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丁等、食用充裕以示體恤。
該部即遵谕行
○是月。
江蘇巡撫陳宏謀奏、六塘河築堤。
現已興工。
臣在工所。
督率道府分段查催。
層土層硪。
期于堅實。
已完者簽試。
未完者趕築。
七月内可竣。
鹽河草壩。
已開入海。
尾闾通暢。
駱湖之水。
循河東流。
可以容納。
即或漲發。
有堤足資捍禦。
得旨、欣慰覽之
○江南河道總督高晉奏、清口東西壩口門。
秋汛後收窄時。
層土層料。
鑲壓堅實。
方免蟄陷。
拆寬時。
廳營辦理不善。
不能直拆到底。
往往有名無實。
且啟除刨挖。
器具不利。
臣饬廳營。
将所需鈎鐮斧錨等器。
另選鋒利重大者。
備貯工所。
今湖水遞長。
已于六月十七日。
周逾五壩水志一尺。
遵旨先将清口拆寬十丈。
用新置各器。
頗為得力。
此後再看水勢。
以次拆寬。
得旨、近又有商酌運口之旨。
總在汝相機辦理。
毋拘泥也
○又奏、六月十七日。
高堰五壩水志。
計逾一尺。
已将東壩拆寬十丈。
湖水連日遞長。
二十二日。
又逾水志一尺。
遵旨再将清口拆寬十丈。
連前所拆。
并舊存口門。
共寬四十丈。
湖水直抵惠濟祠後。
會黃東注。
宣洩甚暢。
得旨、甚好。
天妃閘運口内。
以下有淤淺否。
或經清水刷深否。
速奏來
○湖南巡撫馮钤奏、前經奏準。
寶南局加鑄錢。
以餘息充修益陽等十八處城工之用。
近因礦廠。
開采年久。
銅苗未能全旺。
局内餘銅。
僅敷本年加鑄。
來年隻供正卯。
及撥協北省之用。
若因加卯。
又向别省采買。
再加運費。
則餘息無幾。
計二十六年加鑄起。
至本年底。
可得鼓鑄餘息銀七萬四千餘兩。
加司庫原存銅價砂稅等銀。
共有銀十三萬二千餘兩。
以之充修安仁。
未陽等十二處城垣。
并茶陵等三處。
護城堤岸。
已足敷用。
惟益陽、攸縣、平江、三處城工。
需費無出。
但俱在腹地。
尚可稍緩修理。
請将癸未年加卯。
暫行停止。
每年正鑄錢文。
除搭放兵饷外。
尚得餘息八千餘兩。
連每年所收銅價砂稅銀一萬四五千兩。
積至四年。
即可将益陽等三處城垣。
陸續修整。
從之
○河南巡撫胡寶瑔奏、夏間雨水過多。
道塗間有積水。
現嚴饬疏消。
幸秋禾尚屬無礙。
若此後多晴數日。
便得豐收。
各工次亦可無驟漲之虞。
得旨、今京畿自六月十一晴定。
想河南不緻過慮矣。
今若何
○山東巡撫阿爾泰奏、六月二十四日。
衛河水陡長。
又兼風浪震撼。
搶衛不及。
德州衛民埝、沖汕二十餘丈。
臣随星赴漫溢之處查勘。
高梁尚無妨礙。
谷豆已被淹浸。
現督同運河道。
将漫口竭力搶修。
得旨、其有成災者。
善為撫恤。
不可諱飾
○陝西巡撫鄂弼奏、西安各屬回民。
素相聯絡。
每恃心齊力衆。
欺淩漢民。
強橫無禮。
盜竊公行。
闾閻實受其害。
偶有發覺。
不過照常完結。
甚且庸懦有司。
遇回民相毆。
未緻傷命。
遂不通報。
以緻養成兇橫。
查回民聚族而居。
各村必有教長。
不無讀書明理之人。
臣現将回民所犯各案。
并治罪律例。
刊刻告示。
發交各村教長。
令在教堂縣挂。
并責成教長。
如遇種種不法。
能先期首報。
按次優賞。
若徇隐不舉。
先将教長治罪。
至此等兇頑。
惟有從嚴懲辦。
若有司匿不通報。
從嚴參處。
得旨、甚是。
然應為之以徐。
而持之以久。
不可操切欲速。
卷之六百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