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等。
就本省退融酌辦。
于粟米改徵豆石内。
盡數籌撥。
或有不敷。
就近設法購買。
總以每省各得五萬石為率。
山東由運河水次。
奉天即由海道。
一面迅速運京。
以補該部應行支放之數。
毋稍遲誤
○又谕曰、愛必達等、奏審兵部書役撞騙婪贓一案。
已交三法司核拟。
其摺内原拟錯謬之處。
并降旨詳谕矣。
至另摺所奏、訊問順天府押解華九如。
由台莊水路逗遛一節。
此則明系該犯。
用計愚弄解員。
希冀取道附近家鄉。
以便與親故。
暗中通同作弊。
或籍以消弭向日奸詭蹤迹。
巡檢徵員。
遂墜其術中耳。
該督等、理應将華九如。
逐細嚴加刑鞫。
務得實情。
何得潦草支吾。
任其狡飾。
至脫逃要犯茹勝謙。
系伊等同鄉同事。
必當深知下落。
此等俱系積年蠹役。
谲詐性成。
若不加以嚴刑。
豈肯遽行吐露。
況伊等現系身獲重罪之犯。
即嚴刑緻死。
又何足惜。
而乃诘駁數語。
遂謂别無遁情耶。
該督等、狃于外省習氣。
實所不解。
着傳旨嚴行申饬。
愛必達。
尤朕向來深所倚任。
何亦輕率從事若此着即詳谕該督等、令即嚴行究審。
毋得稍存姑息。
緻狡犯匿情玩法。
以昭懲創。
愛必達。
此時即已回任。
亦着速赴湖南。
會同辦理。
尋奏、臣奉旨後。
馳赴湖南。
會同馮钤提審。
緣華九如起解時。
正患瘧疾。
解官朱斯獻。
年老不能乘騎。
又向該犯借銀二十兩。
解役亦索得盤費十兩。
故聽從該犯由水路行走。
以圖彼此安逸。
并非希冀繞道家鄉。
逗遛作弊。
至茹勝謙下落。
該犯供稱、雖同在兵部。
司公不同。
平素并無交往。
且茹勝謙。
脫逃已逾二年。
實不知其蹤迹。
臣等反覆開導。
再三刑訊。
該犯供詞。
始終如一。
現在飛咨沿途。
查拏朱斯獻到案。
審明時。
另行具奏。
得旨、足見汝等外省化有為無之習氣不改也。
不知慚懼。
可乎
○乙未。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番禺縣民龐集喜妻馬氏
○丙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宋邦綏奏、蒲縣監生任光。
以微嫌遣人勒斃任作山。
并重利盤剝鄉民一案。
地方土棍。
剝民斃命。
實為不法之尤。
自當按律嚴行治罪。
以昭憲典。
所有該犯家産。
亦應查明。
留充地方公用。
至所請将該犯放出利債糧石銀兩。
減半追出一節。
則可不必。
蓋該犯借給各戶之項。
原屬重利盤剝。
鄉裡久受其累。
自當概行免追。
以示兇徒欺壓貧民之戒
○軍機大臣等議覆、副都統富德條奏旗務各款。
一、八旗向無衙署。
都統印信。
俱貯私宅。
今衙署已建。
嗣後都統印信。
俱存署。
印鑰令各都統佩帶。
遇用印日期。
照部院特派監印章京。
同印務參領公同監印。
該都統不時進署稽察。
一、各省駐防滋生銀兩。
向咨各旗報銷。
旗員辦理。
未能熟悉。
嗣後俱。
歸戶部核銷。
一、左右兩翼。
設立幼官學。
向每翼隻派章京四員兼管。
未能周悉。
查滿洲旗員較多。
請每翼各旗派參領一員。
章京二員。
輪班到學。
其蒙古。
漢軍。
旗員較少。
俱不必兼管學務。
一、旗人私債。
急宜清厘。
方可漸裕生計。
請交八旗都統。
徹底清查。
應如何歸償之處。
酌動官項完結。
于伊等俸饷内。
陸續歸款。
清查之後。
再有不知撙節。
仍行賒欠者。
嚴加懲治。
均如所請。
從之
○以故喀爾喀紮薩克親王德沁紮布子公諾爾布紮布。
襲爵。
其公爵。
以其子車登紮布承襲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阒鄉縣民李茂纓妻蔣氏
○丁酉。
谕、派出查旗之王大臣等、将八旗另記檔案業經為民。
複行入旗。
及抱養人等。
并請核對部中檔案。
今經限滿。
派出之王大臣等、将自首人等分别具奏。
有二十二年查後。
複行入旗者。
亦有二十二年以前。
未經查出者。
伊等俱于限内自首。
着加恩将二十二年查後複行入旗人等。
寬其治罪。
悉令為民。
其二十二年未經查出。
今聞朕旨。
即于限内自首者。
尚屬可矜。
若将伊等辦理。
則匿而不首之人。
反得僥幸。
着加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