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
其由口外行走者。
如遇嚴寒。
不能前進計其過冬日期。
量予接濟從之
○是日駐跸紮克丹鄂佛羅大營
○己醜。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是日、駐跸巴顔溝西大營
○庚寅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近将軍功人員。
交部核對功牌。
賞給世職。
因三等侍衛紮奇、勒圖阿勒丹察等、功次平常未經議給。
此二人在兆惠軍前。
殊屬奮勉。
而出入重圍冒險請援。
尤為勞績懋着。
雖伊等得官後。
功牌較少。
而前在兵丁分内。
所得之功牌甚多。
足以相抵。
自應格外加恩。
紮奇勒圖。
阿勒丹察。
着授為二等侍衛。
賞給騎都尉。
令伊等本身随帶
○戶部議覆、陝西巡撫鄂弼奏稱、督撫藩臬。
設有養廉。
原以供養瞻家口之需。
無庸複給家口随糧。
應如所奏。
各省督撫藩臬衙門。
凡有額設家口親随馬匹饷乾等款。
概行裁汰。
所裁饷乾銀兩。
撥充兵饷。
本色糧料。
勻給綠旗營。
至督撫衙門筆帖式俸廉微薄。
其家口随糧請留給之處。
亦應如所奏。
從之
○禮部奏覆。
童生例由縣府試後。
彙送學政。
如不由府州縣正考。
直至學政考棚。
捏稱患病遊學。
諸補考者。
概不準收。
至考試首嚴匿喪。
若于府縣考時。
未經服阕即系不應考試之人。
亦不得于學政按臨時補送。
從之
○是日、駐跸鄂爾楚克哈達大營
○是月。
盛京刑部侍郎署将軍事朝铨奏、盛京所屬海口。
商船雲集于民用有裨。
惟該地方旗民官員。
均有稽察盤驗之責。
若勒索留難。
勢必擾累查錦州蓋州牛莊等處。
海口均有副都統管理。
三處請即交各該副都統稽察。
倘有情弊。
即咨參究治。
該副都統等、或任地方官欺隐朦混一并參處。
得旨如所議行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臣節次欽奉谕旨。
查李閻二犯。
原與孫耀宗熟識。
又據閻景成供出王太假托狐仙。
為人治病。
誠如谕旨。
原非無因構陷李懷林。
孫耀宗案内各犯。
彼此糾連。
仍系一案。
現在悉心研鞫。
頗得其情。
得旨、如何。
若非朕屢次嚴旨。
汝竟将王太出脫矣。
再深究。
必更有别故。
總将各犯分别帶來。
會同行在大臣等嚴審為是
○陝西巡撫鄂弼奏、乾隆二十一。
二十五。
兩年。
清查各旗分應行出旗為民戶口。
至今六年間。
出缺裁汰官兵二百五十餘員名尚未裁汰者。
一千二百五十餘員名。
且彼時幼丁。
俱成壯丁。
仍住滿洲城度日者。
共有一千七百九十九名。
旗人實多重累。
查綏遠城右衛駐兵有移往綠營食糧之例。
請将西安現應出旗之壯丁挑驗。
于省城督撫标。
及近省之提鎮各營。
步守兵缺出。
與綠營餘丁間補。
至現在當差尚未出缺裁汰之官兵。
應照原議。
俟壯丁挑往補完日。
陸續移往。
得旨、甚好。
如所議行
○雲貴總督吳達善奏、滇省西南徼外緬甸。
連年内讧不靖。
鬼家宮裡雁。
與落腳仇殺。
率衆奔孟坑等處。
被孟連土司刀派春招去。
勒索銀物押令歸降鬼家忿恨于閏五月十四日夜。
放火劫殺孟連家口二十六人。
又殺死救護男婦夷人六十三名口。
宮黨于次早奔往猛養孟坑。
四散竄匿。
查孟連土司。
剝削降酋。
以緻鬼匪起意焚害。
原非外夷擅入邊疆劫殺。
然宮裡雁在緬甸。
構釁多年今複流毒孟連。
該酋一日不除。
恐滋事端。
即饬永順鎮府。
迅督耿馬猛猛兩土司。
星速訪拏。
探知宮裡雁在石牛地方。
随設法拏獲及其妾婢黨從共九犯。
于七月初六日已解到耿馬。
俟到省辦理。
得旨好。
出力之土司等。
酌量犒賞。
卷之六百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