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涼州副都統。
吏部郎中額勒景額。
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兼署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壬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寶奏稱、拏獲逃犯六十七。
審訊即請正法。
其疎防之署把總趙隆。
兵丁陳順等、照例察辦等語。
六十七。
身系旗人。
自鬻為奴。
因犯竊發遣。
又于中途逃竄。
情殊可惡。
着照鄂寶所奏。
即行正法。
把總趙隆等、解送犯人。
中途逃逸。
若止照例辦理。
不足示懲。
着交達桑阿。
從重治罪。
嗣後凡解送發往回城人犯。
中途脫逃。
除将逃犯嚴拏外。
解送之人。
拟以死罪監候。
俟拏獲時再行釋放。
治以應得之罪。
若一年不獲。
奏請正法。
着為例
○又谕、據新柱奏稱、愛烏罕汗愛哈默特沙。
遣使赍表進貢。
請令沿途各督撫。
豫備筵宴等語。
愛烏罕。
系一大部落。
其使人初次經行内地。
天朝百技。
俱所未睹。
所有經過各省會。
理宜豫備筵宴。
陳設戲具。
以示富麗嚴肅。
着交楊應琚常鈞。
鄂弼。
明德。
方觀承等、整齊備辦
○又谕曰、愛烏罕汗愛哈默特沙。
初次遣使入貢。
使臣回時。
理宜派出大臣護送。
并降旨加恩。
着額勒登額赍旨前往。
額勒登額熱河副都統員缺。
着瑪瑺署理
○又谕曰、新柱等奏、愛烏罕使人回時。
賞赉物件。
請用官駝護送。
至葉爾羌照數辦給。
送至原遊牧等語。
愛烏罕使人回時。
由京至葉爾羌。
自應辦給駝隻。
其由葉爾羌至伊遊牧。
途路甚遙。
伊等性情貪冒。
初次官為供應。
嗣後若不辦給。
反啟疑慮且各城伯克頭目等見之。
亦似有所區别。
着傳谕新柱自哈密至葉爾羌。
着照所奏。
給予駝隻。
送往交界之處。
不必至伊遊牧。
其使人途次。
若力形摟據。
新柱等可酌量協濟。
仍将不得援以為例之處。
明白曉示
○軍機大臣等議準。
兵部侍郎王際華奏、武闱外場。
例于箭冊注明雙單好字。
及合式字号。
至内場閱文。
先就雙好字中擇取。
次及單好字其合式一項。
中者甚少。
竟成虛設。
請嗣後武科鄉會試。
除雙單好字号外。
毋庸另立合式字号。
祇于雙單好字号。
視各省中額。
較前多挑。
以備采擇。
從之
○戶部議準。
廣西布政使顧濟美奏稱、向例州縣官交代。
定限兩月。
嗣因倉谷至二萬五千石以上。
錢糧至五萬兩以上。
盤查須稽時日。
遞予展限。
遂緻藉端遲延。
查州縣倉庫。
均應實存。
新舊稽核。
惟憑冊籍。
請嗣後于原限兩月内。
舊任造冊。
以二十日為限。
新官查核轉造以四十日為限。
其例得展限者。
計算分扣。
逾限查參。
從之
○順天武鄉試。
以府尹羅源漢。
為監臨官。
洗馬史贻谟。
為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饒學曙。
為副考官
○以故鎮國将軍祿慶子倫成。
襲爵
○甲辰。
谕、參革海州知州邬承顯之子邬圖麟等、久未歸旗一案經該旗參奏。
降旨令陳宏謀明白回奏。
今據覆奏、邬承顯任内有應追贓項未完着落伊子等繳還。
是以未即回旗再邬德麟已入含山縣籍。
家口仍留福建舊任邬圖麟等、并請改入河南孟縣民籍等語。
似此逗遛規避。
實乃漢軍敝習。
不可不亟為整頓。
伊等既任外官罷職。
如有未完之項。
自應勒限速完。
實系無力追繳。
即當歸旗按律治罪。
何得任其遷延在外。
藉設措告貸之名。
任意遊蕩抽豐。
馴緻滋生事端。
何所不有。
況該旗已經咨催。
飾詞延玩。
此在民人。
猶不可為訓。
何況身隸旗籍者乎。
即以情願改歸民籍而言。
現在着有定例。
并未稍為禁阻。
第伊等或呈請于并無追項之前。
或聲明于完欠回旗之後。
皆屬可行。
若借此巧為趨避。
懸帑項而廢官方。
此風斷不可長。
嗣後外省參革漢軍人員有應完款項。
着于定限内催追。
為數過多。
酌量展限完納。
倘逾限不完。
即将該員等解旗治罪。
此案陳宏謀。
既未準其改籍。
并将邬德麟等押解回旗。
該旗可即遵旨辦理。
将來有似此等者。
均照此例行
○禮部議覆、大學士劉統勳奏稱、科場試卷。
向例于每場文末。
自注添注塗改字數。
不得過百字。
其添注字樣。
系跨格寫。
眉目易明。
至塗改字數。
不能均齊。
須分晰計算。
請嗣後核算字數。
除塗而不改者。
計數易了外。
其塗甲改乙者。
不重算。
塗少改多者。
以所改之字計。
塗多改少者。
以所塗之字計。
令士子于文末。
另一行。
低二格。
寫添注塗改共若幹字。
違者貼出。
受卷官失查者察議。
應如所請。
從之。
卷之六百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