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積有若幹。
其最陳者起于何時。
近來搭放兵饷之外。
是否尚多存積。
無可支銷。
應行設法調劑之處。
着傳谕楊應琚。
逐一通盤核計。
妥協籌辦。
期于公私交有裨益。
此時新疆地方。
生聚漸繁。
米糧蔬果物産。
在在豐裕。
惟茶觔一項。
必取資于内地。
各處濟用。
自屬多多益善。
惟遠運多需腳價。
仍屬有名無實。
台站往來之便。
可以量為攜帶分貯。
俾日久積少成多。
則不動聲色。
而其事易集。
其利亦普。
即今年明瑞所領各處換班兵三千餘名。
皆應裡帶鹽菜口糧。
或兵丁一路實在需茶。
而庫積亦有多剩。
可以酌量搭放。
俾資日用之處。
日下明瑞約已抵肅。
楊應琚亦可會同商搉。
果于兵丁有益。
即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并将此速行詳悉傳谕知之。
○鑄給紮哈沁一旗總管。
阿爾台烏梁海七旗總管。
唐努烏梁海四旗總管。
滿洲蒙古字各印。
從定邊左副将軍成衮紮布請也
○丙辰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刑部議奏、福建按察使曹繩柱奏稱、受賄頂兇之犯。
除贓至滿貫。
照例從重定拟。
其計贓在八十兩以下。
應與代說過付各犯。
不論贓數。
俱照知情藏匿罪人。
減罪人罪一等律。
各杖一百。
流三千裡等語。
查此等頂兇人犯。
罔顧法紀。
情罪重大。
請嗣後無論成招與否。
不計贓數。
照禁卒解役賄縱罪囚例。
按本犯之罪。
一律全科。
其本犯尤應嚴創。
斬決絞決者。
毋庸置議。
其原犯應入情實者。
即拟立決。
入緩決者。
拟入情實。
軍流等罪。
各加一等。
其代說過付之犯。
如所奏行。
從之
○丁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前因吳士功在巡撫任内。
審拟馬龍圖一案。
瞻徇乖謬。
是以降旨革職。
發往巴裡坤。
令其效力贖罪。
續又有閩人楊魁。
冒襲世職一案。
吳士功亦毫無覺察。
似此身任封疆。
并不實心任事。
自屬罪有應得。
今據駐劄巴裡坤大臣永甯等奏稱、吳士功自到巴裡坤之後。
深知惶恐感激。
但年力就衰。
無能出力報稱。
情願捐銀贖罪。
交直隸藩庫修理城工等語。
吳士功曆任大員。
身罹罪譴。
若于斥退之後。
即得優遊事外。
則虛糜廪祿。
不思奮勉者。
轉自以為得計。
且此輩曆任所得養廉。
無非國帑民膏。
捐赀贖罪。
情法亦屬允協。
豫省現有應修城工。
即系伊桑梓之地。
此項捐贖銀兩。
即交與河南巡撫胡寶瑔。
收存藩庫。
以為辦理城工費用。
吳士功。
着加恩準其回籍
○吏部帶領京察保送一等之戶部郎中諾穆親等、五十五員引見。
得旨、諾穆親、塔章阿、長安、郝碩、熊學骥、顧光旭、何逢僖、富勒渾、色明阿、馮光熊、栾廷鉁、索柱、福參泰、忠泰、恒甯、嵩阿禮、德珠、福柱、德爾炳阿、寶明、西蘭、圖朗阿、永甯、五爾勒、景福、福興、五靈阿、富德、阿敏爾圖、色欽、發哈、滿岱、永福、和隆鄂、伊清額、德克進、瑺敏。
明福、屏治、靈泰、覺羅永德、素赫琛、梁兆榜、明安、德甯、梁永年、圖桑阿、甯安、覺羅福勒賀、書隆阿、清德、俱準其一等。
加一級。
覺羅圖思德、楊大鵬、色倫、奇臣、俱着改為二等
○以湖廣靖州協副将穆秉常、為雲南永北鎮總兵
○戊午。
谕、朕前因禦史葉啟豐之奏。
降旨停京察密奏。
雖已曉谕其無足重輕之意。
昨引見京察一等各員。
核之各該堂官保列名單。
其中等第參差。
率不甚相遠。
惟吏部郎中阿敏爾圖。
各堂官俱列一等。
而彭啟豐獨列為二等。
則不免有心示異。
非偶然品題高下之比。
阿敏爾圖。
系滿洲世族。
朕習見熟知。
伊果有出衆長才。
堪膺重任。
外而封疆。
内而卿貳。
當已早經擢用。
豈尋常曹司。
必待留心甄擇而定者。
況京察等次。
不過就本任職守而言。
并非即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