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多赈各州縣。
已有恩旨。
于新春頒發外其不在另摺展赈之内。
及毗連災地之貧民。
朕意應于此中。
再行分别加恩。
其實在不能自存者。
量與一體加赈。
所餘次貧戶口。
則令赴工食力。
而老弱婦孺之不能力作者。
又以粥廠接濟之。
庶貧黎均沾實惠。
可以無緻失所。
着将此傳谕方觀承令其即速查明。
詳議奏聞。
候朕降旨
○又谕、前因伯什阿噶什身故。
将伊弟達瓦濟特子博東齊、侄布噜特、及所屬四十餘人。
移駐通肯呼裕爾安插、今已數年。
未知伊等生計若何。
着傳谕國多觀等查明具奏
○吏部等部議覆、山西巡撫明德奏稱、解州所屬運城縣。
地多鹽池。
歲修堤堰工程緊要。
巡檢呼應不靈。
請以解州直隸州州判移駐。
裁去原設巡檢。
改為州判衙署。
即以舊駐運城西場鹽大使。
移駐解州州判衙署。
裁缺巡檢。
額設馬快八名。
撥歸州判。
弓兵十名。
撥歸西場大使。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
雲貴總督吳達善奏稱、貴州南籠府屬阿都田驿。
系安南縣經管地界。
則屬普安州。
差務不免掣肘。
查該驿距安南九十裡。
距普安百八十裡。
應将近驿之鬥狼五寨。
雞場六寨。
長牛上下馬頭十二寨。
與阿都田驿地方。
均改歸安南縣管轄。
從之
○兵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奏稱、山東下河廳五汛。
漏各設淺夫二三十名。
遇水漲。
不敷遣用。
請于運河、泇河、捕河、三廳内。
撥兵四十。
添設額外。
外委一員。
歸下河廳千總管轄。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正黃旗漢軍參領李景高。
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壬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翼日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阿爾泰奏覆、東省災屬情形一摺。
所有被災極貧之齊河等三十州、縣、衛、概予加赈一月之處。
俟新正有旨谕部。
但歲内赈期已滿。
若俟降旨後。
始行加赈。
貧民口食恐不能及時接濟。
着傳谕該撫。
于臘底春初。
即按所加之數。
一面先行散給。
俾小民糊口有資。
均沾實惠。
副朕轸念至意
○兵部等部議覆、漕運總督楊錫绂奏稱、湖廣漕運。
俱由各衛守備佥丁。
如荊州、荊左、荊右、沔陽、四衛。
系以湖北丁運湖南糧。
衛備不親出運。
佥丁遂多草率。
再湖南三幫内。
有四号旗丁。
由武昌左衛佥定。
亦系隔省。
運丁每緻脫逃。
請嗣後各衛如有逃丁。
将原佥衛定備。
向例降一級調用。
改為降二級調用。
不準抵銷。
旗丁潛逃。
除再犯三犯。
分别軍絞外。
其初次逃丁。
從重杖一百。
枷号一個月。
面刺逃丁二字。
應如所請。
從之
○癸巳。
予故喀爾喀紮薩克固山貝子旺紮勒。
祭葬如例。
以其子伊達木紮布。
襲爵
○甲午。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前因楊甯在外多年。
特命海崇阿前往更換。
今據永貴奏稱、海崇阿病故。
着派台布前往
○谕軍機大臣等、據安泰等、将疎縱偷薓拒捕重犯之總管什格等、參奏前來。
此輩私挖人薓。
捆打番役。
甚屬不法。
該總管等、理宜上緊緝捕。
使無漏網。
乃因循不力。
以緻正犯脫逃。
非尋常疏縱可比。
着照安泰所奏、将總管什格、翼長富僧、佟保、署城守尉事務防禦愛什、防禦老格、城守尉諾爾泰。
佐領何顔彬等、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盛京積習。
頹壞已極。
伊等員缺。
若仍放彼處之員。
于公事無益。
着交部于京師應放人員内。
揀選帶領引見
○又谕曰、安泰等審拟薓店民人韓五等、拒捕毆差一案。
已交三法司核拟至梁宗保身為旗兵。
目擊番役被縛。
即應協同将兇犯立時擒拏。
乃稱并未聞查拏私薓。
甚至幫同韓五等、轉将番役指截斥罵。
深為可惡。
此等兵丁。
理應從重懲治安泰等、僅拟以枷号兩月殊未允協。
已令三法司改拟。
将此傳谕知之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朕閱刑部本内有福建楊守道。
戳死胞兄江西黃想。
緻死小功服叔二案。
原俱按律定以斬決。
而于案内所叙情節支離之處。
并不置議。
推求其故。
部臣第謂罪無出入。
無庸逐節研究。
即令指出駁诘而承審官。
又謂抑令改易初供。
是以日久相沿竟成故套。
而幕客胥吏。
遂遇事動為緣飾。
雖經朕屢行訓饬。
終至迷而不悟也。
倫常所關綦重。
犯尊法在必行。
惟其中實有救父救母。
萬不得已之真情。
以及無心邂逅。
确乎可據者。
原應據實聲叙。
以憑核拟。
若楊守道之傷死胞兄。
雖其兄原有回言。
不受其母斥責之文。
而于該犯奪刀以下。
則稱其兄撲打趕近身未穿衣。
以緻戮傷雲雲。
果爾。
則将歸咎死者之赤身自赴刀刃。
未及衷甲自衛可乎。
至黃想之父。
已自攜杖毆人。
并無身遭困厄情狀。
乃稱該犯執杖下節。
頭向裡落。
其叔為垂杖擊傷緻斃。
是欲為該犯解說。
直視伊叔為甘蹈杖械之人。
成何情理。
殊不知附會假借之言日滋。
則僞者固可貌真。
而真者安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