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勉力。
再蝗蝻一事。
更應留心。
水涸處。
尤易生此物也
○授告退輔國将軍阿敏圖子惠齡。
為三等奉國将軍
○壬午。
工部議奏、各省請修船。
除戰船。
站船專案題奏外。
凡系例限應修。
無論大小。
請敕下督撫委員勘估。
于年終彙奏。
将奏準摺送部。
仍核實造冊。
從之
○浙江巡撫熊學鵬奏、杭城風俗。
有必禁者二。
一、婦女不避瓜李之嫌。
遇進香時。
或借宿僧寺。
一、喪葬延請僧衆。
絲竹并奏。
名曰佛曲。
可以奪人哀思。
生其邪僻。
臣先示禁。
徐繩以法。
得旨、甚是。
亟應整頓。
此不但于風教有關。
即佛教亦豈宜有
○癸未。
谕、向來出征兵丁。
有自中途及軍營逃回者。
即子正法。
所以懲逗撓。
肅軍紀也。
若各省營兵。
在伍脫逃。
舊例拏獲之日。
不過除去軍籍。
加之重杖。
蓋其情本輕。
則其罪亦薄。
惟派往伊犁等處。
換防種地兵丁。
較之身列行陣者。
雖有不同。
而新疆駐守攸關。
又與尋常本伍食糧。
未攜軍器。
者有間。
繩以軍法。
固覺過嚴。
若僅照營兵之例。
予以責革。
亦不足以示儆。
前此所定條例。
殊未周晰。
着該部将出征及在伍脫逃二項。
并派往新疆駐守兵丁。
遇有脫兆。
應如何分核情罪輕重治罪之處。
詳悉定議具奏。
尋刑部議奏、派往新疆駐防種地之滿。
漢。
各兵。
遇有中途及所派地主脫逃。
于緝獲日。
發原派處枷号兩月。
遊營示衆。
充當苦差。
如果悔罪奮勉。
十年無過。
該将軍大臣等查奏。
準各回旗籍。
再犯者立行正法。
至京外在伍綠旗兵脫逃。
俱杖一百枷号一月。
不準入伍。
其在京八旗。
及各省駐防兵脫逃。
仍照舊例辦理。
從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前鋒統領瑪瑺奏、各兵換馬習技。
修補鞍韂。
不無所需。
令各兵出大錢五十等語。
查前鋒護軍所支馬匹餧養銀。
及冰鞋等件。
年終赉予。
皆以資其學技。
若因更換馬匹。
修補鞍韂小費。
至斂兵錢。
豈國家養兵之意。
合計兩翼八旗。
每翼。
每旗。
約加銀五十兩。
即于年終賞進班人。
及冰鞋等件銀内。
提出六千兩。
足敷兵用。
從之
○又議奏、前鋒乃精兵向來缺出。
多憑前鋒統領指名挑取。
查前鋒統領。
管轄四旗。
何能周知四旗親軍。
護軍閑散人等優劣。
或用章京。
前鋒校等轉告之人。
必多瞻徇。
嗣後請行文各該處。
咨取應挑人。
與護軍統領。
一同試看騎射挑取。
其指名挑取之處停止。
倘咨送阘冗。
或有技藝娴習者。
匿而不送。
即參奏治罪。
其前鋒參領。
前鋒侍衛、指名挑取。
尤不可行嗣後此二項缺出。
照例揀選。
帶領引見補放。
從之
○陝西巡撫鄂弼奏、西省社倉。
較常平更易缺額。
所缺亦較多。
州縣視為民間之倉借責之社正副。
催責之鄉保。
官不認真稽查。
臣現在與常平倉。
核實虧數多寡。
缺額處暫緩參處。
于寫領保領人着追。
一月不完。
責成交代州縣。
雖詭弊甚多。
要當盡法推究。
得旨好。
寬而不縱。
應如是者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東城武縣民李四妻史氏。
守正捐軀之河南通許縣民師孔女師氏
○甲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會試。
滿洲、蒙古、取中三名。
漢軍、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十六名。
奉天、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十一名。
山西、取中十名。
河南、取中九名。
陝西、取中八名。
江南、取中三十二名。
浙江、取中二十九名。
江西、取中十九名。
湖北、取中九名。
湖南、取中四名。
福建、取中九名。
廣東、取中九名。
廣西、取中四名。
四川、取中六名。
貴州、取中五名。
雲南、取中四名
○乙酉。
皇後行躬桑禮如儀
○丙戌。
谕曰、協辦大學士兆惠。
侍郎錢汝誠。
差往直隸宣化府。
會同該督方觀承。
查辦事件。
着馳驿前往。
所有帶往司員。
一并給與驿馬
○谕軍機大臣等、明