
各有快船一隻。
兵四名。
該處河道平坦。
可裁。
添設于鲎門山汛。
其方坑等三汛。
所需兵。
于潮州鎮右營分防揭陽縣存城兵内。
抽出十六名。
炮台汛兵内。
抽出八名。
分置。
再鲎門山汛。
歸潮州城守營管轄。
藍兜汛。
歸潮州鎮右營管轄。
方坑等汛。
應抽原防普甯縣城外委一員。
移駐适中之楓口。
往來巡查。
從之
○以貴州鎮遠府屬告休土同知何毓杞子經。
襲職
○是日、駐跸栖霞行宮。
翼日如之
○丁巳。
祭先蠶之神。
遣妃恭代皇後行禮
○谕、吏部議處安甯等、失察水手生事一案。
已有旨分别議免。
至原參摺内。
将冠軍使常恒。
列于中書陸燿之前。
本無訛舛。
而部本拘例颠倒書寫。
将中書列于冠軍使之前。
可謂無識膠柱。
如雲此因吏兵二部會稿所緻。
果爾、則文職丞倅等。
可列于武職提鎮之上乎自後除疎防等事。
文武自為一條者。
仍各行按次分叙。
其文武同屬一事一案者。
俱按官階為後先。
以昭秩序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地方官辦理盜案。
于分别法無可貸。
情有可原之處。
不免多所遷就。
緻兇頑不知懲創。
自上年大學士九卿等、議準尹繼善條奏、分别辦理以後。
遵行已及一年。
着傳谕該部。
查明各省題報之案。
其間事件若幹。
及決犯數目若幹。
與前此未經定例之前。
逐一較量。
明悉具奏
○又谕、在京總理王大臣等奏、平粜減價一摺。
所見不通。
已于摺内批谕。
自來發米平粜。
原期市價就減。
市價既減。
則官粜可停。
此理人所盡曉。
如市價雖略減而尚貴。
原應再減官價。
以期平市價如常而即止。
今并不詳悉奏明。
但稱依市價已減之數。
再減官粜之價。
似此屢減不已。
何所底止。
如此則屢出官未減官價。
使市價。
至石米一錢。
能乎否乎。
至京城入春以來。
雨水情形。
前因王大臣未經奏及。
已降旨詢問。
昨府尹羅源漢。
及各處奏到。
近京地方。
自三月初三。
十三等日。
連次已得雨澤。
而王大臣又并不具奏。
轉以此等絕不知要之事。
自謂塞責可乎。
着傳旨申饬
○戊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昨馮钤奏、請将兵部書吏舞弊一案。
審明解京治罪。
已有旨傳谕該督撫。
令于審拟定案後。
應正法者。
即于該省正法。
又另摺所奏、就本案根究從前通緝未獲之茹勝謙一節。
具見留心任事。
雖據黃景運供稱、與茹勝謙素不識認。
而伊侄黃在中。
既與該犯同充武庫司書吏。
供役有年。
自應知其去向下落。
此輩狡狯伎倆。
必然聲息連絡。
從此徹底根尋。
或可得其蹤迹。
着傳谕愛必達。
馮钤。
俟黃在中解到之日。
一并将茹勝謙下落。
嚴行诘訊查究。
勿得但以就案完案。
稍存歧視之見
○戶部議準。
湖廣總督愛必達疏稱、漢陽。
安陸。
荊州。
城守水師等營兵饷。
向系本折兼支。
該處州縣。
上年被水偏災。
恐本年米價昂貴。
兵丁買食維艱。
請照乾隆十七年例。
将各該營米折銀兩。
豫發一季。
饬各營弁購貯。
于米貴時支放。
從之
○又議準。
甘肅巡撫明德疏稱、安西廳屬之瓜州。
踏實堡。
小灣。
奔巴爾圖等處屯田。
先經督臣楊應琚。
于乾隆二十四年。
奏請改為民地。
招佃認種。
現查明各該處屯民。
共七百七十五戶。
新舊開墾水旱地。
四萬六千三百二十一畝。
據墾戶呈稱、該處不産谷草。
所有每畝應納草束。
統照原奏、改為小麥三升。
随正糧同納。
其安西、柳溝、二衛二十四年。
業經題報升科地。
亦請一例改納。
再該處招佃。
多系口内民人。
既經改屯升科。
即為伊等世守之業。
應令地方官發給印照。
詳開戶籍。
并地畝段落。
俾收執以杜争冒。
從之
○四川總督開泰奏、卭、雅、灌、汶、等處。
每年額辦茶一十一萬餘引。
給商配運。
于松潘。
打箭爐。
行銷。
近各園戶因茶産日滋。
額引外每有餘積。
而口外生齒漸繁。
銷茶愈廣。
現在茶商。
殷實者少。
未便遽增引目但園戶餘茶。
亦應調劑。
查川省城多坍損前奏準。
于寶川局舊爐外。
添爐鑄錢出易。
以餘息為修城之用。
自乾隆二十年迄今收銀二十三萬餘兩。
第通省各城工。
需費不赀。
專待此項。
未免稽緩。
請将園戶存茶。
于節年鼓鑄。
餘息項下。
借支銀二萬兩。
交鹽茶道查明。
按價購買。
填給印照會同松茂。
建昌。
各道。
督率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