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七年。
壬午。
六月。
丁未。
谕、據弘晌奏稱、鄭家莊領催滿常。
因向民人馬福延賒布不與。
令披甲保明。
指稱買針。
與馬福廷等鬥毆一案。
城守尉圖畢赫。
并不會同地方官辦理。
隻聽滿常一面之詞。
将民人馬福廷等、擅責百餘鞭。
請将領催滿常。
披甲保明。
民人馬福廷等、交刑部審拟外。
該城守尉。
佐領等、交兵部。
俟滿常等定拟後。
分别議處等語。
凡駐防旗人内。
有不安本分。
妄生事端者。
該管官自應責處示懲。
若民人自有地方官管理。
即或犯罪。
亦當交與地主官。
審明按例查辦。
旗員豈可即将民人拏往擅責。
果爾。
則旗人設遇鬥毆之案。
地方官亦可拏往責治矣。
成何事體。
今領催滿常。
因向民人馬福廷等、賒布未得。
緻相鬥毆。
而城守尉圖畢赫。
既不管教滿常等。
亦不将民人送地方官審理。
轉袒護旗人。
令佐領阿明等、将民人馬福廷等拏往。
違例擅責百餘鞭。
恣意妄行。
罔知法紀。
阿明。
百福。
附和奉行。
情亦可惡。
何必更待滿常等定罪完結。
所有城守尉圖畢赫。
佐領阿明。
百福。
即着革職。
其領催滿常。
披甲保明。
民人馬福廷等、俱交刑部審明定拟。
仍将此通行曉谕八旗。
及各省駐防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奏、宗人府滋生銀兩。
借給旗員。
取息一分。
原為宗室等婚喪事件賞項。
旗員藉此銀兩。
又可免重利負貸。
但系正項。
絲毫不能拖欠。
須按季坐扣。
又遇婚喪事件。
賞借俸銀。
下季即全行坐扣。
借項時。
雖可接濟。
扣還時。
實不免拮據。
不得不另為籌畫。
查宗室等婚喪賞項。
一年約需銀三萬五六千兩。
八旗官員婚喪借俸。
一年約需銀二萬五六千兩。
請在宗人府。
撥銀二十萬兩。
戶部。
撥銀三十萬兩。
交兩淮鹽政高恒。
分借商人。
一分起息。
解交戶部。
為宗室等賞項。
及旗員借俸之需。
其旗員借支滋生銀兩之處。
即行停止。
至未完滋生銀兩。
免其利息。
借過俸銀。
展限坐扣。
以示體恤。
得旨、宗人府滋生銀兩。
着停止借給。
其未完舊欠。
及借過俸銀。
着加恩免息展限坐扣。
但旗員俸銀無幾。
養贍家口。
行走差使。
恐已不敷。
如遇婚喪事件。
更慮拮據。
嗣後竟停止借俸。
量加賞項。
其如何賞給之處。
軍機大臣速行議奏
○又議覆、欽差刑部右侍郎阿永阿等奏稱、奉省所屬錦、複、熊、蓋、等處。
沿山濱海。
山多柞樹。
可以養蠶。
織造繭。
現在山東流寓民人。
搭蓋窩棚。
俱以養蠶為業。
春夏二季。
放蠶食葉。
分界把持。
蠶事畢。
則撚線度日。
聚賭鬥毆之事。
不一而足。
此等民人。
應交該處旗民官查明。
編為保甲。
設立棚長牌頭管束。
倘有生事不法。
分别情罪辦理。
其自山東航海來者。
若無票船隻。
及有票而票内無名之人。
一并嚴查。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