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質淳良。
度協珩璜。
職襄蘋藻。
六宮雅範。
夙蒙紫绶之褒。
九禦崇班。
宜贊玉銮之禮。
茲仰承皇太後慈谕、冊封爾為慎嫔。
列丹軿以耀采。
載沛恩綸。
記彤史以流芬。
益勤令德。
欽承鳳诰。
永荷龍光。
欽哉。
命兵部尚書阿裡衮。
為正使。
禮部侍郎五吉。
為副使。
冊封霍卓氏。
為容嫔。
冊文曰。
朕惟二南起化。
丕助鴻猷。
九禦分官。
共襄内治。
珩璜葉度。
既仰贊夫坤元。
綸綍宣恩。
宜特申夫巽命。
爾霍卓氏。
秉心克慎。
奉職維勤。
壸範端莊。
禮容愉婉。
深嚴柘館。
曾參三缫之儀。
肅穆蘭宮。
允稱九嫔之列。
茲仰承皇太後慈谕、冊封爾為容嫔。
法四星于碧落。
象服攸加。
贲五色于丹霄。
龍章載錫。
尚敬承夫恩渥。
益克懋夫芳徽。
欽哉
○谕曰、原任侍講蔣檙。
原因伊父蔣溥屬疾時。
奏懇準令在南書房行走之員。
現在入直内廷。
自應加恩準其一體給俸。
并着交吏部。
遇有侍講缺出。
即行奏明署理。
服阕再請實授
○又谕曰、阿爾泰奏、萊陽縣民宮立朝。
捏造逆詞。
誣陷宮立矩等、謀為不軌一案。
已交法司核拟速奏。
至該縣孫洪瑞。
一得匿名首帖。
即迅速密查。
拏獲犯證。
該縣辦理此案。
可謂能事。
地方匪徒潛蹤。
逞奸滋事。
為有司者。
果能親身密速查辦。
非獨本犯不得遠揚。
良善免遭株累。
即承辦谳牍。
何緻稽延莫結。
可見吏治之懈弛。
皆州縣官阘茸養安。
有以釀成之也。
該縣孫洪瑞。
平日居官何如。
着阿爾泰即行據實聲明。
并将該員送部引見。
候朕酌量降旨
○又谕曰、楊廷璋等、前奏台灣換班兵丁。
經過诏安縣。
有人訛傳官兵根究陳作賴石各舊案。
居民驚疑遷避一事。
當即傳旨。
令該督撫饬緝首先倡言之犯。
以儆刁惡。
不得多有株連。
乃查辦日久。
首犯未獲。
朕複慮地方有司。
張皇其事。
必緻累及無辜。
是以詳悉傳谕。
令其毋庸嚴切根究。
轉滋紛擾。
今據該督将知縣馮禾。
遊擊章奏功。
僅請交部議處。
此則狃于尋常定例。
未知此案要犯。
稽延漏網。
皆該縣等、實有以緻之也。
地方有此等不法之徒。
首造謠言。
初發時。
有司果能迅速查拏。
自可得其端緒。
乃因循玩誤。
緻狡犯蹤迹。
日遠日迷。
谳牍不能速結。
而伊等又止以承緝遲延。
輕挂吏議。
豈足示懲。
馮禾。
章奏功。
俱着革職。
仍令該督等、将伊等平日居官何如。
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其道員楊景素。
知府蔣允瀄。
駐劄伊迩。
為伊等專轄大員。
并不一面具禀。
一面董率所屬。
即行嚴緝。
咎亦難逭。
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已故藩司常亮。
前在江蘇任内。
有應追分賠等項銀二千餘兩。
該員因丁憂回旗。
前往伊犁辦事。
旋經身故。
非獲罪革職之員可比。
今其子年幼孤寒。
無力完繳。
殊為可憫。
且常亮前任司道時。
尚屬黾勉。
所有應追分賠銀兩。
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工部議覆、黔省各員分賠開河糜費銀兩一本。
因該督原奏、将廷寄谕旨叙入。
該部即照錄具題。
甚屬非是。
向來外省章疏。
有将廷寄谕旨叙入者。
屢經傳旨饬谕。
吳達善久曆封疆。
豈有不知這理。
況此等奏摺。
例應交部議覆。
何不行檢點若此。
着傳谕申饬
○以吏部右侍郎恩丕。
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予故銮儀使兼副都統巴格。
半葬
○乙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明德奏、請減配茶封一摺。
已饬部議覆準行。
但思茶商等、照例完課。
何以配運茶封。
轉願減少。
即雲近議搭放兵饷。
地方行茶日夥。
是以不樂多配。
而兵丁所支之茶。
出售是否果有餘利。
兵利赢餘。
則官茶不無損價。
若官茶但利疏消。
又豈能抑派兵丁勉強從事。
其中必無兩利俱存之理。
且現在庫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