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恩以都司用。
以示鼓勵
○禮部先期疏請。
本年冬至。
應行慶賀禮。
得旨、奉皇太後懿旨。
今年冬至。
着停止行禮
○庚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浙江、江西、安徽、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一人。
絞犯一人。
餘一百八人。
予勾
○谕、國家秋谳大典。
上擊刑章。
下關民命。
慮囚時。
設情法未衷于至當。
何以昭弼教之用心。
每歲刑部進呈各省情實人犯招冊。
朕必将逐案事由。
一一披覽。
使獄情毫無遺漏。
而各案适輕适重。
又詳為稱量比拟。
有其迹雖涉疑似。
而情尚一線可原者。
既于冊内折角存記。
即情罪重大。
于法萬無可貸。
不得已而予勾之案。
亦反覆推勘。
于所犯實獻。
随其節目。
次第折角。
及勾到前一日。
與臨勾之時。
必三經檢核。
務俾苗發無疑。
然後予勾。
所謂求其生而不得。
則死者皆無憾也。
夫緩重犯須臾之命。
使被言者銜冤不得自申。
婦寺之仁。
刑官尚不應出此。
何況天下共主。
若以既麗三尺。
均屬應斷之刑。
而不為铢量權衡。
将案内細微同異之由。
并歸無憾。
則此輕掉之心。
已乖與衆共棄之本義。
此朕自揣兢兢明慎。
固不肯稍存寬嚴之見。
即督撫九卿。
已數為拟議。
猶未敢稍緣因任者也。
第向來勾到事畢。
原閱招冊。
祇存貯内閣。
其問刑衙門。
不過與聞臨時商搉之言。
而先事全局折衰。
所以一再不釋者。
未能盡喻。
又何以定司憲之準。
所有本年各省情實招冊。
可于勾到後。
即發交刑部。
其近今二三年内閣所貯冊。
一并檢發該部。
俾詳悉披繹。
因端領會。
庶幾體朕意以來協中。
則成牍不為無助。
着為例
○論軍機大臣等、昨審訊富德一案。
伊家人積靈阿、供出扈從南巡時。
曾帶人薓七斤。
交高恒變價三千兩等語。
高恒身為鹽政。
當富德囑托時。
不應允從。
即伊敦請不已。
亦當據實奏聞。
乃代為售賣。
殊屬非是。
但查此薓系帶至蘇州變價。
尚非高恒所屬地方。
且所與價值。
亦無逢迎多給之處。
高恒。
着傳旨嚴行申饬。
加恩仍留鹽政之任。
嗣後凡事皆當謹慎。
不可複蹈故轍
○軍機大臣等議覆、喀什噶爾辦事尚書永貴。
陝甘總督楊應琚等奏、新疆綠營兵丁換班事宜。
一、新疆南北各城。
綠營兵一萬餘名。
除烏噜木齊攜眷移駐兵外。
計換班兵七千餘名。
應于陝甘各營攤派。
查安西提标五營。
業經分駐巴裡坤等處。
哈密一協。
兵少差繁。
均無庸派撥。
其餘各營。
實兵七萬四千餘名。
每千名派往百名。
每兵百。
派千總。
外委。
各一管領。
一、派出兵。
以一營同駐一城。
如數不敷。
于近營添撥。
即以本營員弁領轄。
一、官兵俸賞。
照英吉沙爾換防例。
官每員。
支給俸一年。
兵每名。
支給銀十五兩。
一、各官騎本身例馬。
每匹日支草束銀一分。
于馬乾銀内扣還每兵四名。
給車一輛。
由肅州送至哈密。
其前赴防所。
兵三名。
給駝一隻。
折銀十八兩自購。
所領駝價。
至防所後。
交該督等、量其道裡遠近。
酌減扣繳。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察哈爾都統巴爾品奏稱、察哈爾右翼地租銀。
請照正黃旗例。
分賞貧人一摺。
查正黃旗地租銀。
五百九十三兩零。
于乾隆二十二年。
經巴爾品奏準。
将該旗歲得租銀歸公。
除公用外。
餘銀存貯俟成總時。
查明本旗貧人分賞在案。
現在正紅旗歲租二十八兩零。
鑲藍旗。
二千三百八十二兩零。
自應照正黃旗一體辦理。
至鑲紅旗。
租銀一千一百五十餘兩。
經前任總管高恒奏準。
購買牛羊孳生。
為貧人生計。
查此項牛羊。
倒斃者多。
毫無實濟。
應請将現存牲隻。
均勻分賞。
嗣後歲租。
亦照正黃旗辦理。
惟各旗地租。
多寡不等。
必将本旗銀分賞本旗。
未免不均。
應統計四旗。
共得租銀均齊數目。
畫一辦理。
其每年各佐領修理旗纛帳房。
并給戴幹寺。
及本衙門印房浩齊特。
遊牧主事。
等項需用若幹。
餘銀作何存貯分給之處。
交該都統查奏另議。
從之
○辛醜。
谕曰、眭朝棟。
前因妄奏回避官生。
有意沽名。
取悅于衆。
按律定拟。
罪由自取。
但尚與納賄營私者究屬有間。
即入情實。
原不予勾。
眭朝棟。
着加恩準其贖罪
○禮部議覆、江西巡撫明山奏稱、外省陋習。
遇督撫經過地方。
知府以下。
皆跪道迎送。
殊失儀制。
請嗣後直省府州。
縣。
及同知。
通判。
等員。
凡一切上司經過。
非有事傳詢。
不許出城跪道迎送。
至蟒衣關系章服。
尤禁濫用。
違者查參。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勒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