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作為另戶。
各當原差。
再二十二年以後。
經此次查辦。
或猶有不自首者。
查出時。
斷難寬恕。
即照鑲藍旗蒙古之案辦理。
悉發往伊犁。
其二十二年以前。
閱年已久。
無憑查核。
着無論有無情節。
亦悉加恩免究。
均令作為另戶旗人。
即有出首之人。
亦不必查辦。
但都統等、有稽察專責。
宜不時悉心嚴查。
數年後。
朕仍派王大臣等查核。
若有複行入旗。
及以民人為子等事。
一經查出。
除将本人從重治罪外定将該旗都統等、一并從重治罪。
決不姑貸。
着通行曉谕八旗遵行
○又谕、三法司核拟黃在中等、交通武員營謀作弊一案。
該督撫原拟。
将案内應發煙瘴充軍之劉煊。
馬元齡。
因系旗人。
照例解部完結。
經法司核拟。
不準折枷。
請發黑龍江當差等語。
從前定例。
旗人犯軍流徒罪。
均準枷責發落者。
原因國初滿洲習俗淳樸。
顧惜顔面。
京師多留一人。
即得一人之用。
自宜格外培養。
又恐遣發外省。
地方官。
或轉有不能如法約束之處。
是以定有此例。
乃近來八旗生齒日繁。
漸染惡習。
浮靡嚣薄。
殊失國初渾厚之風。
即如此案之那蘭保等、以滿洲職官。
竟至與蠹吏弟兄相稱。
交結往還。
無恥已極。
此尚可以從前風俗情理論乎。
況伊等每以铨補外任。
希圖便安。
幾與漢人無異。
獨至獲罪應遣。
則過于區分。
亦非大公之道。
至于漢軍。
原系漢人。
凡得缺升轉。
均屬一體并用。
其犯法應遣。
更無庸另立科條。
而若輩向來恃有此例。
轉以為身系旗人。
即遇罪譴。
仍可室家保聚。
不至投畀遠方。
是非所以愛惜保全。
适長其遂非怙終之習。
而輕于捍法也。
且使此等幸逃法網之人。
聚集京師。
尤為有損無益。
嗣後凡滿洲犯有軍流遣罪。
如系尋常事故。
仍照舊例枷責完結。
倘有似此寡廉鮮恥之徒。
其人既甘為敗類。
又何必複以滿洲成例待之。
自應削去戶籍。
依律發遣。
其如何完結之處。
該部逐案聲明請旨。
庶不緻日久高下其手之弊。
其漢軍人犯。
無論軍流徒罪。
俱即斥令為民。
照所犯定例發遣。
不必準折枷責。
着為例。
所有此案之劉煊。
馬元齡。
即着發往煙瘴地面充軍。
并将此通行曉谕知之
○蠲免直隸固安、永清、東安、武清、霸州、保定、文安、大城、宛平、寶坻、薊州、甯河、灤州、清苑、新城、博野、望都、蠡縣、祁州、雄縣、安州、高陽、新安、河間、獻縣、肅甯、任邱、交河、景州、東光、天津、青縣、靜海、滄州、南皮、鹽山、慶雲、津軍廳、平鄉、廣宗、钜鹿、唐山、任縣、永年、邯鄲、成安、曲周、廣平、雞澤、威縣、清河、磁州、開州、大名、元城、南樂、清豐、東明、長垣、西甯、蔚州、豐潤、玉田、冀州、南宮、新河、武邑、衡水、隆平、甯晉、深州、武強、定州、曲陽等、七十四州、縣廳、乾隆二十六年。
水災額賦有差
○戊戌。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着裕親王。
和親王。
大學士來保。
尚書舒赫德。
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
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
八旗護軍校。
骁騎校。
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
骁騎校。
并年滿千總等官弁。
俱着王大臣照例驗看。
至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着照例自啟銮之日為始。
俱赍赴在京總理處加封。
交内閣随本呈送行在。
候朕批示。
随本發回。
仍于在京總理處交赍摺人祇領。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湖廣總督愛必達奏、湖北各營兵米。
除鄖陽、荊門、二協營。
全支本色。
其餘督撫兩标。
及武昌、襄陽等、二十二标協營。
向系本折兼支。
并有全支折色者。
内除衛昌營。
每石折銀七錢。
複于耗羨下。
寬給三錢。
餘營俱僅折七錢。
生齒日繁。
糧價日貴。
實不敷買食。
查寶武局。
每年鑄錢。
除搭放兵饷外。
尚餘五萬七千餘串。
例發售以平市價。
請即于此項下。
照每營折色銀數。
每發錢一串。
較之發銀。
每兩可餘一錢七八分。
藉以多買米糧。
扣存米折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