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已逾時。
首先倡言之人。
曾否就獲。
一面即具摺覆奏。
此案如初發時。
及早根究。
要犯何能兔脫。
若遲延至今。
尚無端緒。
而辦理過事張皇。
必緻奸民益堅其潛蹤匿迹之謀。
而無辜亦轉多株累。
豈戢匪安良之道。
蓋此等狡狯伎倆。
急則決計遠揚。
緩或端倪易露。
尤當從容體訪。
相機躧緝。
此時該縣已經革職。
道府等亦當遵旨嚴行查參。
該督等、可于各員缺。
慎擇明敏幹練之員。
先行接署。
設法。
妥辦。
務期緩急合宜。
俾該犯不得骩法漏網。
方為允協。
将此再行詳谕該督等知之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奏稱、永貴等所定各城滿洲。
索倫兵數。
喀什噶爾。
二百一十名。
葉爾羌。
阿克蘇。
英吉沙爾等處。
各一百四十名。
必緻離其本旗。
難資管轄。
查換班滿洲兵。
每旗正數。
皆一百五十名。
請按滿洲兵六百。
索倫兵三百正數。
喀什噶爾、派滿洲兵二百。
索倫兵一百。
葉爾羌、阿克蘇、各派滿洲兵一百五十。
索倫兵五十。
英吉沙爾、派滿洲兵一百。
索倫兵一百等語。
前永貴将各城兵數。
瑣細分派。
已覺過當。
今明瑞又斤斤較量。
所奏亦未明晰。
此項官兵。
非盡駐劄本城。
兼有台站卡座差遣。
即令稍為撥補。
亦無不可。
着傳谕明瑞等、彼此通融商酌。
不必過于拘泥
○以故貴州思州府屬都坪司土官何道煌子型。
襲職
○辛醜。
皇太後自水程回銮。
上至黃莊問安。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谕、八旗都統、副都統、雖有一二品之分。
然與尚書侍郎無異。
俱有管理旗務之責。
理宜和衷共濟。
都統之缺。
或有以王兼攝者。
蓋因一時不能得人。
于諸王内擇其能事者。
命其管理。
此亦舊例。
欲王等習學事務之意王等理宜盡心旗務。
不可倨傲。
大臣等、亦不可謂其占據升途。
但日久風靡。
二弊皆所不免。
再王爵雖貴。
若居都統之任。
即與都統無異。
豈可以王爵自大。
或副都統内。
有不曉事之人。
妄為逢迎。
及參佐領趨奉謟媚。
不但于旗務無益。
于國家體制。
亦有關系。
大非朕簡用諸王之意。
嗣後王等兼攝都統。
但依都統職分。
盡心旗務。
以副朕簡任之意。
将此通谕八旗知之
○又谕曰、吳達善參差。
永北鎮總兵何燦鬥。
向參革知府馬淇珣、借銀索債。
彼此龃龉兼有違例坐轎。
考拔徇私。
歲修汛房。
濫派夫草。
縱令弁兵飲酒宿娼。
并增減買賣價值。
罔利情事。
請革職嚴審等語。
總兵系專阃大員。
理應潔己奉公。
為營伍表率。
乃行事種種卑鄙營私。
至于此極。
實屬深負委任。
何燦鬥。
着革職。
交與該撫。
并案内有名人犯。
一并嚴審究拟具奏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甘省現有情願攜眷告駐烏噜木齊。
弁兵二百八十一員名。
已造具營分花名清冊。
移咨該處辦事大臣。
并饬令沿途地方官。
妥協照料。
現俱陸續自肅起程出關。
得旨、知道了。
外域竟成樂土。
實堪欣悅。
當益為鼓勵招徕。
以開其路
○以正藍旗蒙古都統巴祿。
為涼州将軍
○赈恤湖南武陵。
龍陽。
澧州。
安鄉等、四州。
縣。
乾隆二十六年。
水災貧民。
并蠲免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行唐縣民李亮妻薛氏
○壬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常鈞奏、玉山縣知縣饒晉均。
盤獲轎内役有妄誕字迹之林志功。
準浙江常山縣移提。
将該犯解往一摺。
此等匪徒。
居處兩省聯界地方。
一遇犯案。
自謂逃竄甚便。
最為從來惡習。
該犯林志功。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